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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不通,妈妈挺好看的,爸爸那更是世上少有的大帅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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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打50大板!北京,女子拿出5.8万元,出钱帮父亲买下单位房改房,一家人签好书面

各打50大板!北京,女子拿出5.8万元,出钱帮父亲买下单位房改房,一家人签好书面

各打50大板!北京,女子拿出5.8万元,出钱帮父亲买下单位房改房,一家人签好书面证明,约定房子给父母养老居住,等二老百年后,这套房产就归女子继承,两个妹妹也在证明上签字确认。不料,16年后,老两口生活不能自理,女子直接断联,不赡养父母,甚至要把他们赶去养老院。父亲心里失望,偷偷把房子卖了,获得的390万房款,把240万交给二妹,150万交给三妹。女子得知后,老人刚去世就把两个妹妹告上法庭,法院认定当初全家签下的《证明》属于有效合同,父亲卖房属于违约,终审判决两个妹妹要把全部售房款返还给刘芸,妹妹不服,已经向北京高院提交再审申请,案件还在审查阶段。2000年,刘芸的父亲刘荣有一套单位公房可以参加房改。当时家里商量,由大女儿刘芸出资5.8万余元来付购房款,房子登记在父亲刘荣名下,父母在世的时候可以一直住在这里。全家人一起写了一份《证明》,白纸黑字写清楚,等两位老人过世之后,这套房子就由刘芸继承,父亲、母亲,还有另外两个女儿刘芳、刘芬全都在这份证明上面签了字。第二年,房屋产权正式登记到父亲刘荣名下,老两口就在这套房子里安心居住。一开始一家人还算和睦,可到了2016年,矛盾彻底爆发。当时两位老人已经八十多岁,身体变差,生活没法完全自理,提出希望三个女儿轮流照顾。没想到大女儿刘芸直接回复,自己没办法照顾老人,以后家里有事不用找她,电话也不用打。从这之后,刘芸就再也没有上门看望父母,也没有电话联系,彻底断了来往。老两口十分寒心,先后立下多份遗嘱,遗嘱里写明,刘芸在房价上涨之后,还曾向老人索要钱财,劝说老人搬去养老院,老人没有同意。老两口决定,取消刘芸继承房产的资格,房子将来留给刘芳和刘芬。虽然老人也提到,可以返还当初刘芸拿出的5.8万购房款,额外补偿到60万,但房产对应的收益归另外两个女儿。之后几年,一直是刘芳、刘芬姐妹负责照料父母的日常起居,看病买药,贴身陪伴。2024年,刘荣在世的时候把这套房改房卖掉,扣除相关费用,拿到390万售房款,他把240万交给刘芳,150万交给刘芬。等老人离世,大女儿刘芸得知售房款被分给两个妹妹,直接提起诉讼,要求两个妹妹返还全部卖房所得。法庭上,两个妹妹拿出老人先后订立的几份遗嘱,认为老人有权修改安排自己财产,刘芸多年不赡养父母,早就失去继承资格。可案件的核心,落在2000年全家共同签字的那份《证明》到底是什么性质。妹妹方主张这属于老人的遗嘱,老人随时可以更改;刘芸主张这是一份家庭合同。法院审理后认定,遗嘱是老人单方面就能决定的事情,但这份证明,需要刘芸出钱履行义务才生效,两个妹妹也签字知情认可,属于双务有偿合同。按照这份合同,房子实际权益归刘芸,父母只享有在世居住的权利,没有随意处置房产的权利。父亲擅自卖房,属于违约行为,卖房所得钱款理应归刘芸所有。一审判决刘芳返还252万,刘芬返还150万。妹妹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在姐妹二人已经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理由是这套属于房改福利房,刘芸本身不具备购房资格,当初的合同没法实际履行,再审申请还在审查当中。我想说,其实这起案子,真没有谁是绝对的好人、谁是纯粹的坏人,一家人全部都有问题,三姐妹、老两口各打十大板。大女儿确实委屈,当年全额出钱买房、白纸黑字全家签字,最后被单方面反悔换遗嘱,换谁都接受不了。但她错在赌气绝情,老人晚年最难的时候彻底失联,放弃赡养,甚至在房价上涨后想要把两老赶去养老院,寒透了父母的心。而两个妹妹多年贴身尽孝、任劳任怨,真心值得肯定,但她们明知有早年家庭协议,还默认父亲私自卖房分钱,从法理上讲确实站不住脚。而父母更是最大问题,既然全家签了协议、收了女儿的全款房款,就该信守承诺,大女儿不赡养,当年就应该告她,让她出赡养费,晚年情绪化改遗嘱、私自处置房产,亲手打碎了家庭的信任根基,大错特错。从法律角度,这个事件涉及两个法律常识。《民法典》第502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里全家签字的《证明》不是遗嘱,是多方协商达成的有偿合同,大女儿出资5.8万,父母享有终身居住权,房屋权益归大女儿,所有人签字认可。这份合同就具备法律效力,父亲不能单方面靠立遗嘱推翻合同,售房款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归大女儿。另外,《民法典》第1067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是法定责任,不能和房产约定绑定,大女儿有能力却断联不照顾老人,属于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当时可以起诉她索要赡养费,但不能直接单方面撕毁之前签好的家庭合同,两个妹妹明知这份协议,还收下父亲分的售房款,在法理上不受保护。
北京,女子作为家中大女儿,曾在2000年时出5.8万帮父亲买下房改房,父亲一高兴

