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重建时期,美国选举危机,有多严重?

嫱嫱评国际 2023-03-02 22:03:04

文|潘鸿圆的意识流

编辑|潘鸿圆的意识流

最高法院通过对美国诉里斯案的判决无情地打击了本已经岌岌可危的重建,而失去了第一强制法案第三、四条的保护,从长远来讲黑人民权的伸张因此变得更加遥遥无期了,而就眼前来看,由于选举引发的暴乱似乎越来越多越来越猖獗了。

而美国诉克鲁克香克案,就是起源于一次暴乱,不过是早在屠宰场案判决之前的一次暴乱足见最高法院的效率了,而最高法院在这一案件中宣布了 1870年第一强制法案完全违宪。

美国诉克鲁克香克案起源于发生于 1873 年4月13日的科尔法克斯事件。

在路易斯安那州格兰特教区的科尔法克斯镇,附近黑人们被共和党人号召前往该镇政府所在地进行地方选举的投票,但由于种族主义者十分猖獗,甚至在 1872 年另立了一个所谓“合法政府”,因此许多前往投票的黑人们带着枪,以图关键时刻能够自保,但袭击仍然屡次发生。

而 1873 年的 4月5日发生的白人枪杀黑人农民杰西·麦金尼的事件,导致 150 名左右的黑人在科尔法克斯镇举行集会,但遭到白人种族主义者威胁,于是黑人们在里维·阿伦的组织下联合起来拿起武器保护自己能安全地投票。

结果即将就任治安长的前邦联士兵克里斯托弗·哥伦布·纳什带领种族主义者武装以镇压叛乱为名对该地进行了夜袭,并烧毁了镇办公大楼,导致了至少 105 人死亡而种族主义者们还将幸存的 30-40 人抓了起来,并将其中的大部分人屠杀,仅幸存9人,有 28-38 人在最野蛮的屠杀阶段遇害。

1874 年 10 月,联邦检察官乔治·S·威廉斯和副检察官菲利普斯在联邦第五巡回法院(辖区包括路易斯安那州)“指控了 97 个白人参与了这次屠杀”,但这个巡回法院的主审法官是一名南方人,来自佐治亚州的威廉·B·伍兹,结果他只受理了对其中九个人的,“其中对 6人的指控不成立,余下3人的谋杀指控不成立”。

另外 88 个人以只侵犯了黑人的州公民权没有侵犯联邦公民权被法院拒绝审判了,在南方州法院黑人几乎不可能打赢官司的。

黑人民权问题

伍兹将如此严重的事件以如此息事宁人的方式处理,也可见黑人民权问题在伍兹这位南方法官的心目中似乎是不值一提的,即使这样他还是判了三个人有罪以适当平息当时已然势微的激进共和党人的抱怨,并试探最高法院对此事的态度。

威廉·J·“比尔”克鲁克香克等三个人由于遭到了一名黑人幸存者的指控违反强制法案被判有罪,这名黑人叫做里维·尼尔森,他在大屠杀中遭到了克鲁克香克的射击,但由于倒地装死逃过一劫。

但克鲁克香克等当事人有恃无恐,继续上诉,该案于 1876 年方才上诉到最高法院。 先前的两位检察官再次提出诉讼,控告克鲁克香克等人违反强制法案、宪法第一条(破坏黑人和平集会请愿)、第二条(没收黑人枪支)、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修正案,共提出 18 项指控。

而韦特法院想尽快从重建这一内含无穷无尽麻烦的工作中撤退,在此之前的美国诉里斯案就很清楚地表明了法院的这个态度。

判决结果也是这样,九名大法官无一例外地认同了撤销巡回法院的判决,尽管克利福德大法官又像上次一样对具体案情细节的问题发表了若干分析,但是撤销有罪判决的结果是一样。在法院意见中韦特重申了很多之前的判决意见,包括前不久他们在美国诉里斯案中意见。

法院意见首先重申了屠宰场案的判决,强调联邦公民权与州公民权的不同,以及联邦政府和公民所定局的州政府之权责的不同,韦特强调两种政府的分权.并指出联邦政府受宪法所明文规定权力的限制,而其他的权力则由各州和人民保留。

