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有2个妹妹,1个弟弟,2妹幼转送他人,从此再无任何联系,3妹结婚数年后

博仑有意思 2024-11-15 22:18:44

上海,女子有2个妹妹,1个弟弟,2妹幼转送他人,从此再无任何联系,3妹结婚数年后去世,弟弟幼年夭折。女子用心照顾父母直至送终,宅基地归女子承继,岂料,父亲刚去世,2妹夫将女子诉至公堂,要求长女对半分割遗产,最终,法院的裁决令人瞠目结舌! (案例来源:光明网) 林晓芬(化名)有 4 姐弟,她是大姐,底下有两个妹妹,一个弟弟,弟弟是年纪最小的。 林晓芬的母亲体弱多病,父亲独自辛苦工作养活全家,负担沉重。 所以,在二妹还小的时候,就把她过继给了远方没有子女的亲戚。 二妹被过继后,就和她们家没了来往,多年来就像不存在一样。 家里剩下三个孩子,父亲老林身上的压力总算小了一点。 老林原本期望,好好抚养这三个孩子成人,尤其是儿子,他把儿子当作心肝宝贝,谁知儿子在几岁时得了一场大病,没能治好,早早离开了人世。 林晓芬的母亲本就身体不好,儿子去世后,由于过度悲伤,也跟着去了。 从此,两姐妹和父亲相依为命。 很快两姐妹都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林晓芬舍不得父亲,于是嫁到了离父亲不远的邻村。 父亲有个头疼脑热,或者逢年过节,林晓芬都会回来探望。 林晓芬也告诫三妹林美娟:父亲一个人把我们养大不容易,我们要报答他的养育之恩,所以你别嫁得太远。 林美娟牢记姐姐的话,找对象的时候,只要距离远一点的,她都不考虑。 后来,林美娟也结婚了,就在离父亲不远的另一个村子。 虽然,两姐妹都嫁人了,但是她们经常回来看望父亲,有时带些生活用品回来,有时买了食材回来做好和父亲一起吃顿饭再回去。 老林看到两个女儿这么懂事孝顺,觉得自己这些年的辛苦都值了。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林美娟结婚几年后的一天,她出门办事,遭遇意外,不幸身亡。 老林听到这个消息后,心痛得好几天都缓不过来。 他想到,自己原本有 4 个孩子,可一个个都离开了,现在只剩下大女儿陪在身边,越想心里越难受。 林晓芬看到父亲整天闷闷不乐,就把他接到自己家里住,全心全意地照顾父亲。 几年后,父亲也走了,林晓芬想到父亲一生辛苦,却没享几年福,所以在给父亲办理后事时,她把每一个环节都安排得妥妥当当。 父亲走后,他留下的老房子成了空房,林晓芬看着老房子,那里有太多的回忆,她想要把房子保存好,于是花钱请人把老房子整理好。 没想到,很久不联系的三妹夫吴天明,这时却出现了,他说林晓芬整理老房子没有经过他的同意。 吴天明说,岳父不在了,他作为三女儿的丈夫,有资格继承岳父的遗产。 林晓芬则表示,不会同意妹夫的要求,因为吴天明没有对岳父尽到赡养义务,所以没有权利继承遗产。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分析这件事呢? 1、我国继承法,对于继承顺序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民法典》第 1127 条规定: 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在这个案子中,老林的配偶早已过世,小儿子也已经夭折,三妹林美娟也在婚后不久去世。 所以,老林的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大姐林晓芬和过继给亲戚的二妹。 2、女婿有没有权利继承岳父的遗产? 女婿和岳父之间是姻亲关系,而非血亲关系,因此女婿通常没有法定继承权。根据《民法典》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而女婿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 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女婿可能享有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第 1129 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这个案子中,如果经过调查,吴天明确实对老林尽到了赡养义务,那么,吴天明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继承。 3、法院最终如何判决? 吴天明说,岳父在世时,自己尽过赡养义务,还找了隔壁村修鞋的一个人为他作证。 而林晓芬找来老林的弟弟和村委,他们证明,老林在世期间,一直住在女儿林晓芬家,吴天明有时过年都不来看望,更别说尽赡养义务。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吴天明提供的证人证言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出证形式,修鞋人员对老林的情况了解不充分。 林晓芬主张老林多年前搬到她家的事实得到吴天明确认及村集体组织和老林弟弟的佐证。 所以,吴天明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吴天明所占份额为 45%,被告林晓芬所占份额为 55%! 对此,大家有话想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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