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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一个4岁孩童的意外触碰包装成“性骚扰”,以此来博取流量、煽动对立的人,和那些打
把一个4岁孩童的意外触碰包装成“性骚扰”,以此来博取流量、煽动对立的人,和那些打着“爱国”旗号去殴打买日系车的同胞的人,用的是同一套操作手法:借用一个正确的大词,来掩护一个经不起审视的、具体的龌龊行为。那些打着“正义”“人民”“爱国”旗号干恶心事的人,你不会把他们当成爱国者的代表。因为他们嘴上说的和实际做的完全对不上。他们喊的是“为了国家”,做的却是为了自己的流量、利益或者纯粹是发泄私愤。真正的爱国者不需要天天喊口号,他们大多在做事,做具体的事,不会上网表演“爱国”。既然你不认同拿U形锁击打同胞的暴徒是爱国者,那么,你又如何能认同这位Npd女子是女权?旗帜正确,不等于行为正确,更不等于扛旗的人正义。扛着红旗反红旗的人,多了去了。如果一个人“为了我”去攻击、造谣别人,我也不会觉得欣慰和感激,我只觉得这人很恐怖。Ta发泄的是自己的愤怒,却要以我之名、把我架在火上烤。
“到底是性骚扰,还是无理纠缠?”湖南长沙,4岁男孩在餐厅内侧身奔跑穿过女子身边时
“到底是性骚扰,还是无理纠缠?”湖南长沙,4岁男孩在餐厅内侧身奔跑穿过女子身边时,不小心手部碰到了女子臀部。谁知,女子喝止未果后揪住男孩衣领,致其脖颈留痕。家长道歉并赔医药费,但要求女子就孩子损伤先道歉,女子觉得,自己制止“摸臀”行为何错之有?断然拒绝。报警后,警方组织三次调解均未果,女子准备起诉,要书面道歉和精神赔偿,家长只接受“互相道歉”。事件闹到网上,女子被指“蹭流量”。艺人伊能静随后发声,称成年人应能分辨孩子有无恶意,不应“未审先判”,建议以后遇此类事找律师提诬告罪。这起纠纷,到底谁对谁错?据悉,2026年8月26日,一家餐厅里,女孩小熊正在前台结账。就在这时,一个4岁小男孩从餐厅里侧跑出来,蹦蹦跳跳地往门口冲,奔跑中扬起的左手,正好碰到了小熊的臀部。小熊一激灵,猛地转身,冲已经跑开的小孩喊了句“站住,别跑”。孩子被这突如其来的呵斥声吓着了,非但没停,反而跑得更快。小熊拔腿就追,伸手一把揪住男孩T恤的领口。男孩被拽住后,脖子被衣领勒着,又惊又怕,当场扯开嗓子大哭起来。男孩父母闻声从里面跑出来,看到自己孩子被一个年轻女人揪着衣领,脖颈处已经勒出一道红印子,当妈的眼泪都快下来了,当爸的脸也黑了。小熊指着男孩对家长说:“你儿子摸我屁股,你们得管管。”家长低头问孩子,孩子哭得上气不接下气,话都说不清楚。等看过监控,家长承认孩子确实碰了小熊,但他们反复强调:4岁的孩子,跑起来哪顾得了手往哪放?绝对不是故意的。反倒是我家孩子被你勒成这样,你怎么说?双方越说越僵,直接闹到了派出所。警方组织调解,援助律师、妇联的人也来了,希望把这事儿解决了。小熊提出,家长当面赔礼道歉,或者录三人同框的道歉视频,同时书面承诺以后管好孩子,医药费也得报销。家长那边态度是,道歉可以,但小熊揪孩子衣领勒出印子,也得为孩子身上的伤道歉。两边都有错,那就互相道个歉,扯平。小熊一听就炸了,在她看来,男孩就是故意的,她没任何过错,凭什么道歉?就这样,警方前前后后调解了三次,全崩了。调解期间小熊两次情绪失控,呼吸性碱中毒发作,被120拉去抢救。第三次调解失败后,小熊决定走诉讼程序。同时她把现场视频剪了剪发到网上,视频迅速火了。有人说监控里明明就是跑步碰了一下,硬说成“摸臀”,太能扯了。还有人翻出她以前发过跟宿管吵架、跟滴滴司机吵架的视频,说她就是靠跟人吵架赚流量的博主。小熊在后续视频里回应:我是做自媒体的,我承认想要流量,但我不会为了流量颠倒黑白。她坚持自己没错,法院见就法院见。9月8日,伊能静在网上发了段话,说成年人应该能分辨4岁孩子有没有恶意,别未审先判,建议以后遇这种事找律师提诬告罪,甚至可以反诉敲诈勒索。这下更热闹了,支持的说她讲出家长心声,反对的说她没弄清事实就乱给法律建议。一个4岁孩子的无意触碰,一个成年人较真到底,闹到这一步,其实争的已经不是理了,就是一口气。可气出了头,理真能赢回来吗?热闹归热闹,案子最终还得靠法律来断。从法律角度,男孩和小熊在这起事件中的行为该如何评价呢?《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性骚扰”的成立以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为前提,而公开监控清晰显示,男孩系奔跑中手部无意碰触,且年仅4岁,其心智发育远未成熟,根本不具备形成特殊意图的认知能力。因此,男孩的行为大概率被认定为无主观过错、也无客观违法性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性骚扰”或WX,应不涉及侵权赔偿责任。相反,小熊的行为则存在法律风险。她主张自己是“正当制止”或“正当防卫”,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正当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本案中,触碰行为在女子转身时已经结束,她追出揪衣领时,不法侵害早已终止,不符合防卫的时间条件。而小熊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用力揪住4岁儿童衣领可能造成颈部损伤,却仍实施该行为并导致实际伤害,主观上存在过失,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已构成一般侵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此外,如后续查实小熊系为了博取流量恶意纠缠,则其行为将进一步升级,可能涉嫌诬告陷害、寻衅滋事等治安违法,甚至涉嫌敲诈勒索等刑事犯罪。这起事件警示我们,小事别冲动,遇事讲法律。情绪上头解决不了问题,流量也带不来说法。冷静沟通,依法维权,才是成年人该有的样子。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