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年近七旬的老中医在为一名妙龄少女诊疗时,被少女大喊一声“流氓”。双方紧

小鲨看法 2024-12-22 17:57:37

山东临沂,年近七旬的老中医在为一名妙龄少女诊疗时,被少女大喊一声“流氓”。双方紧接着爆发激烈争吵。女子和其母亲坚持说老中医触碰了女子的胸部,为此双方还闹到了派出所。可派出所最终决定对老中医不予处罚。女子急了,又把派出所告上法院。

(来源: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发当天上午,24岁的女子李志艳在母亲的陪同下来到了当地一家中西医诊所。原因是李志艳一直说自己肠胃不舒服,所以希望老中医能帮忙检查一下。

老中医陈文清按照中医四诊疗法,望闻问切的方式为李志艳按步骤进行检查。在切诊时,陈文清显示检查了李志艳的甲状腺和淋巴,接着又准备向下,对其胸部准备拍诊。

可刚对李志艳拍了一下,李志艳就大喊一声,流氓。这一喊把陈文清喊愣了。但这一嗓子,却也把其他的病人和医生招来了。

紧接着,李志艳和陈文清爆发激烈冲突,虽然陈文清一再表示自己没有非礼李志艳,但因为当时诊室中并没有其他人,加上李志艳母亲的帮腔,陈文清逐渐处于下风。

之后李志艳母女报了警,警方来到现场后,把相关人员和诊室门口的病人都带到了派出所。

不过,派出所最终做出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陈文清不予行政处罚。

这下李志艳急了,说派出所是偏袒陈文清,要求派出所重新作出处罚。和派出所交涉无果之后,李志艳母女把派出所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派出所对陈文清重新作出处罚。

法院认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治安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公安机关对诸如本案这类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作出处罚时,必须做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违法行为,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在李志艳就诊时,现场除了陈文清和李志艳母女外,并无第三方在场,亦无监控视频,根据案发后上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在场附近其他人的证言等证据,无法证实陈文清存在猥亵李志艳的违法事实。

因此对李志艳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李志艳一听,怎么自己吃亏了还不被认可呢?于是又提起了上诉,这次李志艳收集了很多证据和说法,她在法庭上信誓旦旦的表示:

1.事情发生后,其曾经投诉到卫生健康部门,卫生健康部门也调查过,并且相关负责人也说,陈文清的行为容易造成女性的误会,并不是完全符合规定。

也就是说,陈文清的行为并不是正规行医行为,并不符合正常程序。派出所不对陈文清进行处罚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2.那个诊所的大厅是有摄像头的,陈文清拒不提供大厅内的视频,就是想掩盖事实真相。为了查明案情,请二审法院依法调取大厅内的监控视频。

3.《保护患者隐私制度》第七条规定:员工管理,医务人员在为异性患者进行涉及隐私部位的诊查、治疗、处置时,需取得患者同意且有第三者医务人员或家属在场。

陈文清在诊疗时触碰患者身体,并没有征得患者同意,其行为违反了保护患者隐私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4.再说了自己得的是胃病,但陈文清却触碰自己的胸部进行检查,足见其目的不纯。

因此,请求二审法院责令派出所对陈文清作出行政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

案件发生的时候,并无第三方在场,亦没有诊疗室内的监控视频。

至于李志艳所谓的诊所大厅的视频内容,与违法事实的成立与否并没有关联。因此法院对于调取大厅视频的请求,不予支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结合在案证据,派出所以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陈文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无不当。

最终,二审法院还是驳回了李志艳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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