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运营,凭什么罚我?”陕西安康,男子受亲友邻里所托,每周末驾驶自家车辆接送孩子上学。哪知刚一个月就被交通运输局查了,交通运输局随后以未取得道路运输证为由对男子处罚3万。男子不服,于是一纸诉状将交通运输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
男子认为,自己出于爱心替亲朋好友接送孩子上学,也没有挣一分钱,并不是运营。因为事发时当地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乘坐公共交通不方便,很多亲朋邻里又无法亲自接送孩子上下学,自己想周末闲着也是闲着才接受了大家的委托。
同时起初自己并没有收取费用,后来亲朋好友们考虑到成本,主动支付了相应的费用作为补偿,在扣除燃油、高速通行费、车辆折损等支出外,自己没有多挣一分钱。
那如何评价此事呢?
我国《道路交通运输条例》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拿本案来说,判断男子的行为是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条例》的规定,观点要看男子受托接送邻居孩子的行为是否属于“经营”行为。
《道路交通运输条例》并未明确“经营”行为的定义,但是《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3条却有相关规定,即“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
而简单来说,判断是否属于经营行为,关键是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第三人提供服务。而本案男子运输对象仅限于亲友邻里的未成年人、而且主观目的是“互帮互助”,并非是营利,显然其受托接送邻居孩子的行为是无法认定为“经营”的。
也正是因此,法院最终撤销了交通运输局对男子的处罚。
最后,正如法院所言在行政执法中,应当尊重私法自治原则,给予私权利必要空间,方便人民生活,法无外乎人情,不能简单套用法律一罚了事,还应当考虑法、理、情之间是否有冲突,是否会对公民道德观念和行为方式产生不良导向作用等等。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