“之后又重申了马歇尔首席大法官在之前发布的第一条和第二条宪法修正案只能用于限制联邦权力,而不能用于限制州权力的说法,并断言正当程序原则和平等保护原则在本案中都不适用,因为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是用来约束州行为的。

之后又重申了美国诉里斯案中关于第十五条修正案的阐述,并将其与屠宰场案的二重公民权原则合二为一,法院表示:“在州选举中投票的权利是来源于州的,免遭被禁止的歧视的权利是来源于联邦的。

(原告) 指控被告们出于种族、肤色以及曾为奴隶的状态的原因阻止这个黑人党派行使他们的选举权,但是没有证据显示他们干涉选举权的意图是出于种族等原因,也就是说被告们没有侵犯黑人党派的合众国宪法和法律保护的权利,我们可能怀疑种族是引起敌对的原因,但这一点并没有被确凿证明。

就这样,被最高法院解释为以十五条修正案为宪法依据的强制法案在法院就形同虚设了,因为按法院的这种解释,没有几个侵犯黑人民权的案子是可以证明其目的就是宪法修正案中提到的那几种种族歧视的。 就这样十八条指控都被法院宣布为无效,至此科尔法克斯事件的主谋、从犯全部逍遥法外了。

美国诉里斯案和美国诉克鲁克香克案预示着重建将要结束了,因为在第十四、十五条修正案都遭到狭隘曲解、南方各州日益猖獗的暴乱都是对共和党组织的重建工作的嘲讽,耗时十多年,付出了无数金钱乃至鲜血的代价,结果并没有不但没有使黑人称为共和党在选举中的有力支持者,反倒连其人身安全也无法保护了,连累得共和党人要对此承受公众的指责。

随着最高法院的两个打击重建的案子的判决,重建在共和党内都越来越不受重视了,在这样的情况下,结束重建的呼声在党内开始日益高涨,共和党虽占优势,但由于重建问题党内人员日渐分化,或有甚者转投民主党,这样的状况持续到了 1876 年年末的大选,于是最终酿成了“可能会导致宪法制度永久崩溃。

美国选举危机

美国政治“墨西哥化’”的1876-1877 年的选举危机,最高法院在这次危机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国会在计票分歧导致大选难产时成立的选举委员会中有五名大法官的参与,戴维·戴维斯法官拒绝成为按党派平均分配的其他 14 个人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无党派人士,而共和党人布拉德利对这一位置的顶替成为了海斯获胜的关键之一,而另一个关键,就是海斯一蒂尔登妥协案中关于撤回联邦军队结束重建的决定。

这一纷争对最高法院的权威恢复是十分有利的,我们可以看到,最高法院从斯科特案后人人喊打,到内战时的无人理睬,再到蔡斯时期成为实现个人野心的工具,这其中经过了 16 年的光景。

在这十六年内最高法院不是屈从于总统就是屈从于国会,并未起到在美国三权分立分权制衡宪政体制中应有的仲裁者和宪法维护者的作用,但在这次选举风波和妥协的过程中,它确实起到了关键的作用,起码最高法院又重新回到了人们关注的视野中,其权威在逐步恢复,下一步最高法院的目标是重获民众的信任。

而与之相对的,这一次重建结束了,没有了军队,只剩法院能够通过对之前共和党国会的那些重建修正案和重建立法进行解释,来保护重建遗留下来的遗产一黑人的基本权利,至少是美国公民的特权与豁免以及平等不受种族歧视的权利。 最高法院在重建结束后也在这个方面也进行了一些努力的尝试。

总体来讲,最高法院对军事管制与黑人民权问题的态度经历了一个由与激进共和党国会合作到与其出现摩擦再到用曲解修正案的方式反对激进共和党国会的过程。

而在这一过程中,最高法院的基本指导思想则是经历了一个保护联邦惩罚战犯到限制国会给司法增加过多负担并恢复司法权独立的过程。

而这中间由于夹杂了首席大法官的个人原因,给司法加入了太多的政治化的元素,因此即便是在屠宰场案之后最高法院也并没有能够以自己的力量摆脱国会和重建计划的“阴影”就并不涉及宪法第十三条修正案。

