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打50大板!北京,女子拿出5.8万元,出钱帮父亲买下单位房改房,一家人签好书面证明,约定房子给父母养老居住,等二老百年后,这套房产就归女子继承,两个妹妹也在证明上签字确认。不料,16年后,老两口生活不能自理,女子直接断联,不赡养父母,甚至要把他们赶去养老院。父亲心里失望,偷偷把房子卖了,获得的390万房款,把240万交给二妹,150万交给三妹。女子得知后,老人刚去世就把两个妹妹告上法庭,法院认定当初全家签下的《证明》属于有效合同,父亲卖房属于违约,终审判决两个妹妹要把全部售房款返还给刘芸,妹妹不服,已经向北京高院提交再审申请,案件还在审查阶段。
2000年,刘芸的父亲刘荣有一套单位公房可以参加房改。
当时家里商量,由大女儿刘芸出资5.8万余元来付购房款,房子登记在父亲刘荣名下,父母在世的时候可以一直住在这里。
全家人一起写了一份《证明》,白纸黑字写清楚,等两位老人过世之后,这套房子就由刘芸继承,父亲、母亲,还有另外两个女儿刘芳、刘芬全都在这份证明上面签了字。
第二年,房屋产权正式登记到父亲刘荣名下,老两口就在这套房子里安心居住。
一开始一家人还算和睦,可到了2016年,矛盾彻底爆发。
当时两位老人已经八十多岁,身体变差,生活没法完全自理,提出希望三个女儿轮流照顾。
没想到大女儿刘芸直接回复,自己没办法照顾老人,以后家里有事不用找她,电话也不用打。
从这之后,刘芸就再也没有上门看望父母,也没有电话联系,彻底断了来往。
老两口十分寒心,先后立下多份遗嘱,遗嘱里写明,刘芸在房价上涨之后,还曾向老人索要钱财,劝说老人搬去养老院,老人没有同意。
老两口决定,取消刘芸继承房产的资格,房子将来留给刘芳和刘芬。
虽然老人也提到,可以返还当初刘芸拿出的5.8万购房款,额外补偿到60万,但房产对应的收益归另外两个女儿。
之后几年,一直是刘芳、刘芬姐妹负责照料父母的日常起居,看病买药,贴身陪伴。2024年,刘荣在世的时候把这套房改房卖掉,扣除相关费用,拿到390万售房款,他把240万交给刘芳,150万交给刘芬。
等老人离世,大女儿刘芸得知售房款被分给两个妹妹,直接提起诉讼,要求两个妹妹返还全部卖房所得。
法庭上,两个妹妹拿出老人先后订立的几份遗嘱,认为老人有权修改安排自己财产,刘芸多年不赡养父母,早就失去继承资格。
可案件的核心,落在2000年全家共同签字的那份《证明》到底是什么性质。
妹妹方主张这属于老人的遗嘱,老人随时可以更改;刘芸主张这是一份家庭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定,遗嘱是老人单方面就能决定的事情,但这份证明,需要刘芸出钱履行义务才生效,两个妹妹也签字知情认可,属于双务有偿合同。
按照这份合同,房子实际权益归刘芸,父母只享有在世居住的权利,没有随意处置房产的权利。父亲擅自卖房,属于违约行为,卖房所得钱款理应归刘芸所有。
一审判决刘芳返还252万,刘芬返还150万。妹妹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现在姐妹二人已经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理由是这套属于房改福利房,刘芸本身不具备购房资格,当初的合同没法实际履行,再审申请还在审查当中。
我想说,其实这起案子,真没有谁是绝对的好人、谁是纯粹的坏人,一家人全部都有问题,三姐妹、老两口各打十大板。
大女儿确实委屈,当年全额出钱买房、白纸黑字全家签字,最后被单方面反悔换遗嘱,换谁都接受不了。
但她错在赌气绝情,老人晚年最难的时候彻底失联,放弃赡养,甚至在房价上涨后想要把两老赶去养老院,寒透了父母的心。
而两个妹妹多年贴身尽孝、任劳任怨,真心值得肯定,但她们明知有早年家庭协议,还默认父亲私自卖房分钱,从法理上讲确实站不住脚。
而父母更是最大问题,既然全家签了协议、收了女儿的全款房款,就该信守承诺,大女儿不赡养,当年就应该告她,让她出赡养费,晚年情绪化改遗嘱、私自处置房产,亲手打碎了家庭的信任根基,大错特错。
从法律角度,这个事件涉及两个法律常识。
《民法典》第502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里全家签字的《证明》不是遗嘱,是多方协商达成的有偿合同,大女儿出资5.8万,父母享有终身居住权,房屋权益归大女儿,所有人签字认可。
这份合同就具备法律效力,父亲不能单方面靠立遗嘱推翻合同,售房款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归大女儿。
另外,《民法典》第1067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是法定责任,不能和房产约定绑定,大女儿有能力却断联不照顾老人,属于不履行赡养义务。
父母当时可以起诉她索要赡养费,但不能直接单方面撕毁之前签好的家庭合同,两个妹妹明知这份协议,还收下父亲分的售房款,在法理上不受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