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丨杨宏
作者简介:
桡哲,独立学者。10余年来,致力于东岳哲学的革新、研究、传播和发展。
著有原创哲学理论:“外在生存结构论”、“群团化分工论”;《三大起源通论》(含生命起源、意识起源、社会起源);心理学基础理论《心理学原理》、《人格学原理》;哲学通史《物演哲学史》;美学基础理论《物演美学论》。
主客体其内在的依存向度对感应向度的具体规定引出现象和本质
现象与本质──现象是对象的元素,或者说,对象是现象的集合,这一点毋庸细说。值得深究的是:就物演感应性的原始实现形态而言,现象是分化依存物单向对应属性的耦合媒介,其远距离的代偿增益参照系是表象(参阅卷一第三十五章及卷二第七十二章);就物演感知性的晚近实现形态而言,现象是理性化载体多向感知综合的迷惑之源,其近距离的代偿演动参照系是本质(此乃传统哲学的褊狭视野,也是本章拟予重新讨论的重点)。从上述之后一种意义着眼,可以说,现象是对象的可感属性的观念形态。
注释:所谓现象,则指的是客体释放的信息与主体能知的耦合,即着重指的是这个主体感知属性与客体可感属性的耦合产物,比如人的眼睛看到的树叶现象,就是树叶发射的光波打在人类眼睛的视网膜上产生的某种耦合产物,然后人类的视觉系统将这个耦合产物整顿为具体的“树叶”影像,或树叶对象。所以,现象强调的是主体的能知与客体的可感属性或释放信息的耦合产物,比如不同的能知方式,诸如人类的眼睛、耳朵、皮肤、舌头、鼻子,蝙蝠的超声波感应,热成像仪、核磁共振仪等等,那么就与对应客体的不同可感属性或释放的信息进行耦合,从而形成不同的现象,这是主客体达成联结的首要机制。
而现象一般在两个层次谈及;
其一是理性阶段之前感性、知性阶段,都是非观念的“现象”,比如感性生物其固有的感知属性和客体的可感属性所结合的产物所形成的耦合媒介,这个阶段的对象就直接是现象的集合,包括人类一般所谓的现象就是五感的感知属性与客体的可感属性在人类一侧所形成的产物就是现象,这一阶段中,现象、对象都呈现为感性直观中的“象”,是基于主体的固有感性逻辑对耦合属性产物的整顿。
如我们把桌子当做对象,用眼睛看到它的颜色,用耳朵听到敲击它的声音,用手触摸到它的硬度等,不同感官针对桌子的每一项感知结果都是不同的现象,也就是一种可感属性对应一种现象,多个现象综合成我们对桌子的这个对象;再譬如在原始的理化感应阶段,以及单细胞生物阶段,现象是单项属性的耦合的结果,比如质子和电子的单项耦合即彼此的“现象”,而后衍的所有表象,都是理化感应现象代偿增益的结果,只是在理化感应阶段不呈现为“象”,而在感性生物阶段才称为主观的“现象”。
其二则是在理性阶段的理性逻辑下的现象,人类通过科学或类体质性状所获取的客体更宽泛的信息然后与固有感性逻辑所形成的就是现象,也就是一般所谓的“本质”,所以说现象和本质其实都是同样的,只是基于不同的逻辑形式和不同的可感属性所产生的不同产物。譬如说,人类在科学视角下通过热成像仪、核磁共振等科学仪器获取到五感之外的信息,然后基于热成像仪、核磁共振与这些信息的耦合形成的“现象”,再通过理性逻辑进行分析。
所以,在理性阶段,无论人的五感感性、还是科学仪器获取到的“现象”就都成了“客体”可感属性的观念形态,也就是可以被作为逻辑推理的“知”或“念”,也就是所谓的幻象或假相,而不是像感性、知性阶段仅仅只是感性直观的感应属性和可感属性的耦合产物,这才有了人类阶段才有了对象裂变为现象和本质之区分,或者说现象与对象的错动导致的现象与本质的差别。
