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思极恐!”福建厦门,男子去世后,他存在银行里的40万元,竟然不见了,一查银行交易明细,才发现,这40万元存款,是在男子去世当天被转走的,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案案来源:环球网)
这天,伍先生听到了一个,让他晴天霹雳的消息,他的好友老徐竟然意外离世了。
说起他和老徐的关系,可谓君子之交,交情深厚。
平时,两人很少联系,但如果遇到什么事,却是会第一个想到的那个人。
当对方有求于自己,他们彼此都会不遗余力,一母所生的亲兄弟也不过如此吧?他们的感情,比起亲兄弟,有过之无不及。
君子之交以信为基,以情为桥,以真诚为纽带。只有信任和真诚,才能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长久而持久。
所以,当伍先生听说老徐的噩耗,放下手里的工作,匆忙赶来吊唁,送他最后一程。
1个月后,伍先生拎着礼品又来了,他觉得这个时间,应该很合适了,说早了,等于在老徐的亲人伤口上撒盐,说迟了,也不好开口了,早晚也要面对这一天。
原来,老徐生前,跟伍先生借了10万块,如果他吊唁当天说这事,当然不合适,也不是一个朋友的所作所为。
现在时隔一个月了,痛失亲人的悲痛,慢慢的会被时间疗愈,他的家人,也接受了他离世的事实,人死债不能消,他认为老徐的家人有偿还能力,所以,他就登门了。
可万万没想到,他刚一张口,话没说一半,就被老徐的妻子林女士给挡回来了。
听话听音,伍先生心里咯噔一下,他知道,他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有可能要撕破脸对簿公堂,这是他一直担心,也不愿意看到的。
原来,一听伍先生来讨债的,本来笑脸相迎,端茶倒水的林女士突然变脸,说出的话,冷的像冰雹,砸在伍先生的心头,让他瑟瑟发抖。
“老徐生前欠了不少钱,不光你这一份,我哪有能力应付那么多债主,只能借谁的谁倒霉了,我这上老下小的,根本还不起!”
林女士是把软刀子,听她说话款语温言的,实际上锋芒毕露,表明了态度,那就是人死债消,你自认倒霉吧。
可在伍先生看来,这是不可能的,老徐除了欠他的钱,没欠别人的。
因为,老徐跟他借钱时,他还再三问他,10万够不够?不够的话,再给他拿。
当时,老徐信誓旦旦的说:“十万块富富有余,咱们老哥俩的交情,我啥时候跟你客气过?”
所以,如果老徐缺钱,只会跟自己开口,不会跟别人借,而老徐勤恳了大半辈子,他是有积蓄的。
而且,上次他之所以跟自己借钱,是因为他的积蓄存了定期,取出来损失利息,跟自己借钱应应急并不是没钱。
这时,老徐的母亲也在旁边,添油加醋的说,老徐确实没钱,把她的养老金都拿走了。 索要无果,伍先生只能一纸诉状把林女士告上法庭,他虽然不想这样,可也没办法。
如果说老徐的妻儿父母,真的生活无以为继,他不依不饶的要这笔钱,是他不讲义气,但林女士确实有偿还能力,而拒不偿还,自己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法院核实老徐名下的财产发现,他生前的银行卡里,有40万存款,可奇怪的是,这笔钱,在他去世当天,被人转走,已经调查,得知转钱的人,是他的妻子林女士。
《民法典》第⼀千零六⼗⼆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具体到本案,也就是说,林女士有偿还能力,而提前转移了财产。
她当然知道,老徐生前的债务情况,她就做好了人死债消的准备,提前把钱取出来,和公婆统一口径,然后做好了老赖的准备。
但40万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有20万是林女士所有,而另外20万,作为老徐的遗产,先用来偿还债务,剩下的,才可以由他的妻子儿女父母继承。
2、林女士有义务,在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所以,老徐名下的20万遗产,首先用来偿还债务,而偿还欠伍先生的10万绰绰有余,如果还有其他债主,那么,老徐所欠债务,超过20万的那部分,除非林女士意愿偿还,否则法律不支持,除非老徐除了20万存款,还有其他遗产。
3、但林女士辩称,属于老徐的20万,已经办理他的丧葬事宜,无法归还。 但法院认为,林女士提出的,老徐的20万遗产,给他办理后事,已经花光用尽,这个说法不予支持。
因为,安葬老徐,是她作为妻子的法定义务,不能以此为由折抵老徐所欠的债务。
最后,法院判决,林女士有义务偿还老徐欠伍先生的10万债务。
伍先生虽然胜诉了,但他心里五味杂陈,他和老徐的一世兄弟情,竟然以这样的结局收场,这是唏嘘不已。
诚实守信,是中华传统美德,也是为人处世的一种美德。每一个人都要诚实守信,没有了诚信,社会将到处是谎言。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