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20年前修改物权法,刚刚“

张超看健康 2023-01-27 13:56:52

回顾20年前修改物权法,刚刚“化公为私”的财产,要不要查清来源

杨帆教授

公私财产对等保护的原则问题,在2000年左右的修宪中已得到解决,宪法里没有接受“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是去掉了公有财产的“神圣”两字,变成了公私财产同等保护。原则是修改了,但大家发现还是要继续争论。为什么?因为大家争论的实质“真问题”,并不是“公私财产”要不要平等保护,

刚刚“化公为私”的财产,或者在以后改革中,还有源源不断的“公有财产”(老左派只关心其中的国有资产部分), 要化公为私,要不要查清来源?还是只要经“白手套”一洗,交易成功了,就不能再查来源? 还是规定一个追诉期?

这个概念上的确立非常重要啊! 大家不能满足宪法“同等保护”,大原则一说,就万事大吉了?

何况,还有极其大量的“公有财产”(包括国有资产),还没有在法律上化公为私,只是被经营者阶层和政府管理部门所控制,如果继续改革,是不是还可以继续化公为私?

自由派法学家极力推进通过物权法,要做的就是这件事。老左派被他们导入争论误区,盲目维护“概念上的国有资产”,在香港媒体上大肆报道“老左派万言书”,主张维护宪法保护国有资产,反对私有化改革。他们在制造假想敌,在国际舆论上臭左派,而左派的思维水平似乎真的有点差。就是这样傻呵呵地被全世界看热闹。广大人民群众看不懂晦涩法律法律条文。

《物权法》有一次两会上没通过,是被人民大学老左派法学家巩献田上书该搅黄了。自由派法学家急了眼,向上边施加压力,上边也同意,下次全国人大一定通过,并给委员们下达了指令。自由派法学家塞进了最大私货----扩大“私有财产”概念,只要交易了就算,反对清查来源。

两条关于“善意取得”的条款是关键。什么意思? 你如控制或占有他人财产一定时间,就可变成你的,条件是善意取得,不是恶意取得。

物权法是从德国搬来的,他们保护私有财产法律特完善。比如有个学生卖给我一个汽车10万元,公安局来了,说这车是你的学生偷的,我们已把他抓了,钱也追回来了。原家车主想把这车要回去,10万块钱退给你杨老师,车我们得拿走还给被偷的那个人。按德国物权法意思我可以不给,我肯定说我是善意的,就是说我不知道他是偷的,学生也不可能告诉我。我给他钱了,交易受物权法保护,我可以不退。除非原车主拿出证据证明我有恶意,我才退。

这在一般交易里挺有道理,但用在中国改革时期就不行。

计划经济体制下有权力的人控制国家财产,是国企经理阶层和管理干部。资产是国家的全体人民的,但在他们控制下。能不能说你控制时间长了,就可以变成你的?

他们可借改制机会把国有资产卖了,转几道手,股份越来越复杂就不知道是谁的了,他们层层拿回扣,最后一定要把企业给搞垮。不搞垮以后人家还可以追。经过三五年这个企业就没有了,他说这企业亏损破产了,同时在海外又开一家,产权就属于他的家人了。

用这原则指导,很快国有企业搞垮,变到管理层手里。你怎么证明他是恶意的?他当然是恶意的,但举证责任在国有资产管理局,你拿不出证据说他是恶意的,只能推定为“善意”,于是他就可以取得这份财产。

下边一条更不像话,说你能长期占有他人财产,最后也可以是你的。你有权力欺负就可以,比如找几个黑社会,看住进别人家住着?原房主如拿出房本告你,你可以说自己不知道房子不是自己的,就是没有恶意,大不了搬出去。如果连房本也被你给扣了,那么你就可以堂而皇之继续占有,最后变成自己所有。

这两条实在太聪明,太恶毒,中国改革的诺贝尔奖应该授予他。当时两会一开十几天,不许报道物权法。最后我动笔写一篇建议支架发电子邮件送全国人大,说这两条不行,核心问题不是左右斗争,左派维护公有,右派维护私有的意识形态争论问题,而是实实在在的利益问题。是不是要在法律上肯定有权力的人,可把他控制的公有财产变成自己的。这样的事已发生20年,还在继续发生。这么了规定了还真麻烦,以后你没法追他,权力抢钱就合法化了。

我是困兽犹斗,死马当活马医。没想到第二天,香港媒体跑到我们家来拍了视频送到两会上,我学生打电话第六版草稿删掉了这两条,我却不能相信。第二天还真是给删掉了。通过的《物权法》没这两条。你可知道这斗争有多么激烈。我一个人在最后关头,楞把这事给搅黄了。

知道内情的同学,一个很有名的高干子弟给我打电话来,跟我说这回斗争不错,这么一点一点的斗,以后还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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