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强奸案”刑事二审前夕,大同中院拟对男方适用缓刑矫正,家属拒绝;《上诉书》:双方未发生实质性关系 “订婚强奸案”刑事二审前夕 大同中院拟对男方适用缓刑矫正 家属拒绝 2025年3月25日上午,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刑事案件二审不公开庭审。 2023年12月25日,该案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席某某有期徒刑3年。根据男方提供的《刑事上诉状》显示,医院诊疗手册“女方外阴:处女膜完整,未见新鲜破口”;鉴定书:“送检物均未检出人精斑及STR分型”。男方母亲郑女士在进入庭审前表示,席某某未与吴某某发生实质性性关系。 开庭前夕,大同市中院委托阳高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的《委托调查函》显示,“我院审理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席某某强奸一案,根据上诉人席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拟对其适用缓刑,进行社区矫正。” 3月23日至24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多次前往阳高县,希望能与女方吴某某及其亲属沟通,但对方未接受采访。 据悉,2025年3月24日上午9时,大同市中级法院就“席某某强奸上诉”一案召开庭前会议。他们补充勘验、女方及证人出庭等申请事项。上诉方和检察员均提交二审相应新的证据,“我们在彩礼纠纷的民事案件中,调取了吴某某在婚介所的相亲登记信息,其中还写了她与我儿子相亲前,其另外两次相亲失败的经历。” 根据《阳高xx婚介服务部登记表》显示,吴某某,除手写的“2023年1月30日相亲,5月1日等婚”信息外,疑似还有两条相亲记录,分别为“6,配,责任在男方”“7月14日,相亲成功;21日失败。”另据对婚介服务部媒婆的《询问笔录》显示,媒婆表示,吴某某在该相亲服务部登记的时间为“2022年6月15日”;席某某的登记时间为“2022年12月3日”。 “我希望刑事二审法院可以调查吴某某的两起相亲情况,看是否有问题。”3月24日下午,郑女士表示,席某某的代理律师殷清利在看守所会见了席某某。 她表示,当地司法部门有找到席某某,询问是否接受缓刑,“我儿子坚称无罪,不需要缓刑。”“三四天前,司法部门也找到我,让我签社区矫正判缓刑。”郑女士说,“司法部门问我,如果我儿子缓刑回来,是否可以监护他。”“儿子回来,我随时迎接,但要判他缓刑,这我们不能接受,我们坚持无罪。” 根据2025年3月21日大同市中院委托阳高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的《委托调查函》显示:我院审理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席某某强奸一案,根据上诉人席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拟对其适用缓刑,进行社区矫正。依据我国《社区矫正法》第十八条、我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五条之规定现委托你中心对席某某的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影响、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书面评估意见。请你中心在五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评估意见书。 郑女士说,她从代理律师处了解到,近期,席某某已经收到了最高法批准第四次延长审限的通知,“3月18日,我儿子接到了延期通知,审限延期至6月7日。” “我儿子没有强奸吴某某,他们只是有亲密接触,但没有发生实质性性关系。”郑女士坚持道,“一审法院在答记者问时,未提及医院诊疗,及司法鉴定意见。” 2023年12月25日,阳高县融媒体中心发布《法院审判长就席某某强奸案答记者问》一文显示,案发当年5月2日,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被害人拒绝,被害人称等结婚后再说。对此,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从男方亲属处获得的《刑事上诉状》显示,5月4日,警方在医生协助下,对女方提取阴道分泌物及内裤,女方陈述上述内裤“没有清洗过”。5月19日,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显示“……送检的女方内裤、阴道擦拭物卫生纸上,可疑斑迹中均未检出人精斑及STR分型。”而女方陈述是双方发生关系,与客观证据有矛盾。3月25日上午9时,“订婚强奸案”二审不公开庭审,据悉,席某某母亲作为公民辩护人出庭。进入庭审前,郑女士表示,席某某未强奸吴某某,而是双方发生亲密接触后,就“房本加名”问题未谈拢,女方情绪失控。郑女士说,吴某某情绪失控跑出房间“呼救”,席某某将她追回,“我儿子是怕她出意外,把她追回来的,不是为了强奸。” 检方公诉我儿子是强奸,我希望法庭上,可以看到事发期间,吴某某反抗的证据。”“检方报批的时间问题,我也希望得到合理解释。”郑女士说,“司法鉴定结果没出来,检方已经对我儿子以‘强奸罪’批捕,证据还没出来。” 根据阳高县公安局出具的《逮捕通知书》显示:经阳高县检察院批准,我局于5月15日下午4时,对涉嫌强奸罪的席某某执行逮捕。而《刑事上诉状》中披露,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的时间为“5月19日”。
“订婚强奸案”刑事二审前夕,大同中院拟对男方适用缓刑矫正,家属拒绝;《上诉书》:
竹篱茅舍享清幽
2025-03-25 13: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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