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一男子生前问银行贷款15万元,谁知半个月后竟意外去世,而直到4年后银行才知晓,于是将男子的妻儿告上法院,要求他们偿还15万的借款本金,以及高额的罚息。法院给出了不同意见。 (来源:都市现场) 徐大(化名)曾是一位小商贩,后来为了做强做大,他通过手机银行申请了一年期的15万元信用贷款。在款项入账后,徐大便开始筹划如何用这笔钱。 然而,命运却对他开了一个残酷的玩笑,在借款还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徐大因一场突如其来的意外离世。 徐大的妻子郁某和儿子徐某在悲痛之余,还要面对一个棘手的问题,这笔贷款要不要还? 家里长辈坚称人死债消,人都死了还还什么还,于是郁某和徐某就没再把此事放心上了。 可万万没想到,4年后的一天,郁某和徐某突然收到了一份起诉状,原告是某银行,起诉的理由是要求二人偿还徐达在4年前借的15万元本金和利息,以及高额的罚息。 这份起诉状让郁某和徐某的生活中炸开了锅,他们觉得委屈又困惑,徐大已经去世多年了,为什么还要妻儿来偿还这笔债务?银行这不是趁火打劫吗? 在法庭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郁某和徐某主张: 1、这15万元是徐大的债务,既然徐大已经在4年前去世了,那人死债消。 2、这事都过去4年了,早就过了法律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 因此,郁某和徐某向法院主张这笔债务不用偿还。 可银行方面表示: 1、徐大生前与我们签订了借款合同,虽然他去世了,但在法律上并不会人死债消。按照法律的规定,应当由徐大的遗产以及遗产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 2、郁某作为徐大的妻子,徐某作为徐大的儿子,均是法定继承人,不过徐某当初自愿放弃继承遗产,所以可以置身事外,但郁某必须偿还。 那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法院进行了深入调查,发现徐大死后只留下了一套房子,而且这笔15万元的借款并未过诉讼时效。在徐大未还债期间,银行曾经催要过几次,但后来电话号码成了空号,便没在催要了。 因此,法院作出如下认定: 1、我国法律上并没有人死债消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也就是说,即便欠款人已经死亡,但他的债务仍受借款合同的约束,自然应当予以返还,但这个返还需要看债务人的遗产有多少。 如果遗产远远超过15万元的,那这15万元的本金及利息都应当返还,这是双方之间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就必须按照约定来执行,这是诚信原则的体现。 但如果遗产不足15万元的,在保留郁某基本的扶养费后,其余部分应当予以偿还债务。 现在徐大的遗产是一套房子,价值远远超过了15万元,那郁某作为唯一继承徐大遗产的人,应当由郁某独自偿还这笔债务。 2、对银行向郁某主张违约罚息不予支持。 罚息本质上是一种违约责任。徐大的确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但是徐大的突然离世是一场意外,并不是其主观上恶意拖欠。 另外,在徐大未按时还款时,银行并未及时催收,而是放任该情形持续了了4年,导致损失不断扩大。而且银行并未提交郁某明知徐大欠了15万元债务,却故意不积极还款的证据。 《民法典》第59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重大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因此,银行在这方面存在过错,故对于罚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郁某需要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银行15万元本金及按照LPR利率标准支付相应的利息。对于银行主张的罚息请求,予以驳回。 最后,这个判决结果让郁某松了一口气,也让她明白了:原来人死了,债务并不一定就消了;原来银行也不能随便要求罚息;原来法律是这么公平公正的。 对此,您怎么看? 关注@法律公开课
江苏淮安,一男子生前问银行贷款15万元,谁知半个月后竟意外去世,而直到4年后银行
雷雷说趣
2024-12-29 01:07:48
0
阅读: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