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死谁有理,丢人丢到国外”!上海,73岁男子和妻子去日本旅游,酒足饭饱后却淹死在温泉池内,事后家人以旅游公司未尽提醒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诉至法院索赔56万元,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一场海外游,却以一场悲剧收场。当73岁的陈春在异国他乡溺亡,当他的家人在悲愤交加中状告旅行社,这起案件背后,折射出了什么? 先说说这趟日本游的前前后后,据日本观光厅统计,2019年访日外国游客数量首次突破3000万人次,达到3188万人次,其中中国内地游客约959万人次,可谓是当之无愧的"访日客源大户"。 但好景不长,2020年疫情来袭,访日外国游客骤降至411万人次,直到2022年日本重启旅游,全年入境游客数量才重回3000万+的水平。 在这样的背景下,73岁的胡婷和丈夫陈春,怀着憧憬踏上了这趟日本之旅,通过锦江公司报名参加5日游,签署合同时却发现出境社另有其人,叫A公司。 旅行过程中,意外发生了,陈春在温泉酒店泡温泉时溺亡,保险公司虽已理赔20余万元,但家属对免责条款有异议,这笔钱至今未领。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面对亲人溘然长逝,悲痛欲绝的家属将锦江公司告上了法庭,起诉状中,他们请求退还旅游费并索赔死亡赔偿金等共计56万余元。 控诉的理由有两点:一是公司在签约时未告知合同实为联合团,出境社并非锦江;二是在溺亡事故中,领队未履行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事发时竟还矢口否认死者身份。 听起来似乎真有几分道理,但当我们进一步了解案情,或许就不这么想了。 原来陈春身高1.75米,事发的温泉池水深仅54厘米,按理说,一个成年人在清醒状态下,在如此浅的水中溺亡的概率微乎其微。 这似乎在暗示,陈春的离世难以简单地归咎于旅行社的疏忽,他本身的身体状况恐怕才是主因。 面对家属的指控,锦江公司也进行了有力的抗辩,他们表示,愿意按合同约定退还扣除首日费用后的旅游款共12448元。 在出游前已向胡婷详尽地说明各项须知,发放了详细的行程资料,至于领队未能立即确认死者身份,主要是因为当时尸体已浸泡变形,且事发在首日双方都不很熟悉。 但在事后仍第一时间尽到了协助善后等义务,合同上也明确注明系联合团,锦江作为地接社无法代为办理赴日签证等手续。 事实胜于雄辩,经过法庭调查核实,事件的原貌逐渐清晰,原来出境游中,类似陈春这样在室内浅水区溺亡的意外虽不多见,但也偶有发生。 泡温泉看似休闲,但对有特殊病史的老年人而言,稍有不慎便可能酿成悲剧,而旅行社在履行告知义务时,确实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 领队在应对突发状况时虽有不得要领之处,但也情有可原,更不存在故意推诿、拖延救援的情形。 因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锦江公司并无明显过错,对其除退还扣除首日费用外的1.3万元旅游款外,驳回了其他诉求。 至于保险理赔,法官建议家属不应纠结于免责条款,而应本着治丧理赔、告慰亡灵的态度予以接受。 回看整个案件,其实它并非个案,近年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动辄数千万人次,安全事故频发,引发各界关注。 对此,外交部领事保护中心曾反复提醒,广大游客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严格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妥善保管个人财物,避免卷入法律纠纷。 一旦遇到紧急情况,要及时报警并联系旅行社、保险公司等,必要时还可以求助驻外使领馆。 诚然,旅行社作为专业服务机构,理应在行前告知、行中安保等环节尽职尽责,但游客自身安全意识的加强也势在必行。 就拿之前的一名中国游客,在日本江户川河口挖"免费牡蛎",结果只想带走牡蛎肉,却把壳随意丢弃。 尽管当地已立牌警告禁止乱扔牡蛎壳,该女子最终还是被警方带走,这些河口牡蛎其实是用于吸附水中污染物的,食用本就不宜,偷挖还要破坏生态,真不知是图什么。 反思陈春溺亡案,我们要再三叮嘱,每个人都有责任为自己的人身安全负责,参加旅游活动,一定要根据自身状况量力而行,作为亲属,更要对老年游客多一份关爱和叮咛。 同时,旅行社业也应引以为鉴,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完善应急预案,积极营造“安全是服务之本、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只有游客、旅企同心协力,才能共创文明、安全、友爱的旅游新风尚! 主要信源:上海高院2016-07-18《案件聚焦:赴日游,七旬老人首日就被发现溺毙在酒店温泉中》[心]
“谁死谁有理,丢人丢到国外”!上海,73岁男子和妻子去日本旅游,酒足饭饱后却淹死
论芸有事
2024-06-07 14: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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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安之处是故乡
高贵的城里银死在小鬼子国,挺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