因此,以布拉德利的说法,把联邦法院的管辖权力拓展到宪法既未授权,又未禁止州行使的公民个人种族歧视行为领域是违宪的,把第十三条宪法修正案有关授权国会立法消灭奴隶制的条款作为 1875 年民权法案的宪法基础是没有依据的。

但是在州法院判决明显具有偏狭性、联邦法院插手又属于违宪的情况下,黑人包括选举权和参与陪审团的权利在内的基本权利实现根本就不太可能,这明显是有悖于正义和美国宪法精神的,因此哈兰大法官发布了他有名的不同意见。

哈兰大法官在其不同意见中毫不客气地指出这些案件的判决“太过狭隘且矫揉造作的”且“牺牲了宪法修正案的实质和精神。

他认为“法院认为无论在十三条修正案还是在十四条修正案的授权下,国会订立一个像 1875 年民权法案第一条和第二条这样的法律的权力都是违宪且无效的,这一判决是大谬不然的”他认为第十三条宪法修正案和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都能作为 1875 年民权法案第 1、2 条的合宪性基础。

关于第十三条宪法修正案,哈兰大法官认为第十三条修正案与其附带的适当立法条款要废除的“不仅是(奴隶制的)制度本身,而且要包括其标志和附带物”而“负担和无权组成了奴隶制和强制劳役的标志”,且“(奴制的)制度本身完全根植于那些遭到束缚的人们作为一个种族的下等地位之上”。

因此,哈兰认为“社会团体或个人在行使他们公共或类公共功能时施行的歧视是奴役的标志”因此国会有权根据第十三条修正案进行适当立法。

关于第十四条修正案,哈兰先对“合众国公民的特权与豁免”做了一个超越了“双重公民权“原则的解释,他认为美国公民的特权与免包括一项“在关于同州白人种族拥有的任何民权方面免于种族歧视的权利”,他也承认联邦和州的权力之间是有边界的,认为那是“在州的管辖范围内的”权利。

但他认为“国家的公民权必须至少引入同州的各个种族之间的公民权的平等。 这就将免于种族歧视看成一种联邦豁免,因此就避开了“二重公民权”原则对黑人民权保护的限制。 对于“州行为”原则对 1875 年民权法案第一、二条实行的限制,他认为在第十四条修正案的执行层面,“铁路公司、旅店店主、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者都是州的代理人和机构。

因为他们有公共使命,鉴于他们的使命和职能有服从政府管理的义务。 这样,种族歧视行为就是一种“州行为”,因此可以根据第十四修正案受联邦管理。

此外,哈兰大法官还引用了大量之前的判例,分别讨论了在水陆交通运输工具上、旅馆里以及公共娱乐场所黑人应该享有的权利与服务,力倡种族平等。

但是很不幸当时哈兰法官的意见在最高法院势单力孤,除了他之外最高法院的其他法官出于对法院的发展或自身种族观的考虑对黑人民权问题不是漠视就是敌视,并没有法官愿意认同哈兰的建议,尽管他的建议是最为合情合理的。

当然,哈兰大法官作为当时最高法院的一个“异类”也是有原因的,据考证,虽然他出身于肯塔基州的一个努力持有者家庭,但是他有一位陪伴他长大同父异母的哥哥,这个哥哥叫罗伯特·哈兰,他是哈兰法官的父亲与有黑人血统的女子所生的私生子。

后来这个哥哥去西部发了财后去了辛辛那提开办了公司成为了他的政治盟友,他和哈兰法官终身保持着密切地联络。 正是有了这样一位有黑人血统的亲人兼好友,才让出身于前蓄奴州肯塔基的哈兰法官多多少少认识到了种族歧视是一种应该遭到反对的现象。

参考文献:

1.[美]保罗·布莱斯特,桑福·列文森,杰克·巴尔金,阿基尔·阿玛著.宪法决策的过程:案例与材料[M].陆符嘉,周青风,张千帆,沈根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年.

2.[美]伯纳德·施瓦茨著.美国最高法院史[M].毕洪海,柯肿,石明磊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年.

3.[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联邦法院:挑战与改革[M].邓海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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