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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政府以巨大的成本和努力介入,对其进行重组(例如2018年初的某某保险集 团)。为了改善金融之间的协调,在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之后,中国成立了金融稳 定与发展委员会,由高层领导,他的级别高于监管机构的负责人,并由中 国人民银行主办一个小型秘书处。2018年3月,中国加强了金融监管架构,中国保监会并入 中国银监会,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保监会的一些与整体金融稳定和 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相关的决策职能被中国人民银行接管。中国证监会在那一轮改 革中基本未受影响。即使在这些改革之后,监管失灵仍然存在。即使在实施这些改革之后,监管失灵 依然存在。内蒙的某银行于2019年5月被有关部门接管,随后进入破产程序,这是 20年来中国首家破产的银行。
有关部门指责某商集团的控股股东某某集团(该集团创始 人卷入一起腐败案调查)将某某集团视为一个存钱罐,通过向与母公司有关的公司放贷。这种在同一实体集团内的借贷,被称为关联方借贷,这与腐败也在某省某州银行、山东恒某银行和其他几个相对较小的地方金融机构的严重问题中起 到了作用。为了应对监管金融集团的挑战,中国人民银行创建了金融控股公司制度,该制度于2020年11月生效,根据该制度,它在集团层面对控制银行或多 家金融公司的公司,或超过特定金融资产门槛的公司进行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尤其是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之间的协调,以及 尽管成立了金融稳定与发展委员会,其在最后一刻取消蚂蚁集团的首次公开募股 (IPO)中发挥了作用。
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其首次公开募股时,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尚未 决定一个稳定的制度来监管某某集团(一家复杂的金融科技公司)。当某某集团的规模和 商业模式带来的风险在这个过程的后期暴露出来时,选择仓促取消此次发行。一个更有效的方法可以说是让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协调,以确保他们批准其 授权的公司的首次公开募股。 协调的挑战不仅是国内中央部门之间的横向挑战,而且是纵向的,即国内的机关与地 方的机关之间,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的机关之间,以及它们在国内的 总部与地方的办事处之间。虽然银行和保险公司均受中国银保监会监管,但其他不受中 国证监会监管的金融公司通常受省级和/或省级以下的金融服务局监管。
传统上,这些 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但最近还包括通过互联 网提供全国性服务的金融科技公司。地方一级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崛起给监管带 来了挑战,因为当地监管机构缺乏有效监督此类公司活动的权力和能力。 这些挑战因中国分配给金融监管的资源普遍不足而变得更加复杂,至少在中央层面是这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指出,“[监管 资源]不足以充分监督一个庞大而复杂的金融体系,需要大幅增加,并且没有迹象表明 近年来这些缺点已得到实质性解决。”2. 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经验。中国金融业的独特性要求要有高度针对性的政策和监管架构。中国没有理由从国外复制任 何模式,但
金融监管架构的多样性。大多数国家负责监管金融公司和市场的专门公共机构只有几十年的历史,因此,与中国从国外寻求灵感的其他政策领域相比,在 这方面积累的相对经验缺乏深度。例如,德国在1994年才设立了证券监管机构,比中国证 监会成立晚了两年。一个常见的分类确定了三个主要的原型:• 部门监管架构(也称为机构或职能),由独立机构监管,例如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 这是中国金融监管架构的主要组织原则。• 集成架构需要一个单一的机构负责大部分或全部的监管角色,就像日本金融厅或德 国金融监管局的情况一样。• “双峰”架构区分审慎监管,旨在降低系统性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和业务行为监管, 旨在缓解信息不对称并保护储户、投资者和其他金融服务消费者以及整个系统的完整 性。