总之,一旦谈及现象就是主体的固有感性逻辑直接对客体可感属性的耦合,只是基于不同层次阶段的客体信息不同,现象始终是一切是主体的终极表象,因为无论何种的科学实践所谓的“本质”最终都必须回到现象上,因为只有凭借主客体感知属性和可感属性耦合的“现象”才能实现主体与客体的基本联系,是任何主体的感应性规定。而所谓表象则指的是感性直观表象、非直观的知性辨析表象、理性逻辑模型表象(如几何构图或数学坐标等等),所以除了不同感性直观所对应的表象是现象的直接集合,知性和理性阶段的表象都不是感性现象的直接集合,但无论是知性生物还是理性的人类所形成的表象最终都需要回归到固有感性逻辑所形成的现象中,所以表象是现象的远距离代偿增益参照系。
现象的集合构成一切万物的终极表象,这个终极表象对感性的扁形动物而言就是感性直观表象,对知性的脊椎动物是知性辨析表象,对理性的灵长目如人类而言就是理性模型表象,一切表象最终必然都得回归现象的基础之上才能成立。
【不言而喻,凡属观念的东西,都是已遭主观(属)性叠加扭曲过了的东西(回顾第六十五章和第六十六章)。然而,观念会因主观性的叠加层次或扭曲程度之不同而发生一项重要的变化,在理性阶段以前(指感应、感性和知性阶段),它直接就是不自觉的镜内映照;在理性阶段以后,它已是经过理性再次滤清(或滤浊)的反思产物了,是谓“自我意识”。换言之,前者是直观本身,一如镜中的影像;后者是反观之思,一如对镜的观察。(注意:从这里开始,才演化出黑格尔哲学的起点、基础及其对象之全体。)】
注释:所谓观念就是在理性阶段之前仅是感性直观扭曲成的主观的“象”,知性阶段就对这些主观的“象”进行判别求断,而在理性阶段,有了对“对象”具体的“知”,也就是由观到“念”,也可以说是将“现象”整顿为“知”的概念,然后通过对这个基于现象之上的“知”或“念”的推理处理或选择判断最终才能达成主客体的耦合依存,即理性阶段的“自我意识”,也就是自我觉知的镜内映照。而在之前的感性、知性阶段并未形成“知”或“念”,只有感性直观的“象”,即呈现为不自觉的镜内映照,也就是依据自身的感知属性就直接对直观的“现象”或“对象”进行选择判断。
也可以说,前衍的感性直观、知性直观是直接针对感应属性和可感属性耦合产物的扭曲,而理性是对感性、知性的感知结果进一步扭曲,而且理性还可以将感性、知性、理性本身(即感知方式或逻辑形式)为对象进一步扭曲(即理性处理)。也就是这个时候的理性有了自我意识,有了逻辑反思的能力,也才有了逻辑学,正是在这个基础上,以独立的理性存在或绝对精神为对象的黑格尔的哲学才有了起点和基础。但要知道,感性、知性、理性本身是一体承继相延的,前者是后者的基础,理性观念离不开前面的感性观念和知性观念,它们共同构成理性载体感知的先验规定性。
之所以说它是观念的东西,乃由于它是那种要追寻对象后面的“本质”,从而必须对感应本身加以感应的进化晚程的产物。
注释:而为什么说“现象”是观念的东西,是因为“现象”自身主客体属性耦合的产物,仅是主观的观念,而不是对象后面的客体或者本真的可感属性。正是如此,才呈现为对感性直观逻辑形式下的信息进行整顿,还有理性逻辑形式下对信息的整顿,也就是为了追问其对象的本质,由此造就所谓感性现象与理性现象(本质)的差别,而且这理性现象甚至还能对感应本身加以感应,使其在更大的程度上把握对象。即理性阶段追寻本质时必须“对感应本身加以感应”,也就是整个追寻本质过程不仅包括反思感性、知性、理性的直接感知对象,而且要对感知本身(即感性、知性、理性本身)加以反思(如认识论阶段的反思)。
因此,一方面,把现象理解为“天赋观念”的内涵是不对的,但另一方面,如果把现象理解为对象的抛射物也大错特错,因为所谓“现象”正是主体与客体的某些属性相互耦合(这是它的原始感应规定),并将其产物分立于令主体迷惑的“观念”和“对象”之间所发生出来的质疑或质疑载体(这是它的后衍理性规定)。
