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连载:后农业税时代村级税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已是无法回避的议题(总第233期)。
无论后农业税时代还是农村改革至今,村级税费及农民负担问题的产生,归根结底是面对以土地制度为核心出现的农村经济社会新情况新问题,始终缺乏理论准备,具体体现是长期被奉为“公平”象征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流行语——“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极度扭曲经济关系和税费秩序。
始终缺乏理论准备就是奠基在国家、集体、家庭三者之间经济关系的税费秩序,始终没有建立起国家与集体、集体与家庭(经营者)之间的税费权利义务关系。

对于国家,具体的权利人就是征税机关。除此之外的征费机关应该被严格审视。征税机关的征税对象,也就是唯一纳税义务人是“集体”而不是家庭,不能越过“集体”直接向家庭征税。
对于集体,这是自农村改革至今都没有解决的问题,“集体”是“谁”(见本号村级组织、村级民主分论系列文章),即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经济联合社。
对于家庭,究竟由全体成员或某一成员或家庭代表作为市场主体,这是一个迄今为止都没有明确的问题。
本期主题:编制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决算绝对是在确定原则前提下的技术活(中国三农草根学说村级税费分论之二;总第234期)。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施行之后,舆论场有上热下冷的说法:上层、专家们热议该法、充满期待,但基层对此较为冷淡,对有没有这个法波澜不惊。其实是有原因的,即法律本身是否是实践基础上的理论总结。
(一)是否以集体土地为纽带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正常开展的试金石。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是否以集体土地为纽带,可从法律与政治政策两个层面进行分析。
1、法律层面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就是以集体土地为纽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二条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尽管该法并没有将集体土地所有权明确授予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组级集体经济组织,但基于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定授予的唯一性和规范性要求,且法定授予其中一者,其他两者自动失去存在的法理基础,只有将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定授予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才具有唯一的现实性。
因此,根据该法的规定,将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定授予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的唯一现实性,可以认为,法律层面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就是以集体土地为纽带。
2、政治政策层面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是以集体土地为纽带。
现行政策之一是对集体土地实行“三权分置”,实际上是掏空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经济权利;现行政策之二是二轮承包到期后再延长承包期三十年。这两项现行政策在本质上是政府对集体土地的分配,体现的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人这个甲方的生产经营行为,甲方自农村改革至今并不存在。
3、法律层面与政治政策层面对集体土地的处置存在冲突。
现行政策的执行结果是对包括集体土地中的绝大部分耕地在内的“好地”,实行无偿使用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对集体土地中的“差地”、并无话语权的“地”,实行有偿使用原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外的其他农村土地,可以直接组织经营,依法采取土地经营权出租、入股等方式经营”;第三十九条规定,“对符合国家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有偿使用”。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能够真正组织生产经营的集体土地,可以理解为是集体土地中的“边角废料”。
既然是否以集体土地为纽带尚有争议,相应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能否正常开展生产经营也就仍有争议。

(二)村级税费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编制财务预决算绕不过去的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规定了大量义务:办理农村宅基地申请、使用事项;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资源并进行监督;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者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个人使用;组织开展集体财产经营、管理;为成员的生产经营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等等。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履行义务和取得收入的过程,必然伴随相关税收缴纳、费用列支。
“对依法应当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外的其他农村土地直接组织经营”,是否需要缴纳土地税、产品税。
必须履行的大量义务需要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去做,核定多少人员、待遇分配如果处理。
为成员提供生产经营服务的生产共同费如何处理。
总之,村级税费直接决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如何编制财务预决算。

(三)编制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决算绝对是在确定原则前提下的技术活。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编制财务预决算的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
1、对集体土地如何进行生产经营的原则。
集体土地的经营原则是指贯穿于集体土地经营全过程的经营行为准则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标准。确定经营原则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集体土地经营活动的规范,以及国家经济社会相关目标的实现。
集体土地经营原则包括:集体土地资源使用税收的实现原则、耕地保护原则、农业产业规划的实现原则、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原则、集体土地经营的简单再生产原则、公正公平原则。
集体土地家庭经营关系的本质就是土地租赁关系,它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租赁合同分则的规定进行规范和调整。
集体土地经营的生产关系,其形式“分田单干”可以长期稳定不变,但内容必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调整,本号《集体土地市场化“分田单干”的三种价格改革方向》提出,包括政府规定的最低基准价格、成员价格、市场价格的改革方向。在土地不能打乱重分的现实下,必须使用经济手段在成员之间实现再分配。
2、编制财务预决算的具体原则。
在收入方面,全部集体土地的租赁收入是最基础的收入来源;还包括其他财产经营收入、投资收入等。
在支出方面,包括如何核定管理人员职数及待遇分配;核定生产人员待遇等人力资源管理及列支细则;灌溉、植保等生产共同费据实列支等。
在收支盈余与亏损方面,究竟是编制赤字预算、平衡预算还是盈余预算。
显然,编制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绝对是首先确定若干原则才能做的技术活。
本号文章延伸阅读:
中国三农草根学说文章——总论68篇、土地分论52篇、村级组织分论74篇、村级民主分论30篇。书稿连载,欢迎点赞、关注、转发、分享。网络平台均同名账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