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75岁老太在公交站台不慎摔倒,见无人来扶自己,老太大喊“我不讹人!”公交司机看到后,将老太扶起送往医院,并给老太垫付了2000元医药费,可老太见到自己儿子后,突然改口,说是司机没停稳,让她摔倒的。司机拿出监控,证明是老太自己摔倒的,可老太却说:“没有,我老了害他做什么,我老人家不会撒谎。”结局大快人心。
(来源:江西卫视 传奇故事)
马师傅揪心不已,自己明明是好心扶人,却被陈老太母子诬陷,要求他赔偿各项手术费用。
那天,他像往常一样,稳稳当当地将公交车停在站台,看着乘客们一个个下车,头发发白、步履蹒跚的陈老太缓缓的走在最后。
看到陈老太安全下了车,马师傅也松了一口气,正当他准备启动公交车时,却从后视镜看到陈老太在踏上台阶时,步履不稳,整个人失去平衡,倒在了地上。
当时旁边站着不少人,但是没有人上前帮忙,马师傅见状,急忙解开安全带,冲下车去。
而陈老太见无人扶自己,大喊:“我不讹人,帮帮我!”
马师傅拍下陈老太倒地的照片后,急忙跑到陈老太身边,小心翼翼的把她扶了起来,并关切的问她有没有不舒服?
陈老太说疼,马师傅没有丝毫犹豫,安顿好车上的乘客后,把陈老太送往了医院,并给她垫付了2000元。
等他忙完这一切,准备回去继续上班时,陈老太却一把拉住了他,说什么都不肯让他走了。
陈老太对自己的大儿子练老大说,是马师傅操作不稳,自己一个脚没下来,他就启动车辆,这才导致自己摔倒的。
马师傅愣住了,自己明明是做好人好事,把陈老太扶起送到医院的,怎么又变成了自己操作不当。
马师傅拿出当时拍下的照片,解释说,是陈老太自己摔倒在地,自己只是好心扶人。
可陈老太母子看过照片后,一口咬定:这只能看出陈老太摔倒在地上,不能证明陈老太是怎么摔倒的。
马师傅百口莫辩,好在自己在事发时有报警。 警方调取了路口的监控,找到了事发时的经过。
从监控画面中可以看出:马师傅将车停稳后,乘客陆续下车,陈老太走在最后面,她稳稳的下了车,从马路上跨上台阶时,重心不稳,摔倒在地。
也就是说,陈老太是自己摔倒的,跟马师傅没有关系,马师傅是好心扶人。
练老大看过视频后,表示:这个视频只能看到车外面发生的事情,他要求马师傅提供车内的监控画面。
马师傅傻眼了,因为车内的监控视频是实时的,并没有储存下来。
眼看着自己帮人,还被人诬陷,马师傅只能无奈的寻找证人,他在车上和事发时的公交站牌贴上了寻人启事,寻找事发时的目击证人。
很快就有目击证人站了出来,证明事发当日,是陈老太自己摔倒的。
马师傅总算松一口气,本想着这一回陈老太母子总会还自己一个清白了。
可陈老太坚持说:“就是他搞的,等我好了,我要去杀了他,我这么大年纪了,还会害人吗?我老人家不会撒谎的。”
练老大也拒绝返还2000元医药费给马师傅。
马师傅无奈之下,求助了媒体,记者报道此事后,陈老太的小儿子看过视频后,给马师傅打来电话,感谢马师傅帮助自己母亲,并同意把2000元还给马师傅。
公交公司得知马师傅的事迹后,对他做出了表扬,给他奖励了3000元钱。
马师傅总算眉开眼笑,回家让妻子给自己包了顿饺子,缓解了一下紧绷的心情。
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陈老太母子主张:是马师傅操作不当,引起陈老太摔倒受伤的,陈老太母子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明确规定:若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举证责任应由被救助人承担,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马师傅提供多份证据后,陈老太母子并未拿出证据证明:陈老太摔倒受伤,是由于马师傅操作不当引起的,因此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2、陈老太母子捏造事实,诬陷马师傅,由此产生的费用,马师傅可以要求陈老太母子返还,如构成犯罪的,还会承担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179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做、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陈老太母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马师傅,马师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陈老太母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
3、好人条款鼓励助人为乐和见义勇为。
《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设立了“好人条款”,鼓励大家助人为乐、互帮互助,弘扬社会风气。
但是帮助他人,也不是鲁莽而为,一定要在保护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的情况下伸手援手,并要在这个过程中,留存好证据,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