注释:现象“观念”和“对象”都表达的是主体的感知属性与客体可感属性的耦合产物,只是现象更强调在主体“观念”一侧对客体的认识,而对象则更强调在客体一侧,两者的本质都是相同的,只是在理性阶段,如果横向的观照就会造成观念“现象”和“对象”的差别。所以,现象既不能单纯理解为主体的“天赋观念”,也不能单纯理解为对象的抛射物,因为现象既不是纯主观的唯心结果,也不是纯客观的唯物显现,而是主体感应属性与客体可感属性耦合的产物。而且笛卡尔的“天赋观念”指的是人类的“知”是先天的“知”,但人类的“知”不是先天“知”,而是与对象可感属性耦合以后才有的“知”,而且现象也并不是只存在于人类阶段,而是早在感性阶段“感”“应”分离时就已经产生,只是与人类的现象有所不同。
也就是说,感性阶段的“现象”随着主体的感应属性从感应、感性、知性扩展到理性,变得越来越复杂,尤其是人类阶段,现象呈现为各种多样的观念,由此越来越难达成对“对象”简约而清晰的认知,由此导致对现象与对象更深层的迷惑。
【所以,拉姆贝特早在十八世纪就将“现象学”定义为“关于幻觉的理论”;而胡塞尔所谓的“现象学还原法”,其主旨亦不外是要有所“透过”;问题在于,“透”到“纯粹意识”上去是否就意味着“透”到了终极?如果还不及,是否又得去求助于那个漂浮在“现象”上的“存在”?出此万般无奈,才逼迫着海德格尔调头追查“前逻辑”的“此在”,虽然这种凭空指点终于不免一无所获,但海氏本人断不肯承认他的哲学是“存在主义”却着实并非自命清高。】(1)
注释:正是因为现象是主客体属性耦合的产物呈现在主观扭曲一侧的产物,所以拉姆贝特将其视为幻觉,因为现象不是客体本身,或者说不是客体可感属性本身,而只是属性的耦合在主体的观念态呈现。而胡塞尔的现象学还原法其目的是了解对象的本质,但是却无法了然这现象是纯粹的主观观念,还是对象下面的那个客体存在。于是,海德格尔才要去追问“非逻辑”(前逻辑)的主体自身,认为只有将“非逻辑”的主体自身了解清楚才能说清现象,但是以自身作为起点来了解自身,最终无法了解自身,自然一无所获。
所以,海氏本人断不肯承认他的哲学是“存在主义”却着实并非自命清高,指的是海氏认为海德格尔认为他“非逻辑”的此在就是客观存在,而并非主观观念,也就是海德格尔的思绪里面有探究“存在”本身的规定性,而对这规定性的探讨就是探讨的客观,所以是为并非自命清高。
即是说,“现象”一定是客体的可感属性与主体的感应属性交互作用的结果,而且它虽然是客体与主体都只有通过它才能体现其存在的东西,却同时又是使感知主体足以觉察到某种紊乱或“失对应性”的东西。
注释:简言之,现象只能是主体感应属性和对象可感属性的耦合,只是在人类阶段,感性直观逻辑形式下的“现象”是与理性逻辑形式下的“现象”是有区别的,也正是因为这种基于不同逻辑形式下的差别使得主体能觉察到某种紊乱和“失对应性”。也就是说,主体和客体通过“现象”达成彼此依存的联系或体现彼此的存在,主体也唯有此番现象认识才能意识到客体的存在,但同时,主体也通过现象才能察觉到紊乱和“失对应性”。
所谓“失对应性”是指现象与对象之间时常显露的错动关系,一般正是出于对这种错动关系的感知,导致感知者认定必有某个更本质的东西存在于对象之中。殊不知正是这种“错动关系”造成了“本质”的迷失。
注释:此处就可以理解在人类阶段,对象指的感性逻辑与客体可感属性所耦合产物,而现象不仅是人类感性逻辑与客体可感属性所耦合的产物,而且还有可能是理性逻辑形式获取的信息然后达成的与客体可感属性所耦合的产物,于是就了现象和对象的错动关系。也就是基于不然的逻辑形式对同一“对象”产生的“现象”是不同的,于是就导致了现象与对象之间的错动关系,也正是因为这一原因也才导致了“本质”的迷失,因为随着逻辑模型的变革,所以获取“对象”的信息就是不同的,那么基于不同的“现象”就会误认为“对象”有更深刻的本质,但本质上都是一样的,都是基于不同的逻辑形式对同一对象的整顿。
