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了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主要是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女女平等原则、保护特殊群体利益原则。在这里,我们着重了解一下保护特殊群体利益原则。
我们说的特殊群体就是本条第三款包含的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这是民法典社会分配功能的体现。
(一)对妇女权益的保护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了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2.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洗衣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3.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1.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为保证子女健康成长,把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看作是持续性的义务,从子女出生时起到子女成年时止,所以,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不适用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
3.父母非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得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不得在重大财产设定抵押权。除非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系父母为逃避其他法定义务或债务而设定,比如为逃避债务而为子女设定巨额基金、保险、购买不动产等。
4.非婚生子女亦有索要抚养费的权利。
(三)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1.赡养义务不因任何人之间的约定而免除,无论这种约定发生在子女与父母之间,还是发生在各子女之间,或者发生在子女与其他人员或单位之间,都不能免除子女对父母的法定赡养义务,在父母年老多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成年子女仍有义务履行赡养义务。
2.《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子女有“精神赡养”的义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3.孙子女赡养祖辈后不能免除其对自己父母的赡养义务。在子女没有赡养能力或者子女已经死亡后,孙子女有赡养祖辈的义务。但孙子女仍然要赡养自己的父母,因为此时的父母已经没有经济能力,且赡养是法定义务,非因法定事由不免除。
(四)对残疾人权益的保护根据这一原则,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残疾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就可以在裁判时尽量最大限度的保护残疾人的权益。比如,离婚时,如果残疾人生活困难,可以在分割财产时适当多分。如果一方有残疾子女需要照顾,亦可适当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