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男子与3名同事一起喝酒,谁知一女同事竟在宿舍内意外身亡。虽然警方排除刑事

白羊登义文 2025-03-15 02:20:51

湖南,一男子与3名同事一起喝酒,谁知一女同事竟在宿舍内意外身亡。虽然警方排除刑事案件,但男子与另2名男同事因害怕被索赔,竟相约跳楼自杀。在2名男同事跳楼后,男子因恐惧而晕倒了。事后,一名男同事的家属将男子告上法院,认为男子没有信守承诺一起跳楼,而且没有尽到救助义务,所以要求男子赔偿30万元。

(来源:裁判文书网)

男子郑某是一家娱乐公司的员工,这里聚集了许多怀揣梦想的年轻人。郑某和男同事张某、李某以及女同事陈某是一个组的,所以几人的关系十分不错。

事发当晚,郑某等4人相约在公司附近的一家人小酒馆里喝酒。酒馆内灯光昏黄,音乐悠扬,他们一边畅谈着工作与生活中的趣事,一边推杯换盏,气氛十分融洽。

酒喝得差不多后,四人便相互搀扶着回到了公司宿舍休息。

次日早上,女同事陈某被人发现静静地躺在床上,已经没有了呼吸。警方介入调查后,确认这并非刑事案件。

面对陈某的突然死亡,郑某等3名一起喝酒的人感到十分的自责,同时也感到了恐慌。由于此前一起喝酒的人被索赔的案例数不胜数,所以郑某等人十分担心会被陈某的家人索赔。

后来因为过于担心,郑某等3人协商了一下,竟然相约一起跳楼自杀。

那天,天空阴沉沉的,仿佛预示着即将到来的一切。郑某等3人一起来到一处高楼,张某和李某站在高楼边缘,眼神中透露出决绝和无奈。之后不久,张某和李某同时跳了下去。

郑某眼睁睁地看着这一切,他的内心恐惧到了极点,突然他眼前突然一黑,便昏了过去。

当郑某再次醒来时,正躺在医院的病床上,他的脑海中不断浮现出张某和李某跳楼的那一幕,心中充满了无尽的悔恨和痛苦。

然而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张某的家属认为,如果郑某当时能够勇敢一些,及时报警施救,或许张某还有生还的希望,于是他们将郑某告上法庭,要求他赔偿30万元。

郑某辩称:

1、我当时已经慌得不知道怎么办了,而且后来直接晕了过去,根本没办法报警。

2、我们虽然约好了一起跳楼自杀,但自杀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张某跳楼自杀与自己并没有任何关系。

可是张某的家属却坚持认为,郑某既然与张某相约自杀,就负有法定的救助义务,所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那这起案件法院会怎么判?

《民法典》第100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在本事件中,张某、李某选择跳楼自杀,是对自己生命权的放弃,这一行为虽然令人惋惜,但从法律角度看,是他们对自己生命权的自主决定。

经调查,郑某、张某和李某3人相约自杀,是因为担心被陈某的家人索赔,以及对陈某的死亡的愧疚。

在3人相约自杀过程中,张某和李某从高楼一同跳下身亡,郑某因害怕而未跳楼,但昏了过去。

那郑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不诚信呢?是否具有法定救助义务呢?

法院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1005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郑某与张某、李某相约跳楼,但在张某和李某跳楼后,郑某因为极度恐惧没有选择跳楼,这属于人之常情。

因此,从法律上来讲,郑某对张某的跳楼自杀行为不存在过错。

不过,在张某与李某跳楼时,郑某有能力阻止却没有阻止,这从人道主义上来讲,存在一定的过错。

因此,郑某应当给予一定的人道主义补偿。

(注意:这种人道主义补偿责任并非基于法律明确规定,而是基于公平原则和道义考量。)

最终,法院酌情判定郑某应当补偿张某的家属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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