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部门发现,有村支书16年侵吞70余万村集体资产,而且发现还有多个村子的村干部通过悍然明吞、拐弯捞钱、小额高频等方式,将村集体资产占为己有。那些曾扬言要振兴乡村,要守护乡村的人,现在却成了“蛀虫”,这到底该如何解决? (来源:红星新闻) 根据群众的举报,纪检干部在全国各地发现有多个村子的村干部侵吞村集体资源资产、收益,并建立了自己的小金库。而这些村干部的作案手法可谓五花八门,令人咋舌。 据纪检人员表示,这些村干部有的是明目张胆地将村集体资金转入个人账户,这是最为嚣张的一类。不过,这类村干部比较少。最多的要数巧立名目捞钱和小额高频的方式。 例如,我国东北某村干部于某,虚构道路维修等,并虚开发票,套取村集体资金达30万元。 中部地区一位村干部杨某利用职务之便,与合作社联手通过预付托管费,收钱不入账等方式,套取村集体资金20万元。 西南某市一村党支部书记利用职务之便,自2006年开始逐步蚕食村集体资金,长达16年侵吞了70万元村集体资产。 对于这些驻扎在村里的“蛀虫”,村民们是恨得牙痒痒,但很多时候都投诉无门,甚至还有被穿小鞋的。 纪检部门对此回应称,只要发现了肯定会立即查处。希望乡镇党委能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村干部之间也要相互监督,村民们要积极发挥监督责任。 1、对于村干部们贪腐村集体财产的行为,该如何惩处? 农村“三资”,具体指的是:在集体所有制下,农村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资产和资源。 由此可见,村干部们是利用了职务的便利,将村集体的财产占为己有,这符合职务侵占的构成要件。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上述所举例子来看,这些侵吞村集体资产的村干部们,都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 在司法实践中,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才在3万~10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形,侵吞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 因此,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这些侵吞村集体资源的村干部们,将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2、村干部们的行为为何不构成贪污罪? 贪污罪其实是有身份限制的,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委托管理的人员。 村干部通常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他们只是负责协助国家工作人员处理事情。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由此可见,村干部们只是村民们推选出来的,然后由政 府机关进行批准,为村民们服务的一个岗位而已。 因此,村干部们侵吞村集体资产,就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不过,并非所有的村干部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这里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3、最后,村干部们在村里之所以如此肆无忌惮的侵吞村集体资产,究其原因是现在村里的留守老人居多,他们无法对村干部们达成有效的监督,同时也怕得罪人,担心被人报复。 因此,在选拔村干部的时候,就要严格把控,同时要对村干部们进行定期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廉洁意识。一旦发现有村干部贪腐的,必须严厉查处,杀鸡儆猴。 其次,对于村集体的资产,一定要建立多个监督渠道,要让村民们发挥出监督和检举作用,并保障村民们的隐私安全。 第三,纪检部门要联合其他部门发挥有效处事能力,在受理检举村干部侵吞村集体财产后,要及时的去处理、反馈。 最后,有网友认为,一旦村干部敢贪腐,那肯定是关系都打通好了,这才是老百姓无法举报的真正原因,所以一旦村干部被查,其他相关人员也要一并处罚,而且要严罚,这样才能达到有效的震慑。 对此,您怎么看? 关注@法律公开课
纪检部门发现,有村支书16年侵吞70余万村集体资产,而且发现还有多个村子的村干部
雷雷说趣
2024-11-04 16:4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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