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指点 【“屠龙案”重罪重罚理所当然】 “屠龙小队案”七名罪成分别判囚5年10个月至23年10个月 香港
香港教育大学国家安全与法律教育研究中心总监、教授 顾敏康
2024年4月23日,“屠龙小队案”(简称“屠龙案”)正式开审;11月14日,香港高等法院作出判决,案中计划主谋吴智鸿被判入狱23年10个月,“屠龙小队”领导者黄振强判入狱13.5年,其他被告分别入狱5年10个月至12年。这是香港第一起以《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第575章)起诉并判刑的案例。从案件披露的细节看,这是一起集团犯罪。被告人有组织、有领导、有预谋实施恐怖犯罪计划,被判重刑是罪有应得,既是对潜在犯案者的有力震慑,也彰显了正义。
认识案件危害性与主观恶性
先说这起案件的社会危害性。暴力恐怖活动是反社会反人类的行径,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是全世界的共识。从本案情况看,罪犯不仅针对不特定的警员,而且也针对不特定的无辜平民。据报道,罪犯计划在2019年12月8日“民阵”发起游行期间,在湾仔布下两个炸弹陷阱,小炸弹首先在英皇中心外引爆,迫使警员沿轩尼诗道退后至大炸弹的位置,再由案中被告苏纬轩负责在高处用AR15以长枪射击警员,继而引爆大炸弹,造成现场警员以及大批民众的伤亡。又据报道,涉案炸弹威力达到半径400米,当时周遭市民成千上万,两个炸弹加上高处的射击会造成重大的伤亡。所以,此案如果不是被警方提前侦破,必将引发大型血腥事件,后果非常严重。
国安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没变
所以,理所当然的,对于这种严重罪行,当然需要予以重罚。本案是律政司首次引用《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第575章)起诉的。条例中列明作出或恐吓作出行动,当中涉及针对人的严重暴力、财产严重损害、危害作出行动者以外的人生命、意图强迫特区政府或国际组织而进行,即属“恐怖主义行为”,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终身监禁。当然,法院从实际情况出发,对主犯或领导者施以重刑,对一些被告转做控方证人或认罪,刑期有所扣减。这充分体现了区别对待和“过罚相当”的原则。但关键是向社会发出清楚资讯:对恐怖活动罪行,不管行动最终有否成事,犯人都必将面对重罚。
“屠龙案”对香港警示意义是很明显的:香港国安法律奠定了香港社会稳定的基础,但是,仍然要警钟长鸣,加强国安教育,保持高度的警惕,尤其是要继续防范那些由极端政治思想演变成的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香港警方也要高度戒备,及时侦破有关犯罪,从而为香港“由治及兴”提供坚实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