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楼不使用电梯,凭什么交电梯费?辽宁,女子买了高层楼盘的二楼,一年到头从未使用过电梯,不料物业每年雷打不动地跟女子收600块钱的电梯使用费,女子称开发商承诺过二楼不需要缴纳电梯费,她才买的房,所以拒绝缴纳。谁知物业公司竟倒打一耙,硬是将女子告上法院,请求支付6年的电梯使用费。
(来源: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女士在售楼部看了一套繁华商业街商住一体的高层楼盘,但鉴于楼层太高,等电梯劳心费力,因此陈女士一直犹豫不决,迟迟不肯与开发商签订合同。
了解到陈女士的顾虑后,售楼员马上给陈女士想了一套两全其美的解决方案。
售楼员告诉陈女士:“美女,现在二楼正好在搞活动,如果您要购买的话,不仅价格优惠,还可以省去电梯费。”
陈女士疑惑不解,“二楼为什么不用缴纳电梯费?”
“因为该楼盘特殊,一楼是商业网点,业主走电梯要绕道,但你如果住在二楼的话,直接走步梯反而更方便,因此我们楼盘二楼的业主可以不交电梯费。”
听完售楼员的讲解后,陈女士立马和开发商签了购房合同,买下了该小区1号楼2单元202室房屋。
在之后的房屋使用过程中,陈女士一直以为自己仅需要缴纳物业费,不需要缴纳电梯费。
不料,物业三番五次找上门索要电梯费,在陈女士拒绝后,物业一纸诉状将陈女士告上法院,要求偿还6年的电梯费,共3600元;同时赔付违约金1925元,总计5525元。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如何评价此案呢?
一、从陈女士的角度来看,不缴纳电梯费的理由是多方面的,具体有:
1、物业未将所列的电梯费说明清楚,是电梯的安装费,还是电梯运行的维护费、用电费、使用费?
如果是安装费、用电费、使用费,这些均与她家没有任何关系;如果是维护费应在她按时交付的物业费之中。
所以,她不应再交付所谓的电梯费。
2、在选房时,当时的售楼工作人员告诉她,一层是商业网点房的,二层住户不使用电梯就不用交电梯费。
为此,她拿出她跟售楼员的聊天记录,证明房地产确实说过这句话。
3、她家居住二层,一层是商业经营网点房,她走几步就上到二层家中,没必要等几分钟电梯上下运行才回到家。
4、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物业的合同不遵循国家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
二、物业则认为,售楼员的聊天记录不能作为不交电梯费的依据,陈女士与房地产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表示电梯费是600元/年。
三、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陈女士签订了《业主手册》及《承诺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已经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现在,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陈女士应当按约交纳物业服务费,其中应包含电梯费。
其次,至于陈女士主张自己从未使用过电梯,因此不用缴纳电梯费事宜。
依据《民法典》第273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电梯作为住宅共有部分中的共用设备,属全体业主共有,供全体业主使用,该部分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负责维护管理,其设立目的在于服务全体业主,其费用应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担,故给付电梯费系业主的义务,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相应的义务。
另外,陈女士称售楼员承诺过她不用缴纳电梯费事宜。
本案中,陈女士就其抗辩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予以证明,但陈女士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售楼员具有承诺居住在二楼的业主可不交纳电梯费的授权,故对该理由不予采信。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要求陈女士支付3600元的物业费。
四、一审过后,陈女士提出上诉,理由如下:
1、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针对这一条,请问居住在一层楼的业主为何不交所谓的电梯费?
2、判决书中第5页第18行中:但陈女士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售楼员具有承诺居住在二楼的业主可不交纳电梯费的授权。
请问,售楼员的语音不算证据吗?还需什么授权?
3、我不使用电梯,物业公司为什么还强迫我交纳电梯费?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正确,于是驳回陈女士的上诉。
那么,你怎么看待此事呢?
一评江山
不用电梯让人家叫物业费确实不合理,建议改改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