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人不好做!”江苏无锡,一老人虽孑然一身但老宅面临拆迁,居委会趁机与老人的哥哥、弟弟协商老人的赡养问题,但他们均明确拒绝赡养老人。无奈之下,老人跟居委会所属的经济合作社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万万没想到,老人去世后,老人的哥哥竟然以老人签署时无民事行为能力要求法院确认协议无效,要求经济合作社返还拆迁利益。
(来源:现代快报)
宁静的老宅里,老人张二正放空自己。
放空之余,张二估计在回想自己一直没有结婚,也没有领养子女对不对。
原来,张二兄弟三人,张大和张三都有美满的家庭,只有自己一个人在乡下老宅里生活着。
由于无人帮衬,老宅即使破了也没有人给修复,只能任由它塌掉。
还没等张二想出个究竟,居委会的工作人员进来了。
挨近张二后,工作人员说张二的老宅位于拆迁的范围内,近期要拆迁,有个问题需要跟张二商量下。
原来,按照拆迁政策,安置人口的安置面积是按照老宅房屋的面积确定的。
由于安置面积最小是70平方米,而张二老宅房屋面积仅剩21.45平方米,张二需要另行补齐相差面积的购房款。
张二听到了,居委会是让自己补近5万元的购房款。
听到这个数字,张二无奈地摇了摇头。
工作人员明白张二的意思,就立刻向领导汇报。
最终,为了解决燃眉之急,居委会下属的经济合作社决定帮张二补足差价,先帮张二弄套安置房,也方便拆迁安置工作的进行。
可这近5万元的款项还是需要解决一下,不能一直放在经济合作社的账上不明不白。
于是,垫钱1年后,居委会找到张大、张三,跟他们商量起张二的赡养事宜。
居委会称,如果张大、张三以后赡养张二并向经济合作社返还垫付的费用,那张二的安置房屋就归张大、张三所有。
一听到自己要付钱,张大、张三果断拒绝了。
见张大、张三如此态度,居委会没再多说,但也要求张大、张三在文件上签字,明确他们拒绝赡养张二的意思。
又过了2年,张二到颐养院被集中供养。
5年相安无事后,经济合作社与张二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经济合作社为张二生养死葬,张二的遗产归经济合作社所有。
为了将协议落到实处,防止未来产生争议,经济合作社找到了张大,张大在协议上注明自己不扶养张二,也不要张二的房产。
可仅仅7年后,张大就开始搞事情。
他向法院提出申请,让法院确定张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尽管经过鉴定,张二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在拿到鉴定报告3个月后,张二就去世了。
张二去世后,张大以鉴定报告为凭据,将经济合作社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前述遗赠扶养协议无效,经济合作社交出张二的房屋拆迁利益。
对于本案,法律上怎么评价呢?
我国《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按照前述规定,一个人遗产的处理是有先后顺序的,是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或遗赠,而遗嘱或遗赠优先于法定继承。
具体到本案中,由于张二无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张大又是张二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张大有机会通过法定继承取得张二的遗产,但他首先得先把遗赠扶养协议推翻。
我们知道,遗赠扶养协议本质上属于一种合同,而合同又是民事法律行为。
我国《民法典》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所以,为了使张二与经济合作社签署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张大从张二的民事行为能力着手。
如果订立遗嘱扶养协议时张二无民事行为能力,那张二与经济合作社签署的遗赠扶养协议就会因违反前述规定无效。
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张大虽然有张二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鉴定报告,但该鉴定报告是近期作出的,距离张二与经济合作社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超过5年,不足以证实张二当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同时,由于经济合作社对张二尽到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的义务,张二的遗产归经济合作社。
最终,法院驳回了张大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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