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西宁,一老汉买房,前往银行欲取出卡上580万元,却发现卡上空空如也,老汉惊慌不已,赶紧找柜员查看,结果,柜员告知老汉,卡上的580万全部买了理财产品,老汉傻了眼,称自己从未买过理财产品,柜员坚定地说:都是你自己签名买的!老汉不干了,把银行告上法庭,要求把580万取出来。法院这样判了。
(案件来源: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银行的大厅里,办理业务的客户络绎不绝,形成了一片繁忙的景象。
然而,在这喧嚣之中,刘老汉却落寞地站在角落,他的眼中满含泪水,佝偻着背。
他手里颤抖地握着一张银行卡,那张卡对他来说意义非凡,因为卡上原本有拆迁款580万。
当初他家房子拆迁的时候,给了580万的拆迁款。而且这580万是分3次打入他的卡,他每次都仔细确认,确保金额无误。
刘老汉实在想不通,这580万怎么会突然不翼而飞了呢?这张卡他从未让任何人经手过,一直都是自己小心翼翼地保管着,藏在柜子底下,生怕有什么闪失。
然而,现在卡上的钱却莫名其妙地消失了,他感觉天都塌了下来。
事情是这样的,刘老汉准备买套大房子,于是前往银行,准备把卡里的580万全部取出来,却发现卡上余额仅剩几块钱。
他惊慌不已,赶紧找柜员帮忙查看。
“小姑娘,你帮大爷看看,我卡上有580万,怎么就剩几块钱了!”刘老汉向柜员求助。
柜员接过刘老汉手里的卡,在电脑上,经过一番细致的查看,告知刘老汉:“大爷,你卡上的钱全部买了理财产品,所以不显示余额!”
刘老汉一副难以置信的表情,并说:“姑娘,你再帮大爷好好查查,我都这么大年纪了,过了今天没明天的,我不可能买理财产品的,一定是弄错了!”刘老汉急的额头直冒冷汗,腿直哆嗦。
柜员看刘大爷着急的样子,就又细致的查看了一下,并把查到的资料和合同都给刘老汉看了一下。
“大爷,您看,这是我们系统里存储的资料,上面清晰的显示着您的亲笔签名,您可以确认一下!”
刘老汉,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上面确实是自己的亲笔签名。
刘老汉赶紧狡辩:“这签名,一定是冒用的,我真的没买过,帮帮忙,帮大爷把钱取出来!”
柜员不耐其烦的和刘老汉解释:“大爷,我们也得按规章办事!我要接待下一位客户了!”
刘老汉见继续缠着小姑娘也没用,他想不通,这580万怎么就买了理财产品了呢?并且还有他的签名,他感到无比的疑惑和失落。
刘老汉强撑着身体回到了家里,并把这件事告诉了家人。
在家人的支持下,将银行上了法庭,要求把580万取出来。
那么,在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此事?
1、银行为了证明是刘老汉自愿买的理财产品,调取了当时的监控为证。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
监控画面显示,刘老汉确实和家人多次来银行办理业务,而且在合同上多次签字。
并且银行还提供14次记录,证明刘老汉和家人操作过理财,赎回,转账,支出,消费等业务。
所以银行认为既然双方已经签订了合同,一切就按合同办事,既然买了理财产,那么刘老汉应该挣亏自负,如果执意取出,那就承担违约责任。
2、刘老汉看了监控以后,称不知道签的合同具体是什么,以为是拆迁款事宜,至于多次和家人来银行,也是来确认拆迁款是否到账。
刘老汉表示,自己都70多岁的人了,过了今天没明天的人了。有钱不当下花,还存什么理财产品。
当时工作人员拿出的资料,小字密密麻麻,自己又没什么文化,也没细看,让签字就签了,就以为是拆迁款到账等相关事宜呢,具体是什么也没细追究,想着银行也不会骗人。
《民法典》第十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财产权益人向他人出示财产证券、鉴定书或者其他依法可以证明其权益的证明文件,致使收受人错误地相信这种财产权益人具有出示的权益的,给收受人造成损失的,财产权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既然是关于理财的事情,那银行就应该如实告知,反之,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3、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合同上的签名经过确认,确实是刘老汉的亲笔签名。由于签名是真实有效的,因此这份合同具备法律效力,是合法有效的文件。
这意味着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对刘老汉具有约束力,他需按照合同内容履行相应的义务。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最后,法院驳回了刘老汉的诉求,并承担了5万余元的案件受理费。
刘老汉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维持原判。刘老汉又支付了5万余元的受理费!
(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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