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州,男子与外籍妻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双方还领取了离婚证。可谁知,离婚两年多后,男子突然接到民政局的电话,告知他离婚登记无效。一个电话就让他的离婚证无效,男子心中愤恨不平,告上法院,经过一审、二审,法院这样判。 电话铃声打破了梁超的寂静,更扰乱了他听音乐的兴致。 梁超不耐烦的接起电话,没好气的应了一声:“喂。” “你好,是梁超先生吗?我是云龙区民政局工作人员。” 一听是民政局,梁超的怨气消了大半,心里高兴的盘算着,难道是要给我慰问吗? 顾不得这么多,梁超赶紧应声:“是的,我是梁超。” 随后,工作人员耐心的给梁超说起了具体的事情,原来并不是慰问他,而是给他送麻烦来了。 原来,两年多前,梁超和前妻黄瑜因为感情破裂,俩人闹到了不得不离婚的地步。于是,他们签署了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都达成一致。 到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时候,梁超和黄瑜提供了他们的结婚证、身份证以及离婚协议等资料后,工作人员并没有询问他们是否有外国国籍,当时就直接给他们办理了离婚证。 可谁知,两年多以后,民政局工作人员经过大数据核查发现,梁超的妻子黄瑜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已经加入了新加坡国籍,属于外籍友人。 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等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其确定的机关。黄瑜属于外籍友人,区民政局无权办理他们的离婚登记。 所以,民政局发现问题后,知道这属于错误的行政行为,主动开始了纠错行为。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了梁超,告知他两年前的离婚登记是无效的。 梁超有点摸不清头脑,这一通电话下来,他的离婚就无效了?这会不会是诈骗电话呢? 带着疑惑,梁超来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了解情况,想看看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果然,民政局早已有所准备,他们拿出了相关婚姻登记的规范性文件,还给梁超复印了一份。同时,还收回了他的离婚证。 走出民政局的梁超越想越气,婚姻不顺就罢了,怎么离个婚也能成为无效呢?难道民政局也可以随便欺负人吗? 愤怒之余,梁超把龙云区民政局告上法院。 1、梁超主张如下: 首先,区民政局撤销离婚登记前,没有让他陈述和申辩,而且只打了一个电话,并没有送达撤销通知书,更为可恨的是,民政局还没有告知他救济权利。这样的执法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认定无效。 其次,他和黄瑜的离婚是双方自愿的离婚,已经达成一致,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因为他们的管辖权就撤销离婚登记。 再次,民政局随意就可以认定离婚无效,那要是这期间他在结婚,是不是还构成重婚罪,这法律责任属于民政局还是他自己? 综上,区民政局的行为破坏了社会的秩序和安定性,应当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离婚有效。 2、没想到区民政局也做好了充分的准备,他们答辩如下: 首先,办理离婚登记时,黄瑜故意隐瞒外国国籍身份,存在过错。 《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外国人、华侨还应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黄瑜办理离婚登记的时候,没有表示她是新加坡国籍的身份,也没有出示护照等资料,而是拿着身份证前来办理,误导了工作人员。 其次,区民政局没有办理涉外婚姻离婚登记的权限。 《婚姻登记条例》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等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其确定的机关。 因为黄瑜没有及时告知,导致工作人员误以为是一般离婚登记,所以办理了业务。其实,区民政局并不是办理主体,没有这个权限,所以,该行政行为本身就是无效的。 最后,民政局发现问题后,有权及时进行纠正。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婚姻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在登记后自主发现登记瑕疵时,应及时采取补正、更正、确认无效等方式予以纠正,同时将纠正内容存入或记录在婚姻档案中,并告知婚姻当事人纠正事项和内容 通过大数据了解到黄瑜是新加坡国籍以后,区民政局第一时间电话通知了梁超,也给梁超复印了文件资料,已经完成送达。 3一审法院这样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行为超越了职权,属于无效行政行为。发现问题后,及时进行纠正,而且还有《离婚登记情况说明》,处置合理。而且这期间,梁超和黄瑜都没有再次结婚,没有问题。 所以,法院判决驳回梁超的所求。 梁超对此不服,他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并没有问题。 对于该婚姻关系,因梁超和黄瑜确实是自愿离婚,双方达成一致,并签署了离婚协议,这已经是不可逆的行为。而且我国的诉讼制度也没有无效离婚或可撤销离婚的情况,所以该离婚有效。 最终,二审法院判定: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区民政局做出的撤销离婚登记行为无效。(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
江苏徐州,男子与外籍妻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双方还领取了离婚证。可谁知,离婚两年
大博而化易
2024-07-29 19:5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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