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小伙花了35500元买了一辆二手车,提车第6天,清洗车辆时,在副驾驶座位下面找到一张A4纸,小伙定睛一看,竟然是原车主的死亡证明,又惊又怕,而后找二手车行讨说法,要求退车,结果却遭到了二手车行的拒绝。(来源:都市报道)
据悉,前不久,小伙李某在一车行花35500元买了一辆二手大众朗逸。买车提车回家第6天,清理车辆时,在副驾驶座位下面发现一张A4纸。
小伙拿起来一看,发现A4纸上,竟然写着原车主的死亡信息。
小伙又惊又怕,于是便怒气冲冲地找二手车行讨说法,让二手车行退车,结果却遭到了二手车行的拒绝。
小伙无奈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未果后,又求助媒体。
记者采访中,小伙表示原车主是55岁去世肯定是非正常死亡,买车时专门就这类问题与二手车行进行过沟通,没想到还是出了这样的问题。
记者随后与小伙一起前往二手车行,二手车行工作人员表示,买过来车后还没来得及仔细检查,小伙就来了。
二手车行的负责人表示,车辆过户到小伙名下是第4手,死亡的是第一任车主。此前也不知道第一任车主已经去世。
同时表示,为了帮小伙,还专门去问了一下上一任车主,据上一任车主说,第一任车主是得病去世的,并没有死在车上。
小伙不依不饶,要求二手车行原价退车,二手车行负责人表示自己没坑没骗,可以换车,但是不同意原价退车。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网友纷纷表态,“没有发现也就没事了!”“只要没死在车里,就没啥问题,这次支持车行!”“小伙把自己包得严严实实,估计自己也知道自己理亏!”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车辆买卖属于生活中重大事项的交易,与车辆有关的重要信息应当予以披露。
车里是否死过人,又因何而死,一般情况下都不影响车辆的性能和正常使用。
但是,如果车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或短期内多次发生死亡事件,确实会影响很多人的用车体验,影响车辆本身的价值,甚至可能影响到当事人是否订约的最终选择。
也就说,该信息的披露是影响交易能否进行以及交易价格的重要因素。应属于出卖人应予披露的信息。
如果出卖人明知该房屋内发生过人为非正常死亡的事件而未向买方告知,且其以市场价出售于买方,就有故意欺诈之嫌。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买方可以要求退车,甚至要求卖方退一赔三。
不过应当注意的是,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换句话说,谁举证谁举证,买方认为卖方欺诈就需要拿出相应的证据。
具体到本案,也就是说,小伙要主张退车,不仅要拿出证据证明原车主系非正常死亡,且死亡在车里,而且,还要拿出证据证明车行明知而故意隐瞒,即具有欺诈的故意。
现在没有任何证据,就很难维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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