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一女子上班途中横穿马路被车撞身亡,交警认定了同等责任。后女子家属申请工伤认定,却遭到了公司的拒绝,公司认为女子横穿马路的行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合理路线。
(来源:裁判文书网)
女子杨某是某公司的一名保洁工人,事发当天早上7时15分,杨某穿着工作服和围裙,准备前往公司开始一天的工作。
由于上班时间是7点半,杨某急着去公司打卡,就横穿了马路。就在这时,一辆小轿车疾驰而来,与杨某相撞。尽管路人迅速将杨某送往医院,但她还是因伤势过重,不幸离世。
后交警队对此次事故进行了认定,轿车司机未注意观察路况,存在一定过错,而杨某过马路未走人行横道,也存在过错,故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杨某去世后,她的家属则向公司申请认定工伤,希望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但是公司方面却提出了异议,公司认为,杨某没有走人行横道,这一行为显然违反了交通规则,不符合工伤认定的“合理路线”要求。
此外,公司认为杨某当时并不是来上班的,杨某当时正在休假,且杨某的家属也无法证明杨某是来上班的。
由于双方始终争执不休,故告上了法院,希望法官能给予定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第一,事发当天杨某是否准备上班?
第二,杨某横穿马路是否属于合理路线?
对此,法院认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具体到本案,杨某与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队认定杨某与轿车司机承担同等责任,那么就符合上述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因此,只要确认杨某当时是否准备去上班,以及是否在上班途中即可认定杨某的情况算不算工伤。
首先,根据调查,杨某在事发前穿着工作服和围裙,而且是向着公司方向去的。
按照高度盖然性原则,杨某准备去上班是具有高度可能性的。
而公司虽然主张杨某是在休假,不是去上班,但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的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其次,根据《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由此可见,“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标准,就是要考虑合理时间以及合理路线。
那么先从合理时间上来看:
杨某平时上午的工作时间是7时30分至11时30分,而杨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上午7时15分。
就从时间上来看,杨某的情况的确符合“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要求。
接下来看看合理路线的界定:
公司方面认为,杨某没有走人行横道,故不属于合理路线。
但是法律上的“合理路线”一般是指员工上下班经常走的路线,是指员工从家里到公司的一个大致的路线,而不是具体到必须走某条路线。
那如果原先一直走的路线在修路,只能绕道行驶,难道绕道了就不算合理路线了?
因此,杨某横穿马路虽然不对,但她走的路线仍然是从家里到公司的路线范围,故符合合理路线的条件。
综上,法院总结认定:杨某是在合理时间内,通过合理路线前往公司上班,虽然杨某横穿马路发生了交通事故,但由于是同等责任,所以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最终,法院认定杨某的情况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
那么公司如果仍不配合,还能申请工伤认定吗?
对于工伤认定的申请,公司申请只是其中一种方式,而另一种方式就是员工或者员工亲属亲自去申请。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员工或者员工亲属亲自去申请,需要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的1年内申请,超过这个时效,就可能无法申请成功了。
既然杨某的家属有了法院的生效判决,那应该尽快亲自去申请工伤认定,避免超过时效被驳回。
对于本案,您有什么看法?
用户64xxx42
估计就是要赶着去上班打卡才没走横道线的,肯定是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