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法学院教授谈邯郸初中生被杀案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惩治问题,症结不在司法上,在立法上。
(1)应该全面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于严重暴力犯罪,12岁以上的就应该负全部刑事责任,也不应该设置报最高检批准的前置条件。
(2)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对年龄低于12岁的,犯罪故意恶意强烈的,追究刑事责任不应受年龄限制。
(3)扩大恶性犯罪中死刑的适用范围,在杀人、强奸致人死亡以及其他恶性犯罪中,废除18岁以下不适用死刑的限制。
(4)设立监护渎职、失职罪,既然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那么监护人就担负重大监护职责。如果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监护不到位,发生了杀人重伤这类严重暴力刑事案件,比照失职、渎职追究监护人的刑事责任合情合理。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几千来来中华民族最基本的法律价值观,也是维系中国社会公平正义最基本的标尺,到了我们撅起西方那些假人道、真虚伪、真恶毒的破标准的时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