比如说,一个人看到一个苹果,那么苹果既是指现象,也是指对象,现象侧重在主体的“观念”一侧,而对象则侧重客体的可感属性,但随着人类理性逻辑的变革,我们对苹果从直观到了基于不同理性逻辑形式下对苹果现象的认识,诸如细胞、分子、原子乃至夸克等认识,由此造就了现象和对象的错动,也使得人类误以为细胞、分子、原子等就是苹果更深刻的本质,也造成了本质的迷失。也可以说,随着后衍不可换位的主体其感应属性能力代偿性增益(即分化),从而造成其所耦合的对象可感属性进行性扩容,即使客体相对静止,主体不断增强的感知能力也会使现象或信息量增加,新增现象对前置现象的排挤效应或者说二者的矛盾就是所谓“失对应性”,简单理解就是对同一对象,因为感知增益于是造成了不同的现象认识,而正是“失对位性”的错动关系就造成了“本质”的迷失。
可见,现象的增量导致广义逻辑失洽就是“失对应性”。那么,主体为了实现与客体的依存,需要更新认知逻辑模型,即需要一个新的“本质”。
【罗素很敏感,曾公然怀疑“本质”一词是个空洞的虚设,他问道:难道“本质”像一个钩子,好让“现象”挂在上面不成?这一问,问出了一个大麻烦:说来荒唐,数千年的哲学史,无非是想要找出“常识”或“现象”后面的“本质”,倘若“本质”无存,哲学岂不是成了自作多情的单思狂?】(2)
注释:既往哲学如古希腊追问存在本体,就是把具体流变的存在者当做现象,把后面的客观存在当做自然存在的本质,但此时他们还意识不到流变的现象只是代偿属性存在,是对客体的可感属性的耦合。而在认识论阶段,古典哲学家将理性逻辑形式整顿的客体可感属性视为本质,而将感性直观逻辑形式整顿的客体可感属性视为现象,而实际上现象和本质结果都是同一的。所以,罗素认为“本质”是一个空洞的虚设,为什么?因为随着不同逻辑形式对信息量的增加整顿使得本质不断发生变化,既然本质会随着信息量的变化而变化,那本质不是空洞那是什么呢?
由此引出的第一个问题是:假若“本质”的确不在对象之中,则它何以偏要显现在对象之中?
由此引出的第二个问题是:假若“本质”的确在于对象之外,则它如何使之成为“现象”的决定因素?
注释:现象与本质的错动引出两个问题:本质要么在对象之中,要么在对象之外
1、如果本质不在对象之中,那为什么会显现在对象之中?
2、如果本质在对象之外,那么本质怎么会决定现象?
第一个问题的解可以概括为这样一句话:感应属性(即“能知”)唯有通过与可感属性发生耦合(即显现为“所知”),方能使自身获得实现。(参阅本卷第六十七章)
注释:第一个问题的答案,因为主体感知属性必须与对象的可感属性发生耦合,所以本质必然体现在“对象”之中,因为如果所谓的本质不体现在对象之中,又何须识辨对象,依存对象。同时,主体感知属性与对象的可感属性发生耦合也可以说明本质并不表达为对“对象”绝对本质的认识或识辨,因为所谓的“对象”只是感知属性和可感属性的耦合产物,并不是触及客体本身。
而真正的“本质”是对主体存在者的补偿,表达在主客体的非属性基干或存在度补偿中的,所以不在对象之中,同时对现象的整顿才能达成主体的存续,那么自然只能显现在对象之中。
也所以,既往哲学从未弄清过所谓的本质。
第二个问题的解亦须从这句话说起:既然达成感知的“现象”只能来自于感应属性与可感属性的耦合,则引起感知状态发生变化的动点不外有主体与客体两者。依据递弱代偿法则,愈晚近的衍存者──此处特指不可换位的感知主体──其稳定度愈低,也就是说,即纵主体与客体各自同时发生不间断的质变,由于主体的动势较强,客体相对静止,因此造成上述错动的主动一方一般主要是主体应该没有什么疑问。也就是说,主体自身之感应属性所发生的某种代偿性跃迁,是造成对象的“对象性”或“现象形态”──即对象属性的可感性或“可耦合性”──发生相应“错动”的原因。
注释:主体感应属性所发生的某种代偿性跃迁才能使得自身实现稳定存在,由此造成了对象的“对象性”或“现象形态”发生相应的“错动”。也就是说,因为“本质”体现在对应依存条件的“对象”之中能使得主体实现自身的稳定存在,所以本质可以理解为是对主体存在度的对应弥补,由此才体现为本质,而正是因为这最底层的本质才使得现象对应呈现。
