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女子骑电动车连闯3次红灯,被交警阻拦下来,并要求缴纳50元罚款。女子自称是单亲妈妈,独自一人抚养3个孩子,生活艰难,拒绝缴纳罚款。交警发出10次警告后,女子仍然坐在车上不肯下来,交警将女子强行从车上拽下并摁倒在地,致使女子骨折,头部和身体达到10级伤残。随后,女子将交警告上法庭,索赔16.2万元。此案件历经两审,最终如此判决。 (案例来源:昆明中院) “这位女士,请您停车!”一名交警在李梦兰的电动车后面紧追不舍。 李梦兰眼看着上班就要迟到了,迟到可是要扣工资的,怎奈交警像块甩不掉的“牛皮糖”,一直粘着自己。 其实交警刚喊第一声时,她就已经听到了,只是想装作没听见,企图趁机溜走。 然而,交警相当执着,追出了好长一段距离,李梦兰无奈只得停车。 “您违反交通法规了,需要罚款50元!”交警一边说着,一边准备开具罚单。 李梦兰一听要罚50元,这一天的工资就打水漂了,赶忙诉苦:“交警同志,我是个单亲妈妈,要养活3个孩子,真的非常不容易,您这一罚,我这一天就白干了!您能不能网开一面,这次就饶了我吧!保证不会有下次!” 李梦兰说了一堆好话,她并非故意卖惨,的确是她的真实状况。40岁的她离了婚,靠着打工艰难地抚养3个孩子,确实艰辛。 交警王强听后,心中稍有触动,可法律法规是无情的,该罚款还是得罚,不然人人都不遵守交通规则,社会不就乱套了,市民的安全又由谁来保障! 王强坚持让李梦兰交罚款,并给她讲了许多道理。 李梦兰始终不为所动,坚决不交罚款,眼睁睁看着时间流逝,迟到已成定局。 李梦兰也不再伪装成温柔的样子,瞬间变成了一只“母老虎”,对着王强就是一顿连珠炮似的责骂:“都怪你,我这一天工资没了,全勤奖也没了,你们有点权力就欺负老百姓!” 王强没想到这女人变脸如此之快,对她仅存的那点同情也荡然无存。 王强严厉地说道:“我已经警告您10次了,您要是再不交罚款,我只能扣押您的车了!” 李梦兰这会儿反倒不着急了,反正迟到已成事实,决定和王强抗争到底,既不交罚款也不下车。 王强怒不可遏,一把将李梦兰从电动车上拽了下来,并将其摁在地上。 李梦兰没料到王强会对自己动手,被这突如其来的举动吓得不轻,她的头贴着地面,大声呼喊:“警察打人了!警察打人了!” 这引来了路人的围观,随后,王强放开了李梦兰。 李梦兰感觉头部和身上阵阵剧痛,根本不敢动弹。 起初,王强还以为她是装的,后来发现她是真的无法动弹,感到情况不妙,赶忙拨打120。 李梦兰被送往医院,经医生检查,她左尺骨鹰嘴骨折,头部受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被鉴定为轻伤一级,同时符合10级伤残的标准。 李梦兰在医院住了21天后,心中愤愤不平,一纸诉状将王强所属的交警大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总计162,748元。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应当如何看待此事? 1、李梦兰认为王强在执法过程中,损害了她的身体健康权,交警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李梦兰表示王强侵害了自己的身体健康权,导致自己轻伤一级,10级伤残,在医院住了21天,不仅身体遭受巨大痛苦,家里孩子无人照料,还耽误了工作,使她的生活陷入困境。因此,她有权要求赔偿。 2、王强对李梦兰罚款 50 元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道路安全法》第 89 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 5 至 50 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交警提供了现场执法记录仪的录像,李梦兰闯红灯属实,违反了交通规则,王强对其罚款 50 元,有法律依据,并无不当之处。 3、交警队认为王强对李梦兰强制执法不存在问题。 《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19 条规定:对于正在以轻微暴力方式违法犯罪的,尚未严重危及民警人身安全的,经警告无效的,民警可以徒手制止。 王强警告李梦兰 10 次后,李梦兰仍拒绝交罚款,王强因而采取强制执法措施,将她拽下车,在此过程中未使用暴力等手段,所以,王强的强制执法并无不妥。 4、法院审理后认为: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二十条规定:公安民警徒手制止,应当以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除非必要,应当避免直接击打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头部、裆部等致命部位。 通过执法记录仪的录像显示,王强采取强制执法的过程中将李梦兰从摩托车上拽下来,并将其头摁在地上,而李梦兰并未进行任何反抗,这种行为已经超出了教育的目的,属于过度执法。 最终,法院判决交警队赔偿李梦兰 83302 元。 对此,你有什么想说的呢?
云南昆明,女子骑电动车连闯3次红灯,被交警阻拦下来,并要求缴纳50元罚款。女子自
博仑有意思
2024-10-26 02: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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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pamp忧伤ampamp
怎么不说妨碍公务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