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开宠物店的小沈是位爱狗人士,他收留了一条泰迪犬,好生伺候了三天后送给了自己的一位朋友,没想到小狗刚送走两天,在同一条街上开店的陈某就抱着泰迪找上了门,声称小沈卖了他家的狗,并索要32000元找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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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沈因为喜欢狗狗,就开了一家宠物店,能天天跟狗狗呆在一起,小沈觉得很开心。
一天晚上,外面下着磅礴大雨,一条泰迪犬突然来到了小沈的店门口,因为前段时间小沈经常看到附近有流浪狗走动,所以他以为这条泰迪犬也是流浪狗。
小狗身上淋了雨,看着可怜巴巴的小狗,小沈顿生怜悯之心,他立马把小狗抱了进去,帮它洗了澡,还做了造型,又拿来狗粮给他吃。
本来小沈是想把狗留在店里的,可正好足浴店的朋友想领养一条狗,于是,他就把狗送给了朋友,朋友临走前买了狗粮,小沈还是进价给的他。
小沈原以为自己做了一件好事,可没想到两天后,在同一条街上开店的陈某抱着小狗,带着一群人来到了店里,开口就说小沈偷了他家的狗,并口出狂言:你胆子还挺大的,你的店也别想开了!
怕小沈不相信,对方出示了狗证,还说这条狗之前出过车祸,腿上留有疤痕,所以他一眼就认出来了。
小沈觉得自己实在是太冤枉了,明明是好心收留了小狗,怎么就成偷的了呢?还把狗卖了?自己什么时候收过钱?
不过,话又说回来,总归是自己抱走了人家的狗,自己也有做得欠妥的地方。
小沈也是个明事理的人,为了表达自己的歉意,他给了陈某4条硬盒装的利群香烟,还送了狗粮,并给了一张价值2000元的会员卡。
可让小沈没想到的是,陈某根本就不在意这些东西,他向小沈索要3.2万元找狗费。
见小沈满脸疑惑,陈某解释称,这条泰迪犬是自己花了2000多元买来的,平时一直是散养的,从来都不进家门。
自己妻子非常喜欢这条狗,狗丢了,妻子哭了整整四天,为此,自己也是托了四十多位朋友一起寻找,找了五天,才好不容易在足浴店里找到的。
而五天来都是自己招待的这些朋友,又是唱歌,又是喝酒的,一共花掉了3.2万元,这些钱应该由小沈出,因为要不是他抱走了自家的小狗,自己又怎么会损失这些钱呢?
这不是讹人吗?小沈不想再惯着对方了,就报了警,后来,陈某把香烟还给了小沈,但他事后来小沈店里闹过几次,还摔坏了电脑显示屏。
陈某表示,周边有很多商户都知道这条狗是自己家的,小沈捡到狗后,第一时间就应该问问别的商户,而不是擅自把狗抱走。
陈某始终认为小沈捡了狗是赚钱了,就算没卖狗,狗粮总得卖吧,那不同样也可以赚钱吗?
小沈却一直认为,自己只是见小狗淋雨可怜而已,并没有图什么,狗是朋友领养的,自己没收钱,卖给他的狗粮也是进价,没赚一分钱。
双方就赔偿事宜始终达不成一致意见,无奈,小沈只好再次报了警。
也许有人要问,既然陈某妻子这么喜欢自家小狗,那为什么连家门都不让它进呢?
对于这个问题,陈某妻子也是语出惊人:狗毕竟是条狗,我不可能24小时看着它吧!还说小狗丢了几天饿瘦了4斤。
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来看待这件事呢?
一、陈某散养狗,违反了关于城市养狗的相关规定,如果小狗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或者咬伤了人,陈某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陈某要求小沈赔偿3.2万元是否合法呢?
好意施惠行为是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行为。
该行为对好意施惠人不形成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好意施惠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需对受惠人因好意施惠所引发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小沈看到陈某家的泰迪犬淋雨,出于好心才收留了它,他这样做并无所图,要是小沈当时不收留小狗,小狗可能会因为淋雨而受到伤害,对于陈某来说,小沈的行为属于好意施惠。
因此,收留小狗对小沈不形成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陈某因叫了40位朋友找狗而遭受到的损失,是他的个人行为造成的,与小沈无关,在这件事中,小沈并无过错,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陈某要求小沈赔偿找狗费3.2万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据悉,后经民警调解,双方的纠纷已经解决。
对于这件事,大家有什么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