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憋屈了!”四川泸县,老人承包村里一口鱼塘,多年过去,塘里的鱼长得又大又肥。同村一名男子得知后,心生贪念,趁着暴雨天气,悄悄溜进鱼塘,打算捞几条做红烧鱼。未曾想,由于暴雨,鱼塘变得异常湿滑,水深超过 2米,男子意外滑倒,加之不太擅长游泳,大声呼救却无人回应,最终不幸溺亡。事后,男子的家属把老人告上法庭,指责老人鱼塘没有防护措施和警示标识,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 72万。老人在法庭上直喊冤!最终法院判决却令人意想不到。 (案例来源:西瓜视频,案情微调) 村里王大爷(化名)育有三个子女,其老伴早早离世,依靠一口鱼塘,含辛茹苦地将子女抚养成人。待子女们各自成家后,王大爷并未选择与他们共同生活。 在王大爷心中,子女刚组建家庭,生活不易,他不愿成为子女的累赘,于是决定留在老家,继续经营鱼塘,挣些钱补贴家用,以减轻子女的负担。 子女们百般劝说无果,只能任由王大爷继续操持鱼塘。未曾想,王大爷的坚守竟为自己惹来了一场巨额索赔的官司。 王大爷养殖的鱼声名远扬,他割鱼草十分勤快,从不用鱼饲料,鱼全是有机鱼,每条都重达六七斤,肉质鲜嫩。 同村的李刚(化名)结婚后,无所事事,既不上班,也整日在家游手好闲。闲来无事时,听闻他人提及王大爷家的鱼塘,便打起了主意,盘算着何时去弄几条鱼尝尝。 事发当日,李刚想吃红烧鱼,恰逢暴雨天气,同村的人都在家不敢外出,这给李刚提供了绝佳机会。 李刚带着捞鱼工具,来到王大爷鱼塘附近。他未留意鱼塘周边状况,因暴雨缘故,鱼塘坎上满是淤泥,异常湿滑,且水深接近 2米。 李刚望见浮出水面的大草鱼,兴奋不已,伸出捞鱼工具,妄图捞几条便走。 岂料,李刚身体失衡,滑入鱼塘。而李刚不太会游泳,很快便在水中挣扎,大声呼救,奈何四周无人。 大约半小时后,李刚精疲力竭,懊悔万分,只能任由身体逐渐下沉,直至被水淹没,结束了生命。 李刚的妻子发现丈夫不见踪影,四处寻找,却一无所获,于是报警。数日后,在王大爷的鱼塘找到了李刚的尸体。 警方经过调查,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让李刚妻子与王大爷自行协商解决。 李刚妻子认定李刚的死与王大爷脱不了干系,要求赔偿全部损失,而王大爷则认为李刚偷鱼溺亡,与自己无关,双方协商无果。 事后,李刚妻子将王大爷告上法庭。 法庭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辩。 1、李刚的妻子表示,鱼塘属于公共场所,王大爷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使得李刚有机会进入,进而导致李刚死亡,构成侵权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 1198 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案中,王大爷的鱼塘位于村附近,常有村民在周边活动,无疑属于公共场所。而王大爷作为鱼塘的所有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然而,王大爷明知鱼塘较深,在下雨时可能导致他人溺亡,却未在鱼塘周边安装防护设施或设置警示牌,显然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王大爷辩称,鱼塘系私人区域,李刚属于偷盗行为,对李刚不承担任何安全保障义务,且李刚明知鱼塘暴雨天气路滑、水深,是其自甘风险所致,自己对李刚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担责。 《民法典》第 1174 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李刚溺亡时正值暴雨,常人皆知路滑,且鱼塘水深显而易见,但是李刚仍执意前往,属于故意为之的自甘风险行为。 同时,鱼塘为王大爷的私人区域,并非位于路边,周边也不常有村民过往。而李刚偷盗王大爷养殖的鱼,属于违法犯罪行为,王大爷不应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即不存在过错。 因此,李刚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3、经过审理,法院判决王大爷承担 10%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王大爷的鱼塘虽为私人区域,但所处位置并非偏僻,仍不能排除有村民前往的可能,还是应当做好一定的防护或警示措施,否则无法排除溺亡风险的发生。王大爷存在一定过错。 不过,李刚作为成年人,明知暴雨天气仍偷盗王大爷养殖的鱼,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王大爷承担 7.2万,赔偿责任。 4、对于安全保障义务,不应随意扩大范围,否则可能产生泛化适用的风险。也就是说,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限制在合理范畴内。 对于不在村民居住或通行区域的鱼塘,通常不会造成村民溺亡风险,除非塘主存在明显管理不善的情形,不宜认定其有赔偿责任。 况且,本案中李刚偷盗行为导致溺亡结果,法律不能向违法行为让步,在这种情况下,不支持李刚家属的赔偿请求或许更为合理。 那么,你们觉得判决合情合理吗?
“太憋屈了!”四川泸县,老人承包村里一口鱼塘,多年过去,塘里的鱼长得又大又肥。同
博仑有意思
2024-11-16 22: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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