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昭通,男子担心过不了科目三,转给教练1000元让教练打点考官。怎料,顺利拿到

沐语纪史 2025-03-10 18:05:39

云南昭通,男子担心过不了科目三,转给教练1000元让教练打点考官。怎料,顺利拿到驾照约2年后,因考官、教练涉嫌犯罪,自己也被交警队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驾驶证为由,吊销驾驶证。男子不服,辩称考官没有给自己任何关照,自己是凭本事考取的驾驶证等等,将交警队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来源: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7年前,时年42岁的男子古某申请C1机动车驾驶许可,结果报了个驾校,考了2年还没有考过。

得知自己的教练魏某与科目三的考官曾某有关系,古某遂转给魏某1000元,让魏某帮忙。

魏某将其中的400元留下,剩余的600元转给曾某。随后不久,古某顺利通过科目三,并拿到了驾照。

怎料,转眼近2年过去了,警方找到古某,称其采用作弊方式通过考试。

原来,古某的教练魏某和考官曾某经常串通,其中,魏某向考官曾某介绍心理素质差、训练不够、操作不娴熟、驾驶技术不够好的学员考驾驶证科目三,考试前魏某将学员基本情况提供给曾某,曾某对学员进行“安慰”,掌握学员短板,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员操作不及时或不当时,采用小声提醒、打手势、敲打车门、咳嗽等方式帮助学员通过考试,学员顺利通过考试后,将帮助考试作弊的费用付给魏某,魏某再将帮助考试作弊费用付给曾某,并从中获取利益。

古某的教练魏某与考官曾某因涉嫌犯罪被警方立案调查。而在调查期间交代了收取古某费用,帮古某作弊的情况,警方才找到了古某。

面对警方的询问,由于古某交代了考取科目三时,转给魏某1000元,让魏某帮忙打点考官的事实。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3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93条第3款,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警方随后将相关线索移交给交警队,交警队依法对古某作出了吊销驾驶证、且三年内不得驾驶证的处罚。

受到交警队的处罚后,古某表示不服,于是便将交警队告上法庭。

法庭上,古某表示在考科目三时,考官并没有给自己任何的关照并向法院申请调取自己考科目三的视频。

一审法院审理后,并没有调取视频,认为交警队对古某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适当,程序亦无不当,驳回了古某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古某又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不调取视频,也没有任何说明不当。

同时表示:第一、自己转给魏某的1000元系借款并不是贿赂考官。

第二、魏某只转过600元给考官曾某,没有备注这600元钱的来源、用途以及与自己的关系。自己和王某是同一批次考生,但却被交警同时认定为作弊。

等等……

面对古某的上诉,交警队表示视频由考试场地提供方保管,自己没有该视频,自己与考试间属于购买服务关系,仅派人进行监考。

另根据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视频保存期限是3年,但本案至今4年,视频已被覆盖。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古某的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安机关讯问魏某笔录、询问古某笔录、微信聊天与转账记录及刑事生效判决书等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古某存在以贿赂的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许可的行为。

古某提出向教练魏某微信转账是借款并不是贿赂考官,与其在公安机关和一审庭审中的陈述意见不一致且存在相互矛盾,古某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再次驳回了古某的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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