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4名物业人员手持橡胶棍上门收取管理费时,与业主发生冲突。业主见妻子、女

萌萌安格辣 2023-12-09 13:24:54

江苏苏州,4名物业人员手持橡胶棍上门收取管理费时,与业主发生冲突。业主见妻子、女儿先后被推倒,情急之下去取来菜刀。在夺刀过程中,业主的女儿手筋断了2根。目前,业主女儿住院接受治疗,民警告知业主,他本人也有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可业主认为,妻女被打、自己不可能无动于衷。

(来源:海报新闻)

孙先生与妻子、17岁女儿家住在当地某小区。小区最近不知道出于什么原因,换了一家物业公司。

事发当天晚上10时许,4名物业人员手持橡胶棍上门,说要收取物业管理费,孙先生以今天太晚了,明天再去管理处交为由,让对方马上离开。

对4人坚持不同意,孙先生闻到带队的工作人员一身酒气后,觉得对方是来闹事的,因此与其发生争执。

妻子闻讯赶来后解释说,自己早上已经去过物业管理处了,并告知对方已经说好了明天上午去缴纳还拖欠的2000多元物业管理费。

对方一听,有点懵,明显是不知道这回事,孙先生又与发生争执。

妻子上前拉架时,被对方推倒在地上。女儿闻讯赶来后,也是被推倒在地。

孙先生见状,立即去厨房取刀,准备自卫。

可双方在抢刀过程中,再次上前劝阻也一起抢刀的女儿,左手小指和无名指的手筋都被割断了。

目前,女儿已经做完手术,但仍在医院接受治疗。

可物业人员却坚称没有打人,一下也没打。但孙先生反驳称,那么女儿脸上青一块、紫一块、眼睛都肿了,还有妻子头条都被薅掉了,又是怎么来的呢?

虽然女儿现在已经做了手术,但孙先生说,女儿现在整天处在恐惧状态,之后还需要去看下心理医生。

孙先生声称,民警第二次为其做笔录时说他涉嫌殴打他人。他表示不理解并坚持认为自己不可能看到妻子、女儿被打后,能够无动于衷并要求依法处理。

有网友好奇的问,正常来说,拖欠2千多元、估计是一年没有交物业管理了。那为什么要拖一年不交呢?

但也有网友反驳称,不是说了刚换物业么?肯定是之前的物业不作为,才会不给。但没想到的是,换了一个更狠的物业公司,估计物业是想“杀一儆百”。看看谁家还敢拖欠物业管理费,这就下场!

从法律上讲,无论业主拖欠多久管理费,物业公司都不能非法催收,这一点是毫无争议的。

民法典第944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也就是说,物业催讨管理费连断水断电都不行,更别说酒后手持橡胶棍上门暴力催收了。唯一正确的处理方式是起诉维权。但孙先生的妻子早上已经去过管理处了,且说了次日就会交清。这明显是物业公司管理沟通上存在问题了。即是物业的过错。

其次,前面已经说了,物业唯一正确处理方法是起诉。可其却在被孙先生要求离开时拒不离开,这时就属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违法行为。

注意!如果仅仅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那只是侵犯公民个人生活住宅的安宁权,但如果有伤人行为时就将转化为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至于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是构成违法还是犯罪,就要看被侵权人身体所受损伤来确定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伤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总而言之,没有人受到轻伤以上的,治安处罚;致轻伤以上的刑事立案调查,追究刑事责任。

再次,物业公司应当为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员工追偿。

具体而言,4人均是物业公司的员工,上门的理由是收取物业管理费,这是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话,那物业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也就是说,如果女儿两根手指的手筋断了,经鉴定后是属于造成伤残的,那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最后,孙先生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主要看他是不是正当防卫,否则可能会是互殴。

有人认为,叫了他们走,他们不走,就有权正当防卫;也有人认为,拿刀就超过限度了,而且女儿的手是刀伤,且是抢刀所致,很难认定为故意伤害;还有人认为,估计是孙先生先动手的。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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