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深夜被男领导骚扰,并要求进屋过夜,男领导还威胁女子:“你要是不开门,

重瓦下庆 2025-03-16 08:59:25

上海,一女子深夜被男领导骚扰,并要求进屋过夜,男领导还威胁女子:“你要是不开门,那明天就不用去上班了。”事后,女子向公司控告男领导的行为,公司决定开除男领导,但男领导却否认骚扰事实,辩称只是询问女子最近的工作情况,是否需要帮忙,故公司的开除行为不当,应当赔偿自己的损失。

(来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女子小梅是某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长得十分漂亮,刚结婚不久。男子陈某是小梅的主管,不仅如此,二人还是邻居,就住上下楼。

因此,陈某几乎每天都和小梅一起回家。期间,陈某得知小梅已经结婚了,所以他总是抱怨鲜花插在牛粪上。

后来,陈某发现小梅的丈夫需要经常出差外地,所以小梅基本上是一人在家,这让陈某有了非分之想。只要小梅的丈夫一出差,陈某就对小梅十分的殷勤,同时也开始对小梅的身体动手动脚。

小梅多次拒绝,并表示自己已经结婚,但陈某并未收敛自己的行为。

事发当晚22时30分左右,小梅刚洗完澡准备睡觉,突然听到了敲门声。由于丈夫不在家,小梅不敢直接开门,只是询问了一句:“是谁?”

陈某听到小梅回应后,立即笑呵呵地说:“小梅,是我,你丈夫今天不在家吧?快开门让我进去,我找你有点事!”

小梅一听是陈某的声音,又想起陈某最近总是对自己动手动脚,她生怕开了门今晚就要被糟蹋了,于是果断拒绝了陈某:“我准备睡了,有什么事明天再说吧。”

可是陈某并不死心,他继续敲了敲小梅家的门,见小梅不回应后,直接打了电话给小梅:“你要是不乖乖来开门,那明天就不用去上班了。”

小梅听了这话,坚定了不能开门的心,但她还是害怕陈某会闯进来,所以就打电话给了在外出差的丈夫,称自己被陈某骚扰了。

小梅丈夫急坏了,由于暂时无法赶回去,所以他直接报了警。后在警方的帮助下,小梅去住了酒店,躲掉了陈某。

次日一早,小梅来到公司后就去找了领导,将昨晚发生的事汇报了一番,并要求公司严肃处理陈某,否则自己就在公司跳楼自杀。

公司领导见小梅情绪激动,担心她做出傻事,立即出言安慰,并表示核实清楚后一定会给小梅一个交代。

之后,公司领导找了陈某谈话,陈某承认了深夜去找小梅的事实,但他却辩称自己只是找小梅商量下去新仓库的事。

公司领导听了这话,顿时明白了陈某是在说谎。后经决定,开除了陈某。

可陈某不服,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雇,故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了仲裁,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辩称:

1、陈某如果有工作上的事找小梅,完全可以在工作时间去找,而不是深夜去小梅家中。

2、陈某多次对小梅实施威胁、骚扰,该行为十分恶劣,也对公司的声誉造成了影响。

3、《妇女权益保障法》第80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造成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由此可见,公司是有义务保障女员工不受性骚扰侵害的,所以公司开除陈某的行为合理合法,不该赔偿。

劳动仲裁委经审理后,支持了公司的开除行为,驳回了陈某的索赔请求。

陈某不服,又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的意见是:

公司的同事之间应当保持礼貌与和谐的交往方式。陈某明知小梅已经结婚,就应当与小梅保持一定的距离。

可陈某却多次对小梅实施骚扰行为,甚至在事发当晚欲强行进入小梅家中。虽然陈某主张是找小梅交流工作事宜,但深夜去已婚女同事家中,而且是趁女同事丈夫不在家时,这明显不合理。

此外,根据小梅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印证陈某要求小梅开门,甚至威胁小梅如果不开门就不用与上班的事实。

再结合小梅在事发当晚打电话给丈夫报了警,以及小梅与公司的沟通内容来看,均能证明陈某对小梅实施性骚扰的事实。

综上,陈某的行为不仅违法,也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的名誉造成严重损害。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最终,法院认定公司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了陈某的诉请。

最后,职场性骚扰是比较常见的,所以身在职场的女性朋友,一定要经得住诱惑以及威逼利诱,千万不要认为拿身体可以换前途,前途只能靠自己的努力与运气而获得,别人给的随时有可能被收回。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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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山中隐士

山中隐士

4
2025-03-16 16:38

此女子也太幼稚了,不会录音作为证据?还让它抵赖。

搞三搞四 回复 03-16 17:35
你是不是没看完就评论了??? 此外,根据小梅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印证陈某要求小梅开门,甚至威胁小梅如果不开门就不用与上班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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