北京,女子作为家中大女儿,曾在2000年时出5.8万帮父亲买下房改房,父亲一高兴

北京,女子作为家中大女儿,曾在2000年时出5.8万帮父亲买下房改房,父亲一高兴,当着全家的面立下约定,说这房子以后归大女儿。后来房子涨价到402万,女子想卖房,并把父母送去养老院,然而父亲说啥都不同意,因为这件事,女子彻底和家里闹掰了,也不再赡养老人,养老全靠两个妹妹。父亲心寒卖房,立遗嘱把402万钱全留给尽孝的小女儿。老人去世后,女子直接起诉了两个妹妹。刘芸是这起房产纠纷里的大女儿。2000年那会儿,她爸刘荣名下有一套单位承租的公房,正赶上房改。刘芸掏了5.8万块钱把房子买下来,产权登记在父亲名下。当时全家人坐下来签了一份书面《证明》,说好了房子登记在父亲名下,父母住一辈子,二老走了之后房子归刘芸,两个妹妹也都签了字。但刘芸和父母后来闹翻了,长期不来往,老人的养老基本是两个妹妹在管。等父亲把房子卖了402万,立遗嘱一分没给大女儿,全给了尽孝的两个小的。这个矛盾要从2016年说起。那个时候,一家人的关系算是彻底走到头了。按妹妹后来在法庭上拿出来的2018年遗嘱里写的,房价一涨,刘芸就跟父母翻了脸,说当年那5.8万算她对房子的投资,张口要60万,还让老两口去住养老院。老人一听就火了,放话说"死也死在这屋里,哪儿也不去"。再后来80多岁的老两口身子骨不行了,想让三个闺女轮流搭把手照顾,刘芬刘芳都应了,刘芸就撂下一句"我管不了,以后别找我,电话也别打"。打那起整整10来年,她没再踏进过父母的门。父亲刘荣后来把房子出手了,扣完杂七杂八的费用到手390万。临走前立了遗嘱,大女儿一个子儿没分着,240万给了刘芳,150万给了刘芬。老人一走,刘芸拿着当年那份全家签字的证明,把两个妹妹告上了法庭。一审二审打下来,北京二中院终审认定:当年那份家庭证明是有效的内部约定,房产对应的财产权益该归出资的刘芸,判两个妹妹返还全部402万。从刘芸的角度看,她觉得自己当年真金白银掏了钱,全家白纸黑字签了字,这事没什么好争议的。她手里有协议、有出资记录、有签字画押,法院也认了,凭什么不给她?在她看来,这不是她不孝顺的问题,是产权归属的问题,两码事不能混着说。但这事儿没那么简单。两个妹妹现在不服,已经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她们的说法也不是没道理:姐姐出了钱之后多年不管老人,赡养义务一点没尽,按法律本来就该少分甚至不分,凭一份二十多年前的家庭协议就拿走全部402万,这公平吗?这里头有个挺有意思的矛盾。刘芸当年签那份证明的时候,想的可能是"我出了钱,以后这房子就是我的"。但她没想到,20多年后人情会变、关系会断。那份协议在法律上确实有效,可法律之外还有情理。出了钱和尽了孝,到底哪个权重更大?刘芸现在赢了官司,但案子还没尘埃落定。妹妹们在申请再审,高院还没最终表态。402万不是小数目,这场纠纷拖了这么多年,一家人早就撕破了脸。不管最后怎么判,这个家大概是回不去了。《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按这条法律,子女有条件却不赡养老人,分遗产时本该少分甚至不分。但本案特殊,早年全家签字的家庭约定,不属于普通遗嘱,对全家都有约束力。二审优先认可这份出资购房的内部协议,将402万房款判给大女儿。两个妹妹就以这条法条为依据申请再审,争议焦点就是:签过财产约定,还能不能因为未尽赡养义务来改变财产归属,最终结果等待高院裁定。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案例来源:大河报2026-9-12欢迎关注@一案一论
黄奕、刘芸、蒋勤勤这些曾经在荧幕上大放异彩的女星,各有动人风骨。她们的孩子,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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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美居然是刘芸这个隐退的圈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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