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哈密,33岁男子找了个女朋友,准备结婚时才发现,对方已经结婚。男子认为,自己前后已经花了10余元,最后落得个人财两空,实在是太亏了,于是要求对方跟丈夫离婚。女方不同意,男子便纠缠女朋友,并要求女朋友还钱,两人因此发生争执。期间男子用刀扎了女朋友的大腿,并开车将女朋友强行带走,其丈夫发现后报警。法院一审认定男子构成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可男子却辩称,自己不属于绑架罪,是非法拘禁,应减轻处罚,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在2年前,已经33岁的男子王某,在机缘巧合下,与朱某相识并相恋。
王某很懂得珍惜这段感情,两人相恋期间,前后为朱某花了10余万。
王某感觉时机差不多,遂提出与朱某结婚。
岂料,朱某却始终找理由拒绝。实在是隐瞒不住了,朱某这才告诉王某,自己已经结婚了。
王某伤心欲绝,但是想到两个人已经交往了这么久,再加上为朱某花了这么多钱,如果两人就这样一拍而散,王某可就亏大了。
王某提出,并不介意朱某已经结婚,只要是离婚就行了。
可是这一建议,遭到了朱某的拒绝。
王某不死心,依旧纠缠朱某,要求朱某还钱,并将朱某约出来,强行将朱某拽到自己的车上并离开。
期间,两人因为还钱的事情再次发生争吵,气急的王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具,扎到了朱某的大腿上。
与此同时,朱某的丈夫发现朱某长时间未回,并发现了朱某遗弃在路边的车辆,立刻报警。
民警根据现场线索,很快锁定了王某所在的地点,并将王某控制。
随后,王某因涉嫌绑架罪,被移交至检方提起公诉。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绑架罪属于性质极其恶劣的刑事犯罪行径。
通常情况下,仅需具备以下三个要素,即以勒索财物或者非法拘禁他人为根本目的,实施掌控他人以及限制其自由活动的不当行为,就已经达到了构成此项罪名的法律标准。
具体到本案,王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对朱某采取了限制其自由活动的不当行为,已经构成了绑架罪。
法院一审认为,王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足,性质恶劣,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
宣判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并提出如下理由:
第一,王某承认对朱某采取了限制自由活动的不当行为,但是并非是绑架,而是非法拘禁。
第二,王某系初犯、偶犯,且归案后认罪认罚,主动赔偿受害者家属,应该从轻处罚。
第三,朱某明知自己是已婚,却依旧与王某谈恋爱,自身存在过错。
二审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王某的行为是绑架还是拘禁?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与绑架罪区别是,在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主观犯意的目的和故意的内容不同。
绑架罪的主观动机是勒索钱财或其他非法利益,而非法拘禁罪主观意图就是为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人身自由限制性程度不同。
绑架罪中,行为人一般都采取超强度的暴力等手段,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无法反抗和不敢反抗。
而非法拘禁罪一般表现为行为人低强度限制人身自由。
具体到本案,结合双方的口供以及现有证据,二审法院认为,王某以索要钱财为由,限制了朱某的人身自由,并将朱某带到偏僻的地方。
期间,王某用刀具将朱某伤害,性质恶劣,符合绑架罪的构成条件。
综上二审认为,原判对王某的犯罪事实认定事实正确,证据充足。
关于王某主张自己认罪认罚,应该从轻处罚,二审认为应予以支持。
另在本案中,朱某的行为亦存在过错,综上法院判决,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0年。
对此你怎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