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男子凌晨与情人开房时因女儿发烧,离开酒店。可男子回到酒店时却发现情人经12

陈士杰谈国际 2024-08-11 19:35:15

辽宁,男子凌晨与情人开房时因女儿发烧,离开酒店。可男子回到酒店时却发现情人经120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家属以女子已经明确表示不舒服、男子仍然不顾为由,认为男子构成故意犯罪。但公安机关认为,女子隐瞒患病并大量饮酒、拒绝救助才是主因,故决定不予立案调查。家属不服并又以事侵权为由,将男子告上法庭索赔76万元。虽然法院也认为男子无过错,但仍判其赔偿3万。这是为什么呢?

(来源: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法院)

36岁男子李某与妻子共育有两个子女。本来李某一家4口可以过上平淡幸福的生活,可李某却在妻子怀二胎时,与已婚女子陈某发展成为情人关系。

事发当天晚上23时许,陈某与朋友在KTV大量喝酒后,入住在某酒店8816号房间。事后陈某主动邀约李某到酒店见面。随后李某以公司要加班为由离家。

凌晨2时许,二人刚发生完关系,李某就接到妻子的电话称,小女儿身体不舒服可能要马上送去医院。

李某接完电话后,就和陈某说自己要先回去一趟。陈某不同意,并表示自己也不舒服,也要去医院。

李某以为陈某是因吃醋,才故意这样说的,所以当时没有在意并执意要先回家,二人为此发生了争执。

李某离开酒店后,陈某曾给其打过7个电话,但李某只接了1个并声称,你是成年人,如果真的不舒服,其可以打120自行去医院。之后,李某再没接电话。

早上7时许,李某带女儿看完医生并送回家后回到酒店。在前往路上时,李某给陈某打了3个电话都未能接通且还发了几条信息。内容大意是:“你好点没有?如果还不舒服,就穿衣服下楼,我带你去医院”。

李某回到酒店后,因敲门无人回应,遂叫来前台开门。可谁曾想,李某进入房间后却发现陈某躺在床上没了呼吸。李某随即叫回前台,并让其帮忙报警。

陈某被120送到医院抢救后,被宣告抢救无效死亡。

后经鉴定,39岁的陈某符合在饮酒后因基底动脉血管瘤破裂出血,造成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死亡。即陈某本身就患有脑瘤。

家属认为,李某明知道陈某身体不舒服,但其却在有救助义务的情况下放任不管,并造成陈某死亡的后果,故李某的行为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李某认为:

第一,其不明知陈某有脑瘤。

第二,鉴定报告证实陈某事前有饮酒行为、饮酒系诱发陈某自身疾病并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而其当晚见到陈某时,陈某就已经醉酒,故陈某的死亡后果与其行为之间并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第三,其当时已经反复问了李某要不要拨打120,陈某当时处于清醒的状态,其多次明确表示拒绝。

李某的意思是,其当时已经表达了要救助的意愿,但陈某不配合,且即便其已经离开酒店,其只要拨打了120,陈某就可以得到救治,故其已经尽到救助义务,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形,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公安机关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主观上是故意的,故可以排除故意犯罪的可能性,在过失造成陈某死亡的情况下,李某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要是看其对造成陈某死亡的后果,其主观上是否可以或者应当可以预见的。具体到本案中:

首先,李某并不明知陈某患病;其次,李某并非专业人士,其得知陈某身体不舒服后,无法预见后果。最后,李某提出要拨打120后,就已尽到了义务。

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据此,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

但事后家属又以李某存在过错,且其过错与陈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由,告上法庭索赔76万。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李某及其辩护人认为:

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有清楚的认识,并对自身生命安全有加以注意的义务,但其却隐瞒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并自愿饮酒以及还主动邀约李某开房发生关系,且法医已经证实饮酒系诱发陈某自身疾病并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不能认定李某存在过错并为此担责。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是否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与陈某的死亡结果是否存在民法上的因果关系。

具体到本案中:

第一,李某因未满两周岁女儿要看病着急离开酒店,且其离开时和离开后已经多次提出要为陈某拨打120,故李某尽到了救助义务、并不存在过错。

第二,陈某隐瞒患病事实、大量饮酒并在酒后自愿与李某发生关系,法医证实喝酒才是诱因,即李某的行为与陈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因果关系。因此,陈某本人自愿为之并拒绝接受救助才是过错责任人 。

第三,虽然李某对于陈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但其与陈某保持情人关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且其在庭审时明确表示自愿补偿家属3万元,故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定李某赔偿陈某家属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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