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律师行业中,遵守律师誓言,视律师职业道德为上的律师“寥寥无几”已处于“良莠不齐”的境地。甚至部分律师就在干“一锤子买卖”的比比皆是。 案例;2023年8月下旬,我于同一《上海司法局幕墙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同一债务人”因挂靠《上海东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国新。欠薪欠款事项,前往《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咨询相关诉讼事项。 接待律师:看了我们的所有《现场资料、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配合单位、材料单位、证据、照片、微信、短消息、银行转账记录、银行转账流水单、竣工验收审计结算、连工程尾款全额如数收到、公司出面协调资料、包括上门讨薪照片》后。认为所有相关证据明确张国新确实存在“拖欠薪资及报销款”的事实,可以上诉。追回自己的劳动所得。 接下来,就是该接待律师,频繁的电话联系我们,并表示该案的胜诉率是“铁板钉钉”的。要求我们尽快前往该律所签订委托律师合同,如此;我与同事2023年8月31日前往《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律师合同”我与同事当场缴纳“相关费用” 然而,缴纳费用后,律师代理书写“上诉状”提交徐汇区法院,到2024年5月10日开庭前(除微信群中联系及补充资料外)我们与主办律师根本没有见过一面,也根本没有根据我们提供的所有“证据证明”资料,分析、梳理我们证据证明中的“不足之处”及相关重要的焦点问题及庭审中阐述:能佐证张国新确实存在“拖欠薪资及报销款”的事实的依据。 直到2024年5月10日上午在徐汇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时的那一刻。 庭审中法官:汪景洪问及被告;原告的诉求是否真实! 被告律师答:原告上诉期已过《三年时效期》请法官不支持原告的诉求! 由此;法官问原告律师;对被告提出:上诉期已过《三年时效期》诉求,需抗辩吗? 原告律师此刻竟然“无动于衷”未说一句话。根本没有为委托人在庭审中“据理力争” 最终法官;《由于提出新证据原因,需再开庭。结案》 假设:我方律师庭审中“据理力争”阐述相关焦点《三年时效期》的问题。 我方债权人:从2016年春节后多次协商、沟通、电话、短消息、微信、电话不接,就是上门要钱,也是采取;承诺、哄骗、忽悠、信誓旦旦口若悬河承诺)就是不解决。 甚至在2020年3月24日张国新仍发微信给接任我工作现场负责人:陶争玲18018637977微信内容:陶经理,前几天与东江公司领导们碰头,商量你和其他几家善后款项的应付事情的安排。请抓紧时间,以便及时请款,勿忘! 表面上看;2020年3月24日张国新仍然想解决“欠款欠薪”主观意识。实际上这也是该的一种哄骗、忽悠策略…直到我2023年9月7日上诉至《徐汇区人民法院》之日,仍然未收到张国新针对“欠款欠薪”事项的任何有实质性的做法。 直到被告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三年时效期已过,请法官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才真的知晓我的权益人《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 此刻我方律师应如下建议: 1、建议法官:此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一般都是三年。时效期断案。 2、建议法官: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断案。 请建筑业同行评论;如您是该案的主审法官,听了我方律师的阐述,您会采用(诉讼时效一般都是三年/还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断案呢? 法官与律师 恶意欠薪
当今社会,律师行业中,遵守律师誓言,视律师职业道德为上的律师“寥寥无几”已处于“
惟辛说事
2025-01-18 14:3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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