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潘鸿圆的意识流
编辑|潘鸿圆的意识流
女性在婚姻中处于从属地位是有其历史必然性的。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而婚姻又是形成家庭的先决条件,古代两河流域重视提升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就是想要维护整个家庭的稳定,从而保证整个社会的稳定。
古代两河流域作为典型的父权制社会,男性在整个社会中掌握有绝对的话语权,这不仅仅是针对于婚姻,而是针对这个社会的方方面面,男性领导着整个社会的发展方向。 掌握着绝大部分生产资源和生产方式,那么女性也就只能选择顺从,依附于男性。
古代两河流域的婚姻形式是典型的一夫一妻制,婚后形成核心家庭模式,以一对夫妻及其子女为主体。 如果遇到妻子不可生育的特殊原因,男主人可以再娶以求生育后代。
但是在正常的情况下,每一段婚姻中只有一个当家主母,绝不允许出现同时有两个妻子的状况。 在此基础上,还出现了一种扩大的婚姻家庭形式,一般来说除了上述提到的主体的家庭成员,还包括了男方未婚的妹妹、丧偶的母亲和未成年的弟弟。
这种特殊的婚姻家庭结构依然是以男主人为主体的,称为“父亲的房子”,是父权社会下形成的一种合理模式。 父亲在整个婚姻家庭当中属于完全的主导地位,他的妻子和孩子是他的从属部分。
如果父亲早逝,那么他的大儿子将取代他的地位,继续主导由他的父亲缔结的婚姻形成的家庭。 也就是说能够取得主导地位的只有男性,女子需遵守与中国古代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相类似的原则。
在原始社会初期,生产还不够发达,人们依靠简单的渔猎和采集野果就能够维持生存,受到恶劣的生存环境的限制。 人们保障生存迫切的需要生育和繁衍后代,对女性生育能力的崇拜也就成为了这一时期社会发展的主流,女子主导着社会的发展。
男性的主导地位但随着生产经验的不断积累和生产工具的进一步改造,传统的农业生产对体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时男性天生在体力上的优势就展现了出来,为了更好的发展。 男性在生产劳动中逐渐取代了女性的主导地位,在劳动生产上的贡献提高了男性的社会地位。
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男性成为了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而女性在物质上开始依赖于男性,从主要从事社会生产转入了家庭劳动,社会逐渐由母系氏族社会转向了父系氏族社会。 女性不再享有原来备受尊重的尊荣,反而成为了被领导和压迫的对象,男性顺利的取代女性成为了婚姻和家庭的主宰。
在古代两河流域,社会生产活动以农业和畜牧业为主,在泥板文献的记载中,对于农业生产活动的记载比比皆是。 例如在《汉漠拉比法典》中有专门的法律条目来规范农业生产和畜牧业发展,解决生产中产生的纠纷。
女性在生产活动方面的身体素质完全无法与男性相抗衡。 作为社会主要生产力的男性掌有社会绝大部分生产资料,为了维持生存,女性只有依附于男性来获得生活必需品。 生产力发展越快,对新的劳动力的需求也就越高,社会需要更多的男性来从事生产活动。
更多的社会劳动需要更多的男性,更多的男性带来了更多的财富。 更多的财富刺激社会进行更多的劳动,在这样的一个循环模式中,需要女性来生育更多的后代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这也就是为什么古代两河流域的女性在婚姻中的重要任务就是生育子女。
此外,私有制和阶级催生了古代两河流域的国家的产生。 为争夺更多的领土和资源各个国家间经常发动战争,强有力的武装力量是对每个国家发展提出的必须要求,体力强壮的男子无疑是军队的首选。
频繁的战争提高了男性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奠定了他们成为统治阶级的基础,女性慢慢的习惯于依赖于男性的保护,成为了男性统治的目标这种统治上至一个国家。 下至每一个家庭,使得女性在婚姻中不自觉处在了弱势的从属地位。
但社会是不断进步和发展的,一味的束缚女性只会导致家庭的不稳,最终带来社会的动荡不安。 因此,当发展到古巴比伦时期时,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较之前有了一定的提高,主要体现经济地位的提升。
即使这种地位的改变是十分有限的,但其产生的社会影响确实不容小觑的。 作为婚姻的主体的女性在自己的婚姻中有了更多的话语权,家庭纷争可以在一个更加合理的条件下解决,男性对于婚姻更加谨慎,婚姻和家庭能为促进社会发展发挥出最大的功效。
社会不安定因素降低,整个古代两河流域向着一个更加和谐稳定的方向发展着,是古代两河流域文明能维持数千年之久的重要保障。 综上所述,古代两河流域的女子在婚姻中是处于从属的弱势地位的,在父母的安排之下,女子要被动的接受一段未知的婚姻,进入到另一个家庭开始一段新的生活。
当婚姻关系建立后,女子又要在婚姻尽种种不同的义务:生育子女,安守本分,勤俭持家,履行妻子的义务。 丈夫主导一段婚姻中的一切事物,妻子需要做的就是服从丈夫的要求随着社会的发展。 女子在婚姻中的地位,尤其是经济地位,逐渐有所提升,不过这只是极其微小的改变,女性在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状况依然是社会的主流。
