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余姚,女子在逛商场时丢失了一枚红宝石戒指,半小时后发现赶紧报警,警方通过监控

天狼看法 2024-09-30 15:44:41

浙江余姚,女子在逛商场时丢失了一枚红宝石戒指,半小时后发现赶紧报警,警方通过监控记录发现是一名老太太捡走了。女子找到老太太核实,老太太却说捡到的是一个钉子,根本不是戒指,而且已经丢掉了。屡次沟通无果之后,女子把老太太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戒指的损失近10万元。老太太则表示,你自己丢了戒指,还好意思赖别人吗?

(来源: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我不知道那是戒指,像个铁钉子一样,我放在手里看了看,就扔掉了!”刘慧芬说道。

“这不对吧,监控里面显示,你们把戒指拿在手上看了看之后,拿在手里直接进入商场了,而且那就是个戒指,怎么会是钉子呢。”李倩回应道。

同时李倩又说,“还请您把戒指还给我吧,这个戒指真的对我很重要!”

可刘慧芬立马又说:在的话我一定给你,可问题是已经没有了。

“那你为什么会没有呢?你看民警也给你打过电话了。戒指被您捡走了是证据确凿!”李倩心里还是希望刘慧芬能够把戒指主动还给她。

但刘慧芬依然表示,如果戒指还在,一定会还给李倩,但问题是戒指已经不在了,自己不会骗李倩。当天戒指捡到之后,拿在手上晃了晃,之后就以为是铁钉子,就扔掉了。

但李倩仍然坚持说,如果戒指还在,请您还我,我会补偿钱给您。

刘慧芬则表示,戒指已经没有了,说了很多遍,如果李倩不相信,就走法律程序吧,无所谓。

李倩见谈崩了,派出所也协调不动刘慧芬这位60多岁的老太太,就把刘慧芬告上法院,请求判令刘慧芬赔偿其戒指丢失的损失9.5万元。

在法庭上,李倩跟法官说,当天下午四点半,其从商场里出来,走到一处草坪的地方,可能是因为戒指太松了,就掉在了地上,二十多分钟后,刘慧芬和其儿子在附近经过,在草坪附近看到了戒指。

监控显示,刘慧芬从地上捡起来戒指之后,套在其手上把玩了一下,之后二人一起离开,进入了商场里面。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现在刘慧芬一直说戒指丢了,不知道哪里去了,那就是刘慧芬没有妥善保管好戒指,导致戒指丢失,刘慧芬应就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可刘慧芬则表示,

1.自己捡到的不是戒指,而是一枚铁钉子,之后已经扔掉了,现在戒指也不在自己这里。

2.自己捡到的是不是李倩丢失的戒指,这谁又能说的清楚呢?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李倩的诉求。

法院经过事实认定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刘慧芬是否应向李倩返还戒指,或者戒指无法返还的情况下,刘慧芬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监控记录显示,李倩在商场购物的时候戴有戒指,之后李倩,刘慧芬先后经过案涉戒指丢失地点。在该段时间内并无第三人经过该地点。

刘慧芬在该处有弯腰捡起并试戴的动作,加上刘慧芬与李倩之间关于戒指的通话记录,能够证实李倩丢失戒指被刘慧芬捡到的事实。

对于刘慧芬表示,捡到的戒指并非李倩丢失之主张,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由于李倩丢失戒指地点与刘慧芬捡到地点一致,加上二者的通话记录,派出所的笔录以及监控视频等证据,加上刘慧芬没有证据证明捡到的戒指与李倩丢失不一致,法院认为刘慧芬捡到的戒指就是李倩丢失的戒指具有高度盖然性。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刘慧芬捡到戒指之后,并未送还权利人或者送交有关部门并妥善保管,未尽到妥善保管戒指的义务,造成李倩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李倩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涉案戒指共花费9万余元,考虑到折旧,以及李倩疏忽保管造成戒指丢失,法院酌定刘慧芬赔偿李倩戒指丢失损失56700元。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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