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07 刑法《恶意欠薪罪》的诠释 恶意欠薪将受刑罚性; 运用刑事法律是国

惟辛说事 2024-12-26 12:55:43

刑法:07 刑法《恶意欠薪罪》的诠释 恶意欠薪将受刑罚性; 运用刑事法律是国家同犯罪作斗争的最直接方法。 国家正是通过犯罪行为法定化,即通过刑事立法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确定为犯罪,从而控制犯罪和调整刑事法律关系。同时刑法也是其他部门法律的补充,当一般部门法足以抑止某种危害行为时,就不必由刑法予以调整,当其他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利益时,才由刑法保护。 对于恶意欠薪的行为,中国当前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劳动者薪酬的规定,无不强调劳动者有取得报酬的权利。但无论是基于经济法的劳动关系规定,还是基于行政管理的劳动监察,对恶意欠薪行为都缺乏相应惩治力度,最终导致政府出于社会稳定及民生考虑不得不为欠薪者埋单,将欠薪的违法必究成本转嫁到公共财政身上。 中国恶意欠薪比较严重的实际现状是,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均不能对恶意欠薪进行有效的控制。因此,对严重恶意欠薪行为上升为刑事处罚,是完全必要和紧迫的。只有增设“恶意欠薪罪”,运用最严厉的刑罚方式教育和警醒欠薪者,产生较好的震慑作用,才能有助于发挥刑法的价值导向功能,迫使用人单位不敢轻易恶意欠薪。 事实上,国外许多国家和地区就运用刑法对恶意欠薪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中国香港地区也是如此。 在香港,雇主不按时支付工资给雇员,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20万港元及监禁1年。2007年,香港又对《雇佣条例》进行了修改,把欠薪罪的最高刑责由罚款20万港元及监禁1年提高至罚款35万港元及监禁3年。香港地区少有像内地那样激烈的恶意欠薪事件的发生,欠薪入罪的导向价值应该是主因之一。 刑法的可行性: 有人担心增设“恶意欠薪罪”是否可行,将恶意欠薪纳入犯罪体系会带来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问题和困难,很难实际进行操作。但笔者认为,增设“恶意欠薪罪”具有境外成功的立法借鉴,还有中国现有的法制条件和司法实践经验,完全具有可行性。 设立“恶意欠薪罪”有成功先例可循,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纷纷立法惩治拖欠工资的行为,为中国增设“恶意欠薪罪”提供了借鉴。 韩国《劳动标准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支付工资的,判处3年以下监禁或处于2000万韩元以下罚款; 中国台湾地区“雇佣条例”规定,雇主必须在确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工资期届满后7天内支付,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判罚款35万元及监禁3年。 具备增设“恶意欠薪罪”法制条件。目前中国处理欠薪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等,它们在一定程度上调整了劳动关系。行政部门、法院等单位对欠薪行为也采取了一定惩罚措施,对于欠薪行为的遏制起了一定作用,为增设“恶意欠薪罪”提供了良好的法制条件。但始终对恶意欠薪都缺乏相应惩治力度,如果增设了“恶意欠薪罪”,将使刑事司法与民法、行政法相互衔接、相互补充,形成一条严密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就能有效遏制欠薪行为。 具备增设“恶意欠薪罪”司法实践经验 有学者提出,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属于“恶意”难以认定。其实,中国《刑法》对什么是“恶意”是有具体解释的。《刑法》第196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这里的“恶意”有两层意识: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经催收后仍不归还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的认定,为如何理解“恶意”积累了丰富的司法经验,为将来实施“恶意欠薪罪”提供了借鉴。 恶意欠薪罪已纳入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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