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女子再婚三年后,因感情不和离了婚,不幸的是,仅仅过了两年,女子又因病卧床不起,可她唯一的儿子却对她不管不顾,并拒绝扶养。百般无奈之下,女子和前夫签订了一份协议,由前夫负责她的医疗和生活,女子则承诺,如果有一天她走了,就将名下的安置房赠与前夫。但前夫送走女子后,儿子却拒绝协助前继父过户房产,最后双方闹上了法庭。法院怎么判?
(案件来源: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戴华英静静地躺在病床上,心中满是苦涩,她不明白,自己一生善良,却为何会落得如此下场?
都说养儿防老,可自从戴华英病倒后,她唯一的儿子庞浦却对她不闻不问,至于医疗费,更是一分都不愿意承担。
戴华英知道,自己这一病,余生都只能在病床上度过了,本以为还有个亲生儿子可以依靠,可如今看来儿子是指望不上了。
戴华英越想就越觉得自己命苦,原本她和丈夫庞龙感情不错,可天有不测风云,庞龙却早早地离她而去了。
五年前,戴华英嫁给了第二任丈夫蔡建清,想着终于老来可以有个伴了,但可惜这段婚姻仅仅维持了三年,最终两人还是因感情不和离了婚。
更不幸的是,刚离婚两年,戴华英就因病卧床不起了,而如今连亲生儿子都不管她了,她还能指望谁?
戴华英感到了无助和绝望,百般无奈之下,她想到了前夫蔡建清,虽然两人两年前已经离婚了,可她心里清楚得很,其实前夫人还是不错的,如果自己向他开了口,说不定他还真愿意照顾自己呢。
考虑再三后,戴华英叫来蔡建清,把自己的想法和他说了一下。
一日夫妻百日恩,望着前妻那近乎祈求的眼神,蔡建清实在不忍心拒绝,他点点头默默地答应了下来。
于是,在律师的见证下,两人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商定,由蔡建清负责戴华英的医疗和日常生活,而作为回报,戴华英则承诺自己走后,将名下的安置房赠与蔡建清。
从此,蔡建清独自承担起了戴华英治疗时的陪护和日常的生活起居,直至其离世。
相反,作为儿子的庞浦,却从未去看过母亲一面,更不要说照顾母亲了。
送走戴华英后,蔡建清拿着协议找到庞浦,希望他协助自己把戴华英名下的安置房过户到自己名下,没想到这可惹恼了庞浦。
“你俩早离婚了,这安置房有你什么事?我才是唯一的继承人!”庞浦怒道。
“你本来是唯一的继承人,可当初你妈躺在病床上的时候你又在哪里?你妈是迫不得已才和我签订的这份协议,如今她走了,希望你能配合房产过户,这也是老人的意思。”蔡建清只想把事情办了,他并不想和这个前继子闹翻。
无奈多次协商均无果,蔡建清只好把庞浦给告了,要求他协助安置房过户。
那么,法院又会怎么判呢?
蔡建清认为,自己和戴华英签有协议,这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真实有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戴华英病倒后,因庞浦不愿扶养母亲,戴华英才和自己签订了这份协议,自己已承担了戴华英的生养死葬,履行了自己该尽的义务。
因此,庞浦应配合自己过户房产。
而庞浦则认为,自己是母亲遗产的唯一继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而蔡建清和母亲早已离婚,照顾母亲是他的自愿行为,与继承母亲遗产无关,自己是母亲唯一的儿子,母亲的全部遗产都应由自己继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戴华英和蔡建清在律师的见证下签订的协议属于《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而此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戴华英的其他亲属对她的扶养,但作为她唯一儿子的庞浦,却自始至终对母亲不管不顾,没有尽到扶养和照顾的义务,故法院对其要求继承母亲遗产的诉求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戴华英名下的安置房归蔡建清所有,庞浦必须配合其办理过户手续。
庞浦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但二审仍被驳回。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对于这件事,你有什么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