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记质疑江歌妈妈诈捐(一)两边都有人说我屁股是歪的,其实说的挺准,因为我没有

大风奏响风云 2024-12-29 11:11:39

理记质疑江歌妈妈诈捐

(一)

两边都有人说我屁股是歪的,其实说的挺准,因为我没有坐在两边的任何一边,两边的支持者看到我的屁股的歪的才对,因为任何人都是以自己为坐标系看别人的。

只有哪些跟我一样,坚持“一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看待问题都人,才会觉得我坐的正。

(二)

并且我要提醒两边,都不要误判,我真不是你们那边的人。●这是特别提醒。

有什么不可告人是秘密啊、绝密啊,千万别私下里告诉我,自己好好留着。我只对自己的专业和品格负责,不为任何一方服务。

●但是两边需要以法律为标尺,寻找对自己有利的一面时,都可以使用我的观点。

(三)

没法坐在任何一边是有很直接的原因的。

(1)对于理记为代表的质疑派。

①我支持反骗捐,我认为对于信息不透明的公开求助者的质疑,是法律赋予公众的权利,对其质疑形成的舆论监督,是正常社会允许且鼓励的行为。

②但我支持的反骗捐是以证据为基础,以法律途径为路径的反骗捐,舆论监督仅限于“反骗捐”这个公共议题,不能扩展到对他人其他人格权利的侵害。

③在这件事情上,我不认为理记是黑公共,因为受益与要承受的巨大风险不成比例,且没有谁与江女士存在商业竞争,未发现可以支付大额公关费的组织和个人。

④但是理记对于信息源不加甄别的使用我不赞同。作为前记者,其非常清楚,即便是媒体采访报道负面新闻,按规定也最少要两个独立的信息源交叉验证后才能发布。

不加甄别的使用错误信息,不仅仅侵害他人权利,也让反骗捐蒙受损失,遇到阻力,还减少了有责机关公开介入调查的可能性。

⑤理记通过舆情推动有责机关下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舆论不能极端到直接定罪的程度。

情、理、法、罪要有区分,那些完全不可能构成的罪名和早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行为,是基本法律常识,我要是支持这种错误说法,那就是侮辱自己的专业了。

●●基于以上五点,质疑派的凳子我只能坐半个屁股。

(2)对于挺江派

①社会确实存在对江秋莲女士个人求助信息不透明的质疑,虽然法律对个人求助信息公开没有强制性规定,但基于诚信、公平原则,求助者有义务回应质疑,应该公开必要的信息。

当然,信息公开不等于要公开流水,其实参照个人求助平台公开的标准,公开获捐金额、主要支出用途、结余及使用打算即可。

②确实有证据指向江女士求助获得善款后用于了出借。所以对于善款金额和使用的质疑并非空穴来风。

③但是,我认为罪刑法定,对江女士可以质疑,不能定罪。司法机关审判尚且有冤假错案,一群公民对另一个公民网络定罪,不仅仅侵害个人权益,还蕴含着很大的秩序风险。

④我认为可以质疑江女士个人求助行为,但不能拓展的私生活领域,特别是不能拿性名誉当武器。结几次婚与个人求助没有关系,求助时是否有配偶才有关系,因为有配偶才会产生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才会影响求助都合理性。

⑤对于生命权纠纷案,我认为适用过错原则判决站不住脚,司法实践中把引入危险作为担责理由也存在明显争议,我赞成以公平原则判令补偿。

⑥但我尊重江女士的诉权。其实是尊重每一个人的诉权,因为诉权是获得私法救济的基本权利。

●●基于以上6点,很显然,挺江派的凳子我也坐不下,我仅仅在人格权保护方面会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发声。

(四)

其实,我对维护每个人的权益都标尺都是一样的。

我不仅认为江女士有生存权,有名誉权。我认为刘鑫一样有生存权、名誉权。

我不支持任何人侵害他人的权利,但是侵权行为发生后,需承担的责任也应该依法确定。比如陈岚,我不认为她的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我不否认她应该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五)

很真诚的给双方一点建议。

①对于理记,应该加强信息甄别,去伪存真,且放弃那些与“骗捐”无关的质疑、指控,聚焦个人求助问题本身,收集证据,征集“被害人”,依法通过报案或诉讼的方式推动“反骗捐”。

②对于江女士,按照个人求助——求助性打赏——非求助性打赏——个人经营所得四大块,梳理账目,然后把个人求助所得资金、主要用途、结余(如有)资金使用打算向社会公示。

即便这样,公示后肯定还会有大量质疑,但如果自己的求助没有大问题,公示是对自己有了交代,对社会有了交代。

对于侵害个人权益的大V,依法维权。对于随波逐流的小透明,就放弃吧。

我很理解一个母亲失去唯一的女儿后受到的极端精神冲击,但人要活着,总要与自己和解,与社会和解,总要走出来,还是要过美好和谐的生活。

当然我的建议只是一个旁观者很自我的主观想法,接受不接受都很正常。如果认为是打扰,就当多听了个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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