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大爷被查出患上了肺癌,接着,他前往银行,打算把卡上的101万存款取出

博仑有意思 2024-10-30 21:35:01

北京,一大爷被查出患上了肺癌,接着,他前往银行,打算把卡上的 101 万存款取出来用于治病。没曾想,101 万竟然消失无踪,大爷整个人都懵了,毕竟这可是救命的钱呀。其后,调取了转账记录,结果发现这笔钱全都转到了某家具工厂的账户。大爷觉得银行卡被盗刷,银行负有无法推脱的责任,就把银行告上了法庭,然而法院的判决却让大爷泪流满面。 “姑娘,你帮大爷把卡上的 101 万元钱统统取出来!”刘大爷颤巍巍地伸出手,把银行卡以及身份证递到了窗口里面。 柜员接过刘大爷的银行卡,在电脑上操作了一会儿,说道:“大爷,您卡上仅有几毛钱!” 刘大爷一听,脑袋“嗡”地响了一声,他简直不敢相信柜员所说的话,急切地说道:“姑娘,这可是大爷的救命钱,你是不是弄错啦?卡上明明有着 101 万呢,这可是我节衣缩食积攒下来的,就是为了以防年老时,出现什么意外情况,能够有个应急的钱,怎么会没了呢?” 柜员再次肯定地告知刘大爷,卡上确实没有钱了。刘大爷闻听此言,双腿一软,“扑通”一声就瘫坐在了地上,放声大哭起来。 原来,70 岁的刘大爷,几天前突然开始咳嗽,原本以为是感冒所致,可一直不见好,在医院检查之后,竟然查出患上了肺癌,这个结果犹如一道晴天霹雳。 在家人和医生的劝说之下,刘大爷决定接受治疗,毕竟,自己的卡上还有 101 万,这笔钱是他一辈子勤俭节约积攒下来的。 然而,正所谓麻绳专挑细处断,厄运专找苦命人,本以为取出这笔钱,就能有救命的钱,万万没想到,卡上的钱竟然不翼而飞。 刘大爷感觉天都塌下来了,认定银行卡被他人盗刷了,银行有着不可推脱的责任,要求银行赔偿 101 万元。 银行却认为刘大爷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这是银行的责任,拒绝予以赔偿。 之后,刘大爷多次前往银行闹事,但银行态度坚决,认为这件事和银行没有关系,每次转账都发送了短信进行提醒,已经尽到了提醒的义务。 刘大爷一纸诉状把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自己被盗刷的 101 万。 那么,法院是否会支持刘大爷的诉求呢? 1、刘大爷觉得自己的卡被他人盗刷,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商业银行法》第 6 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刘大爷声称自己使用的是老年手机,从未在手机上开通银行相关业务,也不会进行线上转账的操作。一直以来,他都是亲自到银行窗口办理取款的事项。 另外,刘大爷强调自己一直居住在北京,银行卡也始终由自己妥善保管,从未将卡片或者密码透露给任何人。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他还提供了银行卡被盗刷当日在本地超市的购物小票作为证据,以此表明自己当时并未离开北京,更不可能办理异地的转账业务。 同时,刘大爷认为银行没有尽到提醒的义务,并且银行方面也无法提供银行卡在异地交易和刷卡的视频证据。 2、银行辩称,刘大爷拿不出证据证明银行卡被盗刷是银行的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 64 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银行表示,银行已经尽到了短信提醒的义务,包括百万存款的转账。刘大爷提供的小票无法直接证明其在北京,小票也不能证明就是他本人持有的。 刘大爷要求银行提供异地交易的视频,但是由于时间过长且异地存储,所以无法提供。 银行查询发现刘大爷的银行卡存在多地的交易记录,推测可能是在异地用卡时卡号密码泄露从而被盗刷。 因此,刘大爷应当自行承担卡被盗刷的责任,和银行没有关系。 3、法院审理之后认为: 银行提供的证据法院予以认可,觉得银行已经尽到了提醒的义务。同时,刘大爷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那笔 100 多万的转账不是其本人操作的。 根据《合同法》和《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银行与储户之间通过储蓄合同建立起服务关系,银行应当在保障储户财产安全方面承担相应的义务。 鉴于银行已经及时履行了提醒的职责,而刘大爷未能采取冻结银行卡等必要的措施,存在严重的行为失误,从而致使存款被转账。 最终,法院驳回了刘大爷的诉求,判定银行没有责任。 刘大爷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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