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常理来说,在秦、汉两朝,对拐卖人口的行为进行了严惩,应该可以遏制住拐卖人口的行为。但事实并非如此,即使是在这样的严酷的惩罚下,被拐卖的情况依然时有发生。比如栾布,比如汉文帝大舅哥窦广国,他们年轻的时候,就被人绑架了。因为高额的利润,所以人贩子们才会铤而走险。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天下大乱,各国战乱频仍,百姓流离失所,人贩子更是层出不穷。虽然各个政府都制定了法律,打击贩卖人口,但法律并没有完全执行。往往是因为前线的局势紧张,高层才会亲自出马抓壮丁。这种行为,和拐卖人口有异曲同工之妙,一旦被抓了壮丁,上了战场,很可能就是死路一条。多年来的战争,让打击贩卖人口的法令,变得形同虚设。
到了唐朝,李渊、李世民两位皇帝终结了纷争,实现了统一,人民生活得到了极大的改善。由于体制和社会的相对安定,所以,当时的朝堂上对拐卖人口的恶行进行了严厉的镇压,以保持政权的稳定。例如,《唐律疏议》卷第20 《贼盗》一章就规定了“卖卖人口”的条款。上面写着:“凡有买人、卖人为奴者,一律绞杀(绞杀);为部下者,流亡三千里,与死亡无异。凡为妻,为妾,为子,为孙者,为三年。贞观年间,为了营救被贩卖的人,使其能够与家庭重逢,政府也会为此筹集大量的钱。在对拐卖和对拐卖妇女的追捕方面,唐朝在中国封建时代很少有建树的王朝。到了后来的宋朝和清朝,因为官府的胆怯和法律的松懈,使得贩卖人口的行为愈演愈烈。特别是在宋朝,一些大的城镇,更是开始有了相当的发展。在北宋,汴京是中心城市,而在南宋,临安是中心城市。据北宋史书记载:“豪富之家,若有官吏,求买宠妾,求买歌童,求买舞女,求买厨娘,求买针线,求买婢妮,求买私牙嫂。”有卖的,也有买的,很显然,这是一个很繁华的地方。当然,宋朝也有类似的律法,比如宋朝的刑法,就有这样一条:“凡引诱之人,罪加一等。如果是奴隶,就会被发配到两千里之外。凡已售出,但尚未售出的,一律减罪一等。”
在明、清两代,买卖人口的盛行与宋朝大致相同。《大明律·刑律一·贼盗》中说:“凡是用诡计引诱无辜之人,或者出卖无辜之人为奴的,都要打上一百鞭子,丢在河岸上。为妻,为妾,为子,为孙,各打一百棍,为监三年。如果打着要包庇妓女的旗号,收买无辜的孩子,然后再卖出去,同样的罪名。”《大明律》将《唐律疏议》中关于“略卖”的刑罚改为“鞭打”、“放逐”,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对“贩卖”这种恶劣行为的一种宽容。而在清代,特别是清末,贩卖人口的现象更加普遍。特别是在贫困的情况下,许多家长为了活命,不得不贩卖自己的孩子,或者在大街上贩卖。在明清两代小说中,关于贩卖人口的描述中,很少出现被惩罚的人贩子,这反映了贩卖人口的“正常化”。
自古以来,由于对人源的需要,使得人源交易变得异常活跃,于是便有了以“牙婆”、“人贩”等为职业的人源交易。不过,不同的时代,对贩卖人口的惩罚也是不同的,汉代是最重的,轻则凌迟处死,重则在脸上刺字。唐代的成就是最高的,也是最完美的。除了严惩人贩子之外,还有大量的资金,用来救助被贩卖的人。宋朝和明朝的打击是最小的,因此,贩卖人口是最大的。但不管是不是出于自己的意愿,这种可恶的人贩子,不但违背了法律,也违背了人性。希望有关的法律和条例能进一步健全,对贩卖人口和拐卖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他也不想让这个世界,像小花梅一样,像孙海洋一样,发生这样的悲剧。
大明律,有拐卖人口采生折枝者,凌迟。意思是,拐卖致残迫使乞讨的人贩子,千刀万剐[点赞]
《明律》中有一个记载:凡采生折割人者,凌迟处死,财产断付死者之家。妻、子及同居家口虽不知情,并流二千里安置。为从者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