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女子以楼上邻居硬币落地、使用马桶频繁发出噪音影响其正常为由投诉、报警。可邻

陈士杰谈国际 2024-09-09 19:05:11

浙江,女子以楼上邻居硬币落地、使用马桶频繁发出噪音影响其正常为由投诉、报警。可邻居采取一系列措施减少发生声音的可能性后,女子又要求邻居晚上10点后不允许上厕所。被拒绝后,女子深夜和凌晨使用震楼器、共振音响不断骚扰邻居。邻居报警后,女子被没收作案工具并被行政处罚。可邻居被迫搬走后,女子又因同样的原因,持菜刀砍邻居家的房门,租客被吓走后。邻居将女子告上法庭。

(来源: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先生与妻子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子,陈女士则居住在高先生家的楼下,双方是楼上楼下邻居关系。

可高先生与妻子纪女士搬进新房居住后,却经常被陈女士以硬币落地、使用马桶频繁发出噪音影响其正常生活为由,多次向物业、居委会、投警投诉。

秉着邻居关系应和睦相处的宗旨,高先生与妻子采取了更换静音拖鞋、更换家里的地毯、晚上22时后尽量减少上厕所次数等措施,减少发生声音的机会。

可之后陈女士还是经常以发出噪音为由投诉并报警。

高先生与妻子纪女士忍无可忍后,也多次以被陈女士上门滋扰并影响其正常生活为由,报警求助。

事后陈女士一气之下,在深夜、凌晨,采用木棍击打楼顶、对楼顶安装震楼器、共振音响的方式报复。

2023年6月9日,高先生再次报警后,公安机关认定陈女士于6月7日23时许、6月8日5时许,使用共振音响,通过故意制造噪音来干扰高先生夫妻正常生活,声贝均超过45分贝,其行为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并决定给予陈女士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追缴作案工具音响一个、木棍一根。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规定,违反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对其处警告、或在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500元罚款。

事后高先生与妻子商议后,决定找中介租房并搬走。

找到安身之地后,高先生又让中介帮其将自己的房子租出去。可租客入住后,也因同样的问题与陈女士多次发生争执。同年10月6日,陈女士还持菜刀砍高先生家的房门。租客被吓得不轻并立即报警求助。

案发后,双方调解处理,陈女士赔偿更换房门费用。

因生活不得安宁,租客要求退租。高先生自己领教过陈女士的手段,只能同意租客退租的诉求。

处理好与租客的问题后,早就憋着一肚子气的高先生,将陈女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陈女士停止一切制造噪音的行为、赔礼道歉、赔偿其在外租房的租赁费2.86万元、中介费2200元,以及其房子空置两个月3600元的租金、精神损失费3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高先生在接到陈女士的投诉后,能够并积极采取一定的措施尽量减少日常生活中发出的声响,双方均保持相当的克制, 沟通过程尚通畅。

但事后陈女士提出诸如洗漱、洗澡、瓶盖掉落、如厕等日常生活中难以避免的声响,均认为系其不可忍受的噪音,甚至要求高先生及其家人晚十点后不能冲⻢桶,明显有失偏颇,有违邻里和睦相处原则。

⺠法典第2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 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其次,陈女士在深夜、凌晨通过敲击天花板、使用共振音响等极端方式,予以回击其自认为的噪音。

但高先生能够提供监控视频拟证明陈女士所述时间,其并无明显有违常理的声响或者是无人在家中。

也就是说,陈女士投诉高先生家发出“噪音”的时间段,还包括高先生家中没有人的时候。

据此,一审法院认定高先生没有过错,且陈女士的行为构成民事侵权,并应当赔偿高先生的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一审法院经核算,高先生入住两年半后,因陈女士的过错行为搬家等合理经济损失为11000元。

最后,结合双方发生纠纷持续长达近三年的时间, 且高先生夫妻还因陈女士的侵权行为导致有房不能住后果,造成高先生夫妻精神上受到一定损害,故判定陈女士应赔偿高先生夫妻2000元精神损失费。

综上,一审法院判定陈女士应赔偿高先生1.3万元。

一审宣判后,陈女士不服并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陈女士与高先生作为相邻建筑物的所有人,理应互负一定的容忍义务。高先生接到投诉后,已经通过各种积极的措施,减少在日常生活中噪音的产生。

但公安机关认定,陈女士使用极端方式进行回应,其行为明显失当。高先生不堪忍受选择搬离房屋,在外另行租房居住,由此产生的费用损失应当由陈女士负担,一审法院同时结合全案证据,认定陈女士的行为对高先生的正常生活产生了一定影响,从而要求陈女士承担精神损失费2000元,亦无不当,

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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