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男子看到前情人与别的男生在一起后,上前扇了其两巴掌。后因被情人拔走车钥匙并藏在身上,男子对其殴打并撕其衣裤导致其身体隐私部位部分外露。报警后男子赔偿2千多元并被拘留20日。但几个月后,女子又以民事侵权为由,告上法庭索赔20多万元。男子辩称其当时是为找回被藏起来的车钥匙。但法院这样判!
(来源: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马某出生于1971年,早年从老家贵州到当地工作生活,妻子则在老家照顾老人和孩子。
两年前,马某假期结束从老家回当地上班时,因乘坐网约车认识比其小18岁的女老乡顾某。
二人认识当天互加微信好友并一直保持联系。半年后,马某因经常邀约顾某见面并对其展开追求,很快二人便发展成为情人关系。
确定关系半年后,在工厂上班的顾某多次要求马某回老家与妻子离婚,并与其登记结婚。
被拒绝后,两人多次发生争执。顾某因在马某身上看不到希望且二人相差18岁,提出分手。
虽然马某不同意,但顾某态度很坚决,遂在二人认识一年多以后开始与其他男子确定关系。
马某得知后非常生气,多次联系无果后,马某在事发当天晚上,在明知道顾某加班的情况下,在其下班回宿舍必经之路等待顾某出现。
见到顾某与一名男子在一起后,马某上前打了顾某两巴掌。顾某立即还手并扯坏了马某的外套。马某随即要求顾某返还其花费的1万余元。
但顾某认为这是二人在一起时的共同花销,凭什么还?再次发生争执后,顾某因之前被打了两巴掌,拔下马某电动车车钥匙并藏在身上。
马某为了泄愤以及抢回车钥匙,开始拉扯顾某的衣服并将衣服扔到一边,紧接着,又去脱顾某的裤子。但脱到一半时即被顾某穿了回去。
顾某告知其姐姐后,其姐姐帮忙报警。马某去抢顾某手机欲阻止其通话时导致其手机损坏。
案发后,顾某到医院就诊产生了几百元医药费。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挫擦伤。
马某到案后,只承认殴打了顾某,坚称其拉扯顾某的衣裤只是为了找回自己的电动车钥匙。
虽然顾某不承认其是故意的,但公安机关还是通过多个角度的现场监控视频并证实,事发时偶有人路过、远处有人驻足观看议论且马某故意将顾某身上的衣服扔到远处,导致顾某只能双手遮挡蹲在地上,避免身体隐私部位暴露。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不超过20日拘留。
据此,公安机关认定马某打了顾某两巴掌是殴打他人、脱顾某的衣服是侮辱他人。即因马某同时实施了两个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对其合并处20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
因在拉扯的过程中,马某还毁坏了顾某的手机,其在案发后赔偿了顾某2300元。
但顾某认为,马某不仅侵犯其财产权,同时还侵犯其身体健康权并造成其严重精神损害。
几个月后,顾某以民事侵权为由,将马某告上法庭,索赔医药费6千元、精神损失费20万元。
马某认为:
第一,现场没有人围观,且顾某也未能举证证明其精神上受到严重损害,应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其被拘留期间,顾某打电话并到其家中吵闹,也给其及其家人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
第三,顾某还欠其1万余元,即便其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应当用这1万余元债权先行予以核减。
顾某手机价值2千元、其赔偿了2300元,多出来的300元是属于赔偿款,也应当予以核减。
顾某认为,1万余元与本案无关,且多出来的300元也是属于自愿赠与,并非是赔偿款。
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马某侵犯顾某身体健康权,应当赔偿其医药费,但对于顾某在案发3个月后到医院的检查费用4千元,因顾某不能举证证明是马某造成的,不予支持。即马某应赔偿医药费为2千元。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另外,因二人已经分手且马某不认可赔偿手机多出来的300元是赠与,故应认定为赔偿款。
即马某还应当赔偿顾某医药费1700元。
其次,马某所提到的1万元是二人在保持关系期间的赠与合同纠纷,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不予评价,但马某可以另行提出主张。
最后,虽然事发时是在晚上,但监控视频证实,事发时确有人经过且远处还有人在围观以及议论,因此,马某致使顾某部分身体隐私部位暴露在公共场合,同时还侵犯顾某人格权且造成其精神受到严重损害。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一审酌定马某应当赔偿顾某精神损失费5万元。即马某合计应赔偿51700元。
一审宣判后,马某不服,遂以赔偿5万元过高、其当时只是想找回钥匙为由,提出上诉。
但二审法院认为,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认定马某的违法事实,与其所述“找钥匙”不符,且一审判决亦无不当,故不予采信。
综上,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