也可以这么说,主体的能在需要对应的“信息”来实现主客体的耦合依存(其为本质),于是能在就必须呈现为简约原理下的能知与对应“信息”的耦合,由此能知和客体的“可感属性”就达成对应的现象,使得主体能实现自身的稳定存在,所以本质就决定着现象。总之,所谓现象都是基于不同逻辑形式对“对应”信息的整顿和处理,只是区分为感性逻辑阶段的对信息的处理,以及理性逻辑阶段对信息的处理,所以既往所说的现象和本质都是同一的,都是基于不同逻辑形式对“客体”可感属性整顿后的产物。
而物演通论中的本质更强调达成对主体存在度的弥补或者说达成主客体非属性基干的耦合。另外,人类早期的“知识”增加是通过基因变异主导的体质进化而完成感性、知性、理性属性增益,如知性离不开低级神经中枢的和谐递变,理性离不开高级神经中枢的和谐递变。而到感应属性增益到理性的人类晚级社会,知识增加通过智质分化急速增加,也就是通过工具使得我们的感官的极大延伸或放大。如显微镜、望远镜是视觉的延伸、电话是听觉的延伸、电脑是脑力的延伸,由此,我们的主观感知属性通过我们的文明造物而增加,但是客观对象本身并没有太大变化,而感知到的信息量随之增加,本质不断变革,这也是为什么我们的知识会不断被证伪、原来的本质总会被新的逻辑模型(本质)替代,其原因就是主客体衍动速率不同的错位所致。
于是,在不同的感知属性增益阶段或理性逻辑模型下,现象就不同,而不同的现象其本质都是为了实现人类在不同阶段的稳定存续。
可见,现象与对象之间的“错动”状态,实质上表达着不可换位的主客体之间各自存在度的差异和各自存变速率的差异,以及由此造成的二元耦合关系的错动。这才是“本质”的渊源或“本质的本质”。
注释:“失对应性”主要表达为“不可換位的主体”与“对象”之间弱演速率的差异与错位,由此造成能知信息量与感知整合模型的差异与错位,是为“现象与本质”的动态渊源。简言之,主体的演动速度更快,而客体则相对更慢或静止,这就导致主体的感应属性增益更快,于是就能基于不同的逻辑形式获取客体不同层度的可感属性,由此形成现象与对象的错动。
【再回到上述“失对应性”上来讨论,你会觉得它仿佛可以在两个层面上去理解:其一,不是指主体的感应属性与客体的可感属性之间发生了对应关系的错落,而是指经过理性检验或反思后发现对象与主体之间出现了对应关系的错落;其二,就是指主体的感应属性与客体的可感属性之间发生了对应关系的错落,即随着主体存在效价的加速度衰变,其代偿属性相应扩展,致使主、客体之间原先对应的属性耦合过程出现错动并为主体有所觉察。
注释:1、对象和主体关系的错落:
既往的哲人们是在对象和主体关系的错落下诠释现象与对象之间的错动关系,也就是第一种错落,横向来看,现象或信息量没有增加,但是基于不同的理性横向处理方式从而产生“失对位性”,所以需要对现象或信息量做了重新更为准确的逻辑方式处理,其“失对应性”表达的是指对信息或现象的对应处理方式错误,需要通过更好、更完整的方式来处理对象。比如矛盾律、排中律等就达成同一律而对其现象和信息的纠偏。正是顺着这一“失对应性”的错动关系,既往哲学将本质直接视为客体本身或绝对真知,而非客体的可感属性,而将自身视为非客体的主体,于是才有了所谓既往哲学上的现象和对象的错动关系,现象与本质的差别。
2、主体的感应属性与客体的可感属性。
第二种错落,实际上真正导致现象和对象的错动关系的原因是感应属性与客体的可感属性不同程度的跃迁,也就是随着主体存在效价的加速度衰变,其代偿属性相应扩展,于是从感性逻辑直观中的现象到了理性逻辑中的现象,由此才有了现象和对象的错动关系,现象与本质的差别。也就是说,纵向来看,客体属性几乎不变,但是随着主体存在效价的加速度衰变,其代偿属性相应扩展,感知属性高速增益,使得获取的对象的信息量更大,那么就会产生不同阶段主体的感知属性与可感属性所产生的的现象,与最初感知属性和可感属性产生现象的区别,于是产生失对位性。比如,感性生物阶段的主体感知属性对客体可感属性形成了某种现象,而随着感性生物演化成知性生物、理性生物,其再对最初的感性生物的可感属性所产生的现象是有区别的。