在实行典型的父权制统治的两河流域,女子在婚姻中处在这种弱势地位是必然的。 嫁娶之事,是男女双方结合在一起共同生活繁的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 有嫁必有娶,有娶才有嫁,嫁和娶是本应是互相依存的,从字面意思上来看,男女双方应当是处于平等的地位的,不存在哪一方凌驾于另一方之上。
但在古代两河流域,女性却因为特殊的社会环境而在婚姻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更多的是从属于丈夫。 先天身体强壮的男子比女子掌握有更多的生产资料,女子为了维持生存就只能选择依附于男性。 因此,男性在婚姻中就取得了主导的地位,打破了本应平等的局面,迫使女性在婚姻中处在从属的弱势地位。
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婚姻又是组成家庭的前提。 维护婚姻制度的稳定也就是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整个社会的稳定。 国家从政策和法令上极其注重维护婚姻的稳定性,腾妾不能觊觎正妻的地位,正妻不能随意欺压腾妾及其子,丈夫要维护正妻的尊严和身份。
每一个小的家庭的稳定是维护整个社会稳定的基础。 在缔结婚约的时候要有婚姻契约,而离婚时需要支付不菲的离婚费用,并根据过错方的不同做出不同的赔偿,从经济手段来约束男方离婚的权力,减少离婚案件的发生,维护婚姻的稳定。
不过古代两河流域的婚姻中的女子也并非是丈夫的私人物品,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可以参与到社会活动中来。 通过研究两河流域的一系列案件和法律来看,女子在失去其监护人(父亲、丈夫和儿子)的前提下是可以自己独立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的。
在其结婚时娘家陪嫁来的嫁妆及婚后丈夫赠与她的财产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是属于妻子的私人财产。
可按妻子的喜好分配,任何人不得觊觎和瓜分这部分财产。 更特殊的是,不管是在苏美尔时期还是在阿卡德时期,很多女性从事祭司一职,接受神庙的管理,拥有完全不同于其他女性的社会地位和婚姻地位。 能够更加自由的对待自己的婚姻和财产,社会活动的参与程度更高。
法律系不断完善除此之外,通过将乌尔第三王朝时期和古巴比伦时期的法典相比较,我们还可以发现古代两河流域的法律体系随着时间的发展不断的完善。 法典的内容越来越贴近实际生活,对社会生活的规范越来越详细,解决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涌现出的新的纷争问题。
这种完善不仅仅体现在婚姻生活这一方面,对婚姻的规定由原来简单的只是规范婚姻的种类到详细规定在不同的情况下应如何处置财产子女的分配问题。 明确规定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保障一夫一妻制的家庭模式,维护社会稳定。
对比古代两河流域的实际案件记录可以发现,时间越靠后案件的判决与法典当中的实际规定越相符。 国家从司法层面对社会的约束越发严格,国家机器的执行力度越来越高。 社会由传统的依靠道德和习俗约束公民转向依靠统治阶级制定的法律规章来约束臣民。
古代两河流域拥有人类历史上古老的文明之一,其社会经济、政治、文化都高度发达,留下了大量的历史资料供后人学习。 但由于古代两河流域是典型的父权制社会,现存的资料记载都是以男性为主体,关于女性问题的研究相对较少。
此外,通过考古发掘,也出土了大量的相关的婚姻文书,展现了女性在实际的婚姻生活中的形象,充分的文献资料为研究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因此本文选取这两个时间段,通过分析这两个时期婚姻中的女性初步探析整个古代两个流域的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
本文以结婚和离婚两个角度为根本出发点,主要从三个方面对古代两河流域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进行分析,试图通过研究明确两河流域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 首先,通过乌尔第三王朝时期的法典和实际婚姻文书,初步得出女性在婚姻中处在从属的弱势地位的结论。
然后,总结古巴比伦时期女性在法典和其他泥板文献中的特点,找寻在这一时期女性在婚姻中地位的变化。 最后,总结前两部分的内容并分析原因,最终得出结论:在古代两河流域,女性在婚姻中处于从属的弱势地位是毋庸置疑的。
但随着时间的发展婚姻中的女性的地位尤其是经济地位还是逐渐有所提高的。 这是国家维护婚姻制度,保障社会稳定的结果,也是文明进步,社会向前发展的必经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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