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女子在当地一家足疗店工作,某天下班之后和同事们一起吃宵夜喝酒,喝完之后

代码诗人 2025-03-26 15:57:11

广东广州,女子在当地一家足疗店工作,某天下班之后和同事们一起吃宵夜喝酒,喝完之后被同事送回出租屋,可等到第二天中午女子都没有去上班,同事们来到出租屋,发现女子已经没有心跳了。女子家属把与其喝酒吃宵夜的四名同事一起告上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4万余元。但同事们表示反对,说当晚并没有劝酒,是女子主动参与的,后来还把女子送回了家,不应该赔偿,双方为此闹上法院,目前法院判了。 (来源: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女子廖某上有父母要孝顺,下有弟妹要抚养,为了让家里人过的宽裕一些,廖某就一个人来到了城里打工,在一家足浴店工作,并租了一间小屋一个人居住。 案发当天晚上下班之后,已经是凌晨时分,同事王某主动邀请廖某去吃宵夜,并且说有另外几个同事已经在饭馆了。 当廖某和王某一起来到饭馆时,发现现场还有一个自己不认识的人李某,不过不重要,推杯换盏之后,不认识的李某也成了朋友。 就这样,六个人吃喝了两个来小时,喝了16瓶(125ml)的白酒和8瓶啤酒。过程中为了增加趣味性,几人还以玩骰子的方式喝酒,输了的喝酒。 等到散场的时候,王某和李某看廖某已经有点醉了,就主动说把廖某送回家吧。廖某也没拒绝。送廖某到家之后,二人离开,过程中其他另外一名同事还主动向王某确认,是否廖某已经安全到家。 可是,等到第二天中午,廖某还是没有到店里上班,王某打电话给廖某也没打通,于是就再次来到王某家,进屋之后发现王某瘫在床上,没有盖被子,已经没有了心跳。 经过司法鉴定确认,廖某符合因急性酒精中毒而死亡。 廖某家属得知其死亡的消息之后,悲痛欲绝,毕竟廖某还年轻,大好的人生才刚刚开始。廖某家属找到足浴店要说法,足浴店表示这和其无关,是员工下班后自己组织的聚会。 廖某家属又找到几名共同饮酒者要说法,但几人都表示,当晚廖某离开的时候,并没有什么不正常,只是发现有点醉,而且已经安排人把廖某送回家了,家里发生了什么,谁也不清楚啊。 至于李某则表示说,自己当天和廖某是刚认识,这要钱索赔,怎么也要不到自己这里来吧。 廖某家属又找到当晚几人一起吃宵夜的饭店,饭店表示,客人要喝酒,要吃宵夜,自己只能按要求提供,不能说客人要了,自己作为服务者不提供的。而且客人具体喝了多少酒,自己也没那个精力去计算啊,算不过来啊。 折腾了好几次之后,廖某家属就把当晚王某,李某等五名共同饮酒者,以及饭店一起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74万余元。 法院经过事实认定后认为: 亲朋之间宴请聚会饮酒本属一种情谊行为,每个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对其他共同饮酒者不能恶意劝酒,要有善意的提醒劝诫甚至照顾义务。 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其中一人处于或者可能处于醉酒的危险状态中,即使同饮人之间没有相互劝酒致人醉酒行为,同饮人也应负担先前行为引起的特殊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就可能转化为情谊侵权行为,产生情谊侵权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李某,王某等五人,以及饭店对廖某的死亡后果是否存在过错。 本案中王某,李某等五人与廖某共同就餐饮酒,双方属于共饮者关系,相互间负有规劝、提醒、照顾的义务。 本案中虽无证据证明五人对廖某存在恶意劝酒行为,但廖某离开时已经处于醉酒状态,虽然王某,李某将廖某送回住处,但其五人应当知晓廖某醉酒后独处可能发生意外,并对危险作出一定的判断和预测,其应当采取看护或者送廖某到医院醒酒的方式来避免危险发生。 因其放任廖某一人在家酒后独处,导致廖某因酒精中毒出现不适而无法得到救治,王某等五人对廖某因急性酒精中毒导致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廖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具备自我保护意识,其放纵自身行为,饮酒不能自控,酒后对自身安全疏忽大意,以致于事故发生,其自身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 至于饭店,现有证据并没有显示廖某的死亡后果与饭店提供的酒品质量有因果关系,饭店出售一定数量的酒亦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要求饭店对在店消费者确认消费多少酒水,是否饮用,饮用多少,显然过于苛责,因此廖某家属认为饭店对廖某死亡具有过错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酌定,王某,李某送廖某回到住所,对廖某提供了一定程度上的照顾,酌情承担1%的责任,各自赔偿廖某家属11120.11元,其余三人各自承担2%的责任,各自赔偿廖某教书22240.22元。 但廖某家属不服,之后又提起了上诉,坚持让五人承担廖某死亡30%的责任,后被二审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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