也正是因为主体存在效价的加速度衰变,其代偿属性相应扩展,由此导致理性的生发,这也即是理性本身得以代偿衍生或增益发展的基础,但是在既往哲学的横向视角下则必然没有此项理性生发基础的内涵。
一般说来,既往的哲人们是在前一种蒙蔽状态(指对属性耦合及其动态关系的无知)下诠释失对应性的;但严格说来,那后一种错落或错动才具有根本的决定性,它不仅决定着主体感知上的失对应性,而且决定着借以察觉此种失对应性的理性生发基础——即理性本身得以代偿衍生或增益发展的基础。】(3)
注释:既往哲学家因为是横向的观念观照世界,所以诠释“失对应性”都是针对第一种情况对信息的横向处理错误来思考的,根本没有意识到“失对应性”的根本在于纵向上表达为“不可換位的主体”与“对象”之间弱演速率的差异与错位,由此才造成能知信息量与感知整合模型的差异与错位,以及对现象与对象,现象与本质错落关系的误解。也就是说,“不可換位的主体”的感应属性增益或逻辑分化与对象的相对静止才是二者失对应更重要的根本所在,而人类阶段的感应属性增益或逻辑分化不仅在根本上决定着与对象的失对应性,而且标志着自身的不断分化,这也才使得理性得以发生。
再者,对象一旦被分割为“现象”与“本质”,则表明感知属性本身已经分化出一系列感知层次或感知结构,因为如果要对现象与对象之间的错动给以任何进一步的整理,都不得不在感知内部的不同层次之间进行,须知只有凭借“现象”——后来的“本质”其实不过是它的演进转化形态或感知层次进位——才能实现主体与客体的基本联系。
注释:从纵向的感应属性的代偿序列来看,现象和“本质”都是不同逻辑形式整顿客体可感属性的产物,也就是所谓的“本质”都不过是基于不同逻辑形式而整顿出的一个模型表象。所以,一旦有现象和本质的区别,这说明主体已经有了感应、感性、知性、理性一系列感知层次或感知结构;也就是说,如果主体通过“现象”直接满足了依存,如软体动物只有视觉,能看见就是需要直接依存的,则此种“现象”就不会使感知主体产生疑惑,所以对主体而言,就无所谓本质;
也所以,仅仅具备感性、知性的动物不存在本质、现象的分割问题,本质是后衍的不可换位的主体弱化到必须视现象为假象、必须追问所谓真相(即本质)才能求存的主体感应属性代偿增益到理性阶段,对象这才有现象和本质的区别。
总之,现象与本质的分割问题是感知属性增益或感知层次进位所导致的必然,而之所以有现象和本质的区分,就在于从理化感应的感应一体,到感应越来越分离,也就是“感”的处理层级或层次越来越多;也就是本质作为一个现象整顿的逻辑模型,只是特定衍存位相上的、符合逻辑三洽的、实现了代偿有效性的相对正确,而且也唯有现象才能达成主客体的耦合依存。
【所以,任何能够对“现象”加以说明的“本质”最终仍得依靠“现象”给以验证,尽管二者之间的距离似乎变得愈来愈遥远,从而使验证过程变得愈来愈困难也罢。也就是说,感知过程是不允许出现断层的,逻辑链条是不允许出现断环的。】
注释:就比如当人类通过工具拓展了自身的感知范围扩大了信息量或观察到更多的现象,而新信息或新现象导致此前的理论模型无法续洽,于是就必须对现象及其增量的重新处理会缔造新的理论(即新的本质),但新理论仍然是依靠低端逻辑验证(即感性的证明)的,并非完全纯逻辑推导,同时新的理论还必须含旧理论的现象,也就是必须保持其上下贯通的连续性、一体性才能达成新的广义逻辑融洽,因为新理论的正确需要满足自洽、他洽和续才能称为“本质”。所以说,高端逻辑(理性模型)也是需要低端逻辑(感性直观)证明的;比如天圆地方说阶段的人类是通过眼睛看到的世界现象,就认为天圆地方就是本质,而到了爱因斯坦的相对时空观,尽管认为相对时空观是本质,但是仍旧需要眼睛所看到的现象来证明,所以所谓的“本质”其实并不是本质而是最先现象的演进状态。
