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王佳佳法官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中的判决,各种解读其实都不算离谱!因为这本来就在可与不可之间!但是仅仅认为党某被少判9000元是讹的部分的看法我不认同!想想,一个人会因为想额外得到9000元而不得去杀人吗?为什么不认为他收到的九千多元赔偿还不够他实际支出(或者损失)的? 我曾经经历了两个有关交通事故的案例! 一个是孩子的,过有斑马线的马路的时候被一辆快速通过的轿车撞上了,人都飞出去了,好在因为是冬天穿的厚只是皮外伤,住院一周。交警判对方主责,车主无道歉无看望,出院后与保险公司谈赔偿,未妥。也是选择起诉,我是不让他起诉,协商一致就行了,但是孩子生气对方的态度坚持起诉。结果当然没有意外,法院判的赔偿额基本也是开始谈判的金额(最后没有宣判而是法院主导的和解,孩子不愿意跟我说具体金额,但我猜大概不到两万)还支付了律师费。 其实这种事故打官司就是帮助律师挣钱了,对原告方并没有多大好处!因为法院判决主要还是依据保险条款的赔偿约定,作为交通事故的受伤个体,所能提供的证据非常有限,所以对于轻伤,就是自己感觉受到很大伤害,也不要想得到超出证据之外的赔偿! 另一个事故是家属的,被一个逆行的电动两轮车撞上致小腿骨折!住院一月余,在家养伤两个月!对方全责,但是要钱没有,交警协调都叫不到人!去法院咨询起诉,法院明确说,像这种没钱没资产的农民,你起诉就是胜诉了,执行也很麻烦,基本拿不到判决的金额,强制执行也需要自己提供执行线索,还需要很多复杂的手续以及漫长的过程!最终也是放弃诉讼走的工伤保险(因为在下班路上)! 两个事实说明,选择法律途径解决确实是最终无奈的选择,但凡有一点可能都不会走法律诉讼!这也是民间纠纷最终走向恶性案件的原因吧! 普通民众不是不懂法,如党某能够选择诉讼是因为他相信法律会给他公正。但是,走法律程序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一般人真的应付不了! 这种完全出乎意料的结果并不是法律的尴尬,是法律工作者的尴尬。这种情况不是执法不严就是执法不公,还有就是执法者自身对于法律是保护人民的这一原则认识不足! 加强法治建设,对于执法者的教育迫在眉睫! (本文成文之时看到发生在在邯郸的一个持刀伤人致死新闻)
对于王佳佳法官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中的判决,各种解读其实都不算离谱!因为这本来就
微曼看商业
2024-08-16 14:2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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