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50多岁已婚男子网聊了一位单身年轻女子,后来二人成了要好的朋友。男子邀请女子一起去酒吧喝酒至次日凌晨,结果男子醉酒后在下酒吧楼梯时不慎摔死。男子的家属认为,女子和酒吧未尽到照顾和安全保障义务,故要求双方赔偿180万元。可法院却认为:女子不用赔,但酒吧该赔!
(案例来源: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冯志远,一个年近5旬的已婚中年大叔,而且还有一个已成年的孩子。但是冯志远一直觉得自己的生活太单调了,所以他经常去酒吧喝酒,还会玩一些交友软件,想找回年轻时的快乐。
一次偶然的机会,冯志远在社交软件上认识了一名年轻女子党莉,二人相聊甚欢。
党莉得知冯志远已婚后,便一直和冯志远保持着一定的距离,二人仅以朋友身份在交往,而这一交往就持续了6年之久,期间党莉也结了婚。
事发当晚,冯志远突然约了党莉去酒吧喝酒。党莉作为冯志远多年的好友,知道冯志远可能遇到了伤心事,所以她没有拒绝。
在二人进入酒吧后,冯志远点了8瓶啤酒,二人进入包间边喝边聊,一直喝到了凌晨。
党莉见已经很晚了,所以去结了账,然后扶着冯志远一起下楼。
在走到楼梯口处时,冯志远发现自己的包忘在包间了,于是让党莉帮忙拿下。
党莉让冯志远靠在墙壁上休息一会,然后自己转身去拿包了。然而冯志远认为自己还没醉得下不了楼梯,所以就自行下了楼梯,结果不慎从楼梯上一直滚到了楼梯下。
当党莉回到楼梯处时,发现冯志远一动不动地躺在楼梯下,吓得立即叫了救护车,并报了警。
在抢救了一个星期后,冯志远还是因为伤重而亡。经死因鉴定,冯志远是因为右侧颞骨骨折、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等导致心跳骤停而死亡。
事后,冯志远的家属将党莉和酒吧一并告上了法院,认为:
党莉既然与冯志远一起喝酒,也知道冯志远喝醉了,却将他一个人留在扶梯处,这显然未尽到照顾义务,也是导致冯志远死亡的原因之一,故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而酒吧作为经营场所,应当对顾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是在冯志远摔下楼后,并没有工作人员发现并前来救助,这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综上,党莉和酒吧应当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180万元。
对于冯志远家属的起诉,党莉感到十分冤枉,她认为自己是帮冯志远拿包去的,而且在离开前叮嘱了冯志远要不要自己下楼梯,可冯志远不听那自己也没办法。
而且自己在发现冯志远摔下楼梯后,第一时间亲自将冯志远送去了医院,已经尽到了照顾义务。
酒吧则同样感到很无辜,冯志远自己下楼摔了,怎么能怪到酒吧呢?为什么别人喝酒后走楼梯没有摔?而且冯志远当时有党莉作陪,酒吧工作人员也插不上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党莉完全没有责任,但酒吧有责任。
法院认为:
冯志远与党莉是普通朋友关系,二人相约去酒吧喝酒属于正常的交友范畴。
在二人共同饮酒过程中,并没有劝酒行为,冯志远也没有醉得无法行走。
因此,党莉对冯志远的照顾义务并不需要格外严格。
在党莉为冯志远去拿包时,党莉曾提醒冯志远不要自行下楼,要等她回来。而在冯志远摔下楼后,党莉第一时间叫了救护车并亲自陪同冯志远去医院且垫付了医药费。
因此,党莉已经尽到了照顾义务,其并不需要为冯志远的死亡担责。
但是酒吧做承担的义务不同,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酒吧作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对顾客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
经调查,酒吧的楼梯口处并没有张贴相关警示标识,而冯志远被党莉搀扶下楼时,酒吧工作人员也未引起重视,未前来帮忙引路或搀扶。
因此,酒吧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不过,冯志远作为一名成年人,且其虽然有点喝多了,但并未彻底醉酒,其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认知。
因此,冯志远自己也有一定的责任。
最终,法院酌情判决酒吧应当承担20%的赔偿责任,应当赔偿冯志远家属36万元。
最后,此案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对顾客的安全负有比较严格的保障义务,所以应当在一些容易发生危险的地方做好安全保障工作,或张贴标识,或安排人员值守。
而对于共同饮酒人,是负有照顾义务的,所以千万不要去劝酒、灌酒,且酒后一定要将醉酒人安全送回家,否则很容易被认定存在过错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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