总之,低端逻辑达成的现象是连接主体与客体耦合的媒介,而主体对现象的逻辑处理达成本质,但是面对复杂更大信息量的现象,唯有实现从现象到本质的处理,才能最终实现主体与客体的有效依存,现象是最基本的武断连接方式。
即,随着这种“基本联系”的日益渺茫,作为感应者的感知者在难以为“应”的情况下就需要某些中间环节来接续这种薄弱的联系。到那时,你会发现,表现在现象与对象之间的错动关系,实际上反映着感知结构内部各层次之间的错动机制。
注释:随着存在度的递弱,后衍“不可换位主体”的存在度越来越低,依存条件越来越多,而且从原始的理化感应以后,感、知、应的日益分离,达成“应”的中间环节从感性、知性、到理性越来越多,而这感知结构内部各层次之间的错动机制实际上就是现象与对象错动的根本原因。也就是说,随着主体存在度的降低,代偿属性的日益强大,于是由其感性直观的现象所决定或证明的本质越来越难了然真正的“本质”,也就是求存,所以就需要越来越多的中间环节才能实现此项达成求存目标,所以说随着感知属性或感知结构的日益繁复,这才造成了现象与对象越来越远的偏离。
【以同一律为核心的形式逻辑是主体应付前一种错动的规定方式;以对立统一为核心的辩证逻辑是主体应付后一种错动的规定方式(详见后文)。仅在这个基础上──即当主体自身的虚存代偿业已产生出可供自相观照的层次分化和精神现象之时──将逻辑学(也就是广义上的“主体性”或“主体感知属性”)视为某种黑格尔式的纯粹理念的“反思”才能够成立。】(4)
注释: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分别对应两种不同的错动
1、同一律是为解决对象和主体关系的错落。形式逻辑就是知性逻辑,处理第一种“错动”,也就是横向观念下,对象和主体关系的错动关系表达着主体和对象是否达成同一律的对应,也就是主体需要在不同的对象中判断求断的选择到属于自身的依存对象,所以此一现象与对象错动关系的底层渊源是主体的判别求断,通过察觉现象与对象的错动关系来进行判别求断,以实现自身的稳定存在;
2、辩证逻辑解决主体的感应属性与客体的可感属性关系的错落。主体的感应属性与客体的可感属性关系的错落导致的现象与对象的错动关系既往哲学是通过辩证逻辑的定性方式来应付的,也就是将不同逻辑形式下的对象直接用正反合的定性方式来对应,也就是辩证逻辑能在概念内涵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通过对立统一,赋予概念新的内涵,拓展概念的外延边界,从而容纳新的信息量,进而达成主体与客体满足同一律的耦合,但是随着信息量的进一步保障,辩证逻辑必然是无法进一步解决的,理性逻辑必然发生,也以此为基础,所谓纯粹的理性逻辑反思才能成立;
也就是说,辩证逻辑是理型逻辑的低级阶段,在纵向动态的信息量增加的情况下,从静态感应向动态思辨转化,是为处理第二种“错动”。而说辩证逻辑是理性逻辑的起点,是因为只有当“不可换位的主体”的感应属性增益到了针对其能知与客体之可知之间发生了对应关系的错落且自身有能力觉察时,对逻辑本身的反思才真正开始;如认识论阶段意识到形而上学的禁闭时,逻辑学作为对理念(即本质)的反思才真正开始,这是出于该位相主体依存实现的需要,也是主体感知层次丰化和自身依存更艰难的表达。
而正是通过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才解决两种失对位性,实现了从知性过渡到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