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子与男子相识后,被猛烈追求,女子考完驾照后准备买二手车练练手,男子立刻领她看车,并主动支付3万元定金。3个月后,男子说回老家开专卖店向她借钱,被女子拒绝了,男子并没不高兴反而对她更好,没几天,男子贷了30万、25万两笔贷款,急催女子帮忙签字,说半年后就还清。女子被爱情冲昏了头脑,结果傻眼了!
(案例来源:1818黄金眼)
黄瑛无法联系到男友沈忠,而追债的电话把她搞得焦头烂额,甚至电话都打到她父母那里,把他们的生活搞得不得安宁,她这才觉得不对劲。
沈忠是黄瑛谈了不到一年的男朋友,正处于热恋中的黄瑛,在2022年11月24日,突然接到沈忠的电话,让她赶紧来某中介,需要她帮忙签字贷款,越快越好。
沈忠需要用钱的事,黄瑛知道,前两天他从黄瑛借过,说是回老家开专卖店,这没几天,沈忠就找她帮忙,黄瑛觉得没借给他钱再不帮忙,也不太好。
于是她没想太多,稀里糊涂地就在两份借款合同上签了字,签完字才知,沈忠是以她的名义贷了两份款,一份30万,一份25万,借款期限是6个月,月利息5%。
黄瑛当时懵了:咋用我的名义贷款?这可不是小事!沈忠安慰:就是用你的名先贷出来,半年后就转到我名下了,让你帮忙应个急嘛。
热恋中的黄瑛,事事都相信沈忠,也没往别处想。
55万贷款下来,直接打到黄瑛账上,沈忠取走46万,留下9万还款。
半年后,沈忠没还贷款还人间蒸发,催款信息铺天盖地地找黄瑛,她才感觉恐慌。
另一件事,更让她感觉识人不明,自己上当了!
2022年,黄瑛结识沈忠后,就被他猛烈追求。
沈忠甜言蜜语描绘蓝图,说他们将来一起买房买车过上幸福的生活。
更让黄瑛感动的是,她拿下驾照后,想买个二手车练练手,沈忠二话没说,带她就去看车。
他带黄瑛到一家二手车店,看好一台5万的车说适合她,黄瑛也觉得物美价廉,练手蛮可以。
沈忠又二话没说直接就交了3万定金,剩下钱让黄瑛按揭。
黄瑛有买车钱,可刚恋爱沈忠就真心真意对她,舍得给她花钱,让她心里特感动。
谁知3个月后,沈忠就从她借钱,说要回老家开专卖店,黄瑛说没钱没借,没几天就找她帮忙贷款签字。
被爱情冲昏了头脑的她,没把握好落得个狼狈不堪。
然而,在二手车老板娘处得知,老板娘早就取3万现金,还给了沈忠,也就是说,沈忠假装给她花了3万,其实车是她自己买的。
这事一暴露,黄瑛彻底认识了沈忠,他就是感情骗子。
黄瑛无奈只好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法院经审理判决,判定沈忠归还46万及相应的利息给黄瑛。
可法院判决并未解决实际问题,沈忠名下并无财产,无法执行,贷款还不上,黄瑛仍被追债。
黄瑛被沈忠耍的团团转,她想想就恶心,二手车老板娘和中介贷款都暗中做套,与沈忠违规操作利用她,把她搞惨了!
2025年3月12日,黄瑛求助媒体,希望为她讨回公道。
记者打通了沈忠的电话,他却回避问题,拒绝见面,但承诺会在4月15日前与黄瑛解决此事。
从法律角度如何认定这件事?
1、黄瑛买二手车,沈忠直接交3万押金,在黄瑛不知情下偷偷从老板娘手里取走现金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
《民典法》第500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沈忠为黄瑛买二手车,主动拿出3万押金,属于赠与行为,却在黄瑛买车成功后,偷着把钱取走,沈忠故意隐瞒了自己未实际支付押金的事实,与老板娘做套,可能构成对黄瑛的欺诈,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黄瑛不明事由就被沈忠忽悠着,与中介签订了贷款合同,那她也应承担还款的义务。
《民法典》第667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黄瑛被沈忠利用,糊里糊涂地与中介签了55万贷款,既然合同是以她的名义签订的,不管这笔钱是不是她使用,中介都会找她讨还贷款。
至于沈忠答应会还给她这笔钱,那就是他们之间的合约关系,黄瑛要找沈忠追讨责任。
法院调查沈忠确是假借黄瑛的名义贷款,46万由他所用,损害了黄瑛的利益,判定他返还46万及相应的利息。
可沈忠名下并无财产可执行,所以中介依旧找黄瑛追讨贷款债务。
3、黄瑛签了贷款合同后才知是以她的名义贷款,沈忠的行为也是欺诈行为。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沈忠与中介勾结,利用黄瑛被感情蒙蔽了理智,不知情下就签了贷款合同,不仅不道德,还违背了公序良俗,还是欺诈行为,黄瑛应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人物为化名) 您对黄瑛的受骗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