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记质疑江歌妈妈诈捐 对于个人求助的信息披露和社会质疑的度,其实“小凤雅”事件衍生的作家陈岚被诉侵权案,是民事司法审判领域最接近的样本,该案还纳入了人民法院案例选。
这个案件的判决书所遵循的裁判规则,对于理记与江秋莲的争议,具有相当的参考价值。
今天把主要部分贴出来,真想理性思考问题,真正感兴趣的朋友可以认真读一下。
●●前提:江秋莲所得资金比较复杂,包括个人求助(又分为通过个人求助平台求助和不通过个人求助平台求助两部分)、慰问性打赏、情感型打赏、经营所得等几部分,本判决只对“个人求助”部分具有借鉴意义。
注:【 】部分是本人解读。
(一)
关于个人求助人的信息公示义务。
判决书:
●原告杨美芹作为网络个人求助者应否披露必要的善款使用信息。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网络个人求助的方式为人们的爱心行为建立起了更加广泛、便捷和高效的渠道,使更多困难家庭得到了及时救助并渡过难关,应当予以倡导。
●【肯定了个人求助存在的正面价值】
与此同时,网络个人求助也常有鱼目混珠的现象发生,透支了公众的爱心和信任,应该予以规范。
●【指出了个人求助可能存在的风险】
个人求助者在获得捐助后,理应诚信、合理使用善款,以实现捐助人的捐助目的。同时亦应基于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以合理适当的方式,披露必要的善款使用信息,适时适度地回应捐赠者和社会公众对于捐款效用的关注。
●【明确了个人求助者有披露必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的义务】
如个人求助者未能适时披露,由此导致公众和媒体出于舆论监督,从已知有限信息中推测出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或不完全相符的事实,并就此进行批评和指责,即便对其人格权益产生不利影响,个人求助者也应在一定限度内予以容忍。
●【明确了如个人求助者未披露信息,其对社会质疑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本案中,原告杨美芹作为网络个人求助者在享有受捐助权利的同时,也应当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尤其是在已经引起社会热议和他人非议的情况下,更应及时通过原先获取捐赠的渠道或平台等途径,公布能够大致反映捐款用途的支出情况及相关凭证。但从本案查明事实来看,原告杨美芹未及时主动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而导致社会舆论的影响进一步扩大,其应承担适度的容忍义务。
●【进一步明确了个人求助者未披露信息需承担容忍义务】
(二)
关于质疑、批评与名誉侵权的尺度
判决书:
●被告陈岚发布讼争博文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本案讼争博文起因于原告杨美芹的网络个人求助事件,如前所述,原告杨美芹通过网络公开求助事由并获得社会捐助后,理应合理使用善款,并适时披露款项用途等事实性信息。这些信息并非单纯的个人隐私,有必要接受公众的监督与质疑。
●【再次强调了个人求助者未披露信息应接受公众监督与质疑】
被告作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微博注册使用人,以上述捐款事件作为博文议题并无不妥。
●【网络大V如仅仅是对捐款事件质疑,是允许的】
但在发布相关信息前应就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尽到合理的查证义务。
●【允许质疑,但也应承担信息真实性的查证义务】
根据被告的举证情况,被告发布的多数博文,援引了志愿者及网友的言论,有一定的来源和依据,并非凭空捏造。虽然其中确实存在部分信息失实的问题,但在获知真相后被告及时予以了更正。同时,鉴于源自他人的传来信息在客观上存在着不对称传递、碎片化传导、叠加他人情绪等诸多可能性,因此,在获取信息渠道相对有限,原告杨美芹又无积极回应的情况下,被告在事实性描述中存在一定偏差也实难苛责。
●【网络大v在质疑中对事实性的描述存在一定的偏差不能苛责】
本院同时注意到,在被告发布的博文中,还有“女儿得病,骗捐不治疗”“留着钱给儿子治病吧”“愚昧狠毒的心”“疑似被亲生父母虐待致死”“其父母极有可能希望摆脱麻烦,因为公众质疑声越来越多,恶意断绝孩子饮食,最终导致孩子衰竭”、“一句话,孩子没有得到任何有效治疗,从头到尾。一直在等死!这个是不是虐待?!”等概括性事实描述及定性评价,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和道德指控,这些言论通过网络途径传播之后,难免会引发社会公众对王某某父母产生相当程度的负面印象,足以对其名誉造成不良影响,导致社会公众对原告杨美芹的社会评价降低。
●【带有强烈主观色彩和道德指控的内容,则构成侵权】
如前所述,被告作为网络“大V”,虽无法苛责其对讼争博文所涉事实的真实性必须达到确凿无疑的程度,但其仍应秉持谨言慎行的态度,对所获知的信息是否足以支撑其自由言论尽到严谨、审慎的核实义务,并在理性限度内作出恰当评价。
●【网络大V可以质疑,但也要审慎核实,理性、有限度的评价他人】
但从被告申请到庭证人的证言内容分析,被告虽可从志愿者处获得一些与王某某救治有关的信息,但得不出被告在博文中作出的有关“骗捐”“虐待”“摆脱麻烦”“从没治疗”的结论。
●【网络大v所获得的信息得不出骗捐、虐待的结论】
故上述博文仅系被告依据收集到的各种信息演绎而成的主观推定,且部分评价性言论超出了合理的限度,超越了合法的边界,贬低了对方的人格尊严,显然与保护公民名誉权的相关法律规定相悖,被告对损害原告杨美芹名誉的事实发生难辞其咎。
●【网络大V的言论超出了合理限度,越过了合法的边界,侵害了对方的人格尊严,承担侵权责任】
(三)
后记:
个人求助是以公民生存权的一种表达,法律是允许的,并不禁止。
个人求助不适用《慈善法》,适用于一般民法。
所以民法的那些基本原则,我们可以再回顾一下:权利与义务一致,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
这些原则对于求助者和质疑者都适用,享受权利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对于求助人:享受了求助的权利,也要承担信息披露的义务。
对于质疑者:享受了质疑监督的权利,也要承担信息核实义务。
万事不可只强调权利,不承担义务,做啥事都不能太过分。
以上信息来自《王太友、杨美芹与陈岚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沪0112民初273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