澳大利亚、比利时、荷兰、南非、和英国都在双峰架构下运作。在英国,英格兰 银行是审慎的巅峰,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是商业行为的巅峰。现实总是比任何这样的分类法所能捕捉到的更复杂,基于导致其采用的特定环境,每 各类别都有重大的变化。交叉这三种原型的是中央银行参与金融监管,这是一个与中国相 关的问题,因为之前关于架构的辩论包括了在中国人民银行下整合监管的建议。在部门框架中,银行业监管机构通常是中央银行或其直接管辖的机构,但并不普遍。 在大多数双峰司法管辖区(但除澳大利亚)。综合监管国家差异较大;综合监管机构要么 是中央银行本身(例如,在匈牙利、爱尔兰、俄罗斯、新加坡),要么是一个独立的机构 (例如,在德国、日本、韩国、瑞士)。
一些国家在中央银行和综合监管机构保持相互独立的银行审查渠道(例如,日本),而另一些国家则组织了劳动分工(例如,德国,德国央行 执行大部分业务银行监管,这为BaFin的决策提供了依据)。在最近几家银行倒闭后,清算成为中国的热门话题,这是另一个不同之处。一个 专门的决议机构的创建——从而避免了在如何处理破产银行方面经常被描述为“建设 性的模糊”——只是最近才在美国以外的大多数司法管辖区发生,美国联邦存款保险 公司于1934年为此目的而成立。在大多数情况下,银行清算权被授予主要的银 行监管机构——例如,德国的BaFin,日本的FSA(与国家存款保险公司联合),以及英 国审慎监管局(英格兰银行的一部分)。主要的异类是拥有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美国, 以及如下所示的发达国家欧盟。
中国的基准极其局限性。由于中国金融体系的庞大规模和复杂性,在金融监管架构的问题上,最有意义的比较点是 美国和欧盟(或欧元区)。对于监管架构的某些方面的讨论,日本和英国也可以提供有用 的参考点;然而,两者都有较小的金融系统,而且它们复杂的金融活动绝大多数都发生在一个地方,分别是东京和伦敦,这比在中国、美国和欧盟要简单得多,在这些地方,金 融中心之间的竞争在某种程度上与相应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有关。其他司法管辖区通常太 小而无法直接比较,没有太大的相关性。美国和欧盟金融监管架构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它们相当复杂,以及相应的地盘划定和重 叠挑战——从表面上看,比中国要大得多。在美国,对吸收存款的金融公司有四个联邦审慎监管机构:联邦储备银行、联邦存款保 险公司和货币监理署负责银行,
国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负责单独的信用合作 社系统。FDIC是银行的决议机构,NCUA是信用合作社的决议机构。此外,每个州都有自己 的自治银行监管机构,尽管在实践中,他们与联邦同行有重要的协调。美国没有联邦保险 监管机构:即使是大型全国性保险公司也只受到州一级的监管。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证 券市场拥有广泛的授权,但必须与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共享衍生品市场的地盘,劳动分工是一种历史遗产,在实质上没有明显的正当性。对公共赞助的专业金融机构、 反洗钱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有单独的监管机构。因此,美国的监管架构具有部门架构的 许多元素,但要复杂得多。在欧盟,成员国(国家)层面的安排比美国州层面的安排更加多样化,更不用说中国 的省级层面了。首先,欧洲中央银行(ECB)是大多数成员国的中央银行,
但不是所有成员 国的中央银行,20个成员国中的大多数在不同的模式下有几个金融监管机构。欧元区20 个国家和保加利亚在过去十年中将银行监管集中在一个单一监管机制中,该机制 将作为中央决策机构的欧洲央行和各自的国家银行审慎监管机构聚集在一起。对于这些国 家,总部位于布鲁塞尔的单一决议委员会在大型银行的决议中发挥着核心但并非唯 一的作用;银行业联盟中较小的银行以及其他欧盟国家的所有银行,如果不通过法院下令 的破产程序,将由国家决议机构解决。其他三个欧盟级部门机构 协调监管,分别针对银行、保险和养老金以及证券和市场;然而,除了有限的例外情况外, 他们不是财务主管, 这使得他们的名字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误导性。欧盟也正在建立一个中 央反洗钱机构。
不同安排的优点和缺点。评估监管框架的相对绩效极其困难。监管的直接成本和行政负担不应被忽视,但不能作为 主要的评估标准,因为政策结果的重要性要大得多。可以说,最重要的作用是避免金融不 稳定,并在它发生时减轻它;但金融危机并不频繁,而且往往是由多种不可能完全理清的 因素造成的。至于商业行为监管,量化指标本身就模棱两可:例如,违规罚款数量的增加 可能是由于更广泛的违规行为(坏)或更严格(好)或两者兼而有之。这一领域曾出现过一些潮流,但回过头来看往往是不幸的。例如,在本世纪头十年, 许多司法管辖区效仿1998年的决定,将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建立为一家综合监管机 构。如今,人们普遍认为这一举措是错误的,而英国在2011年改变了这一做法,转而采 用双峰框架。针对美国以外的银行的特别